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法
1.目的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环节中各种事故。
2.适用范围
所有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总务处相关人员。
3.职责
3.1教务处、教研室、系部负责协同认定。
3.2主管院长负责核定。
3.3校办负责处置。
4.方法与要求
4.1教学事故的标准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尽量减少教学环节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得以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事故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对学院、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的不良后果的行为。根据教学活动(A、教学;B、教管;C、后勤保障)中造成损失影响的大小,把教学事故分为:严重(I),较大(II),一般(III)三等。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及有关部门的组织认定,报校主管领导核定,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或部门,学院将根据事故的等级给予相应的处理。
4.1.1教师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道德或淫秽的内容。事故等级(I)。
4.1.2上课时辱骂或体罚学生。事故等级(II)。
4.1.3期末考试试卷出现重大错误,造成考试无法进行。事故等级(II)。
4.1.4试卷命题过程中泄题或在考试中协同学生作弊。事故等级(II)。
4.1.5实习课教学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事故等级(II)。
4.1.6实习课教学中未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实习课秩序混乱。事故等级(III)。
4.1.7学生作业达一月不批改。事故等级(II)。
4.1.8学生作业量严重不足,批改不及时。事故等级(III)。
4.1.9擅离监考岗位或监考不认真,致使考场纪律较差。事故等级(III)。
4.1.10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时间,停课或找人代课1次。事故等级(III)。如上现象出现2次,事故等级(II)。
4.1.11上课或监考迟到10分钟或提前10分钟下课,事故等级(III)。
4.1.12课堂纪律混乱,教师未加管理。事故等级(III)。
4.1.13教师上课时接打电话或接待来客。事故等级(III)。
4.1.14无特殊原因,考试结束后,不及时上缴学生成绩者。事故等级(III)。
4.1.15批阅试卷不规范,漏改或涂改学生试卷,出现多处错判、误判,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事故等级(III-II)。
4.1.16擅自向学生推销未经学院审定的质量和水平差的教材或辅导资料。事故等级(III)。
4.1.17不备课,无教案上课,或因疏忽带错教材耽误教学。事故等级(III)。
4.2教学管理事故标准
4.2.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学习成绩或其它材料证明。事故等级(II)。
4.2.2丢失一门课程的考试试卷或成绩登记单或涂改学生成绩。事故等级(II)。
4.2.3未经考试、考查而给定学生成绩。事故等级(II)。
4.2.4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老师上课、学生秩序混乱或造成上课冲突等情况未及时处理。事故等级(III-II)。
4.2.5考场安排组织不当,影响正常考试10分钟以上。事故等级(III-II)。
4.2.6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教学计划。事故等级(III-II)。
4.2.7未及时征订教材,造成学生上课无教材延误教学。事故等级(III)。
4.3教学后勤管理事故标准:
4.3.1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造成无法正常进行教学。事故等级(II)。
4.3.2已到上课时间,有关人员未到岗或未打开教室、实验室、实习教室或无故停电、停水、电铃不响、错打电铃致使正常教学活动无法进行。事故等级(III)。
4.3.3上课时间响广播。事故等级(III)。
4.3.4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的教学。事故等级(III)。
4.4教学事故的处理:
4.4.1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向教务部门主动报告或书面汇报。
4.4.2对于发生(III)级事故的责任人,主要是对其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并酌情在教研组范围或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月课时津贴及考核奖的1/3,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三次III级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I)级处理。
4.4.3对发生(II)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把事故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扣发全月的课时津贴。
4.4.4对发生(I)教学事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事故记入业务档案,学院责令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视情节和本人认识态度扣年终奖的1/2,扣发课时津贴四个月。必要时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4.5对于发生教学事故者,仍坚持错误、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学院将调离现岗位并取消教师资格,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4.4.6对核定的事故由校办按时间扣发津贴、奖金。
5.相关文件
5.1《江苏省教学管理规范》
5.2《教师教学规范》
5.3《教学过程控制持续》
6.质量记录
6.1《值班记录》
6.2《教务处工作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