泰州技师学院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生课程重修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泰州技师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州技师学院学分制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
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军训、实验、校内实习、工学交替、校外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
教学项目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4.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5.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6.按学籍管理规定作结业处理,在结业后的有效学籍时间内可申请重修者。
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他相应课程学习。
二、重修形式
1.开班重修
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到或超过25人,由开课教学系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
2.插班重修
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开课教学系负责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学习。
3.在教师辅导下自学重修
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与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
三、重修组织与手续的办理
1.教务处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统计补考仍不及格学生名单,并下发课程重修通知
书。
2.每学期的第1-2周为学生办理重修报名及缴费时间。重修的学生凭重修通知书,
到教务处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取得重修资格。过期不予办理。
3.报名结束后,教务处对学生申请重修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为学生办理课程重修证,
学生凭重修证参加听课、辅导、考试。
4.教务处第4周会同各系对学生的重修教学做出安排。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
1.开班重修的课程,单独组织考核;插班重修或自学重修的课程一般随下一年级同
类课程进行考核,不单独安排。教务处在安排正常课程考核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核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核时间,避免重修学生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核时间上的冲突。
2.当重修课程考核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核。因考核时间发生冲突而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核,教务处再单独组织考核。
3.对重修课程的考核一般集中安排考场,或将参加重修的学生集中安排在考场的某个区域参加考核。
4.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重修证参加考核,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核。
五、重修成绩的记载
1.开班重修和插班重修者,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
综合成绩。在教师辅导下自学重修者,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将考试成绩作为综合成绩。
2.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重修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和学
分绩点。
3.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六、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职责
1.认真执行重修课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考核。
2.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认真写好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
加强辅导。
3.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4.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
七、重修收费及管理
1.重修课程按每学分 100 元标准收取重修培养费。
2.实践项目课程除缴重修培养费外所需其它费用由学生自理。
3.重修培养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修教学、重修考试及相关教学管理等支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