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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技师学院党委会制度与议事规则

日期: 2014/11/26 浏览: 2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泰州技师学院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党委会的决策水平,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形式
   学院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员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院党委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的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主持人应及时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党委会所作出的重要决定。会议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根据党委会研究议题的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应为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凡经党委会研究确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同时,负责向缺席的党委委员转达讨论决定的事项,补送议题材料;对每次会议的议题议案做好留存归档;妥善保管党委会记录,没有党委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二、议事原则
   (一)严格贯彻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二)严格遵循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党政主要领导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向党委会报告,并接受检查监督。
   (三)严格遵循党委委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党委委员、副书记、书记每个人都只有平等的一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组织和其他委员之上的特殊权力。实行正副书记末位发言制,委员要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正副书记要以普通一员身份发表意见。
   (四)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引起重视,认真考虑。
   三、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定本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院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工作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三)讨论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退休教职工工作以及校园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决定党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专题听取教学、产教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后勤管理和培训以及联合办学等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七)研究决定院内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定责、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院级干部的推荐工作。
   (八)研究决定学院年度人员进入计划,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等次、转正定级、聘任聘用、生活福利和培训计划(含出国培训)等事项,以及在编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和外聘人员的薪金待遇调整方案。
   (九)讨论通过以党委的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和所发的重要文件,审议确定学院党员大会筹备方案。
   (十)研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调查处理。
   (十一)讨论审批党支部的组成,审议决定学院评优表彰和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二)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维护学院的安定稳定。
   (十三)研究决定学院计划生育工作。
   (十四)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十五)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听取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和设备购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及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执行结果情况的汇报。
   (十六)研究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七)研究院长办公会提请党委会决策的重要问题。
   (十八)研究上级党委规定或其他需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议事程序
   (一)准备议案。凡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事项,各部门要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认真准备提出议案。凡是没有经过调查研究论证的问题不上会,部门没有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的问题不上会,重大问题酝酿不成熟、分歧较大的不上会。
   (二)确定议题。议案准备成熟后,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由学院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正、副书记审定。除紧急情况临时召集的党委会外,时间和议题要至少提前1-2天通知党委委员。
   (三)酝酿意见。经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印发给党委委员,以便有充足时间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间在会前应充分酝酿,交流情况,沟通认识,基本达成共识。
   (四)组织实施。党委会之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向学院相关部门发出关于党委会议决事项的通知。党委会作出决定后,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院领导按分工抓好检查督促,适时向党委书记汇报落实情况。
   五、议事纪律
   (一)坚持一题一议。严格按照会议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问题不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会议主持人要启发大家畅所欲言,把问题议透。委员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二)实行一事一决。在一个议题经过充分讨论,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时,主持人应及时归纳综合形成决议。对需要表决的,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实行投票表决的,当场统计并宣布结果。如遇重大问题上发生明显分歧,出现多种意见或两种意见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
   (三)严守组织规定。党委会讨论决定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议事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党委会上委员的不同意见或分歧、尚未行文公布或暂不宜公布的决定、党委会议而未决的事项,对违反者按保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坚决执行决议。经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复议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委员个人的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必须严格执行党委会决议,不得在会外发表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的意见。
   (五)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对会议议决的事项要抓紧办理,层层明确目标和责任,讲求效能。凡发生执行不力或执行过程出现失误现象,应当及时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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