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技师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必须贯彻“爱心服务学生,技能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以提升学生的技能应用水平和适应社会生存的能力为导向,以放大学院技能人才品牌为目的,建立学院与用人单位的长期战略合作共赢的关系。
第三条 顶岗实习工作在学院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牵头,会同教务处、学生处、人事教育处和相关系部等按照教育教学计划,选择专业对口(相近)、管理规范、有利于学生成长、薪酬待遇较好、学院有一定收益的用人单位,由学院统筹安排,整建制班级上岗,教师驻厂参与管理。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筛选
第四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要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行业和社会信誉,有较好的企业文化环境,能够提供学生所学对口专业或相近的工种岗位。优先满足本地区用人单位技能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保证学生在实习期间有符合市场需求的薪酬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为学生提供较好的免费食宿条件(或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助)。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生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在与学生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但必须确保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0小时,每周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加班期间按规定计发薪酬。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学生上岗前,应进行劳动纪律、安全管理、职业道德、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技能学习培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应选择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技术骨干作为实习学生的指导师傅,努力营造有利于学生提升技能应用水平和成长的氛围,激发学生与企业发展共赢的动力和热情。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学生实习环境与岗位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等意外,由用人单位负全责,学院配合处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应及时与驻厂老师沟通,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用人性化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薪酬,支付驻厂老师和学校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学生到岗前,应与学院授权的招生就业处签订用人协议,并在协议有效期内认真履行相关条款。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学生与准员工的双重身份,应服从学校、用人单位对顶岗实习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努力培养与适应今后独立参加工作的技能和心理准备。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前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应与学院签署《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协议》等相关协议;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纪律、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技能的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做到:
(一)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
(二)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学校声誉和企业形象的事情;
(三)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工作生活中出现任何问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和驻厂老师报告;
(五)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岗位,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企业,如确需变更实习岗位,须征得学校和原实习部门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认真写好顶岗实习日志及实习报告;
(七)主动与驻厂老师保持联系,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
第十七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实习成绩不及格处理,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
(三)未经学校和用人单位批准,擅自离开顶岗实习单位的;
(四)出现酗酒、旷工等违纪行为两次及以上的;
(五)发生打架斗殴、扰乱实习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等事件,给学校和用人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被用人单位终止实习的;
(六)不按照规范操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
第十八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实习成绩不及格处理,须在下一年度自行安排顶岗实习,实习单位须报学校备案,待实习鉴定成绩合格,在第二年补办毕业证书:
(一)不服从学院顶岗实习安排和管理的;
(二)经常以各种借口请假,不安心实习工作的;
(三)因个人违纪等原因,被用人单位终止实习的;
(四)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实习考核鉴定,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 驻厂老师管理
第二十条 整建制顶岗实习的班级,应安排驻厂老师全程参与学生的管理工作。驻厂老师应选派对本班级学生情况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的班主任或实训老师担任。
第二十一条 驻厂管理教师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前的动员、用人单位的推介、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二)配合用人单位组织做好学生的劳动纪律、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学生实习期间的前五周,必须与实习学生同吃同住在用人单位。五周后继续负责学生的跟踪管理直至毕业;
(四)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等管理工作;
(五)实时掌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纪律、生活等各种动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化解各种矛盾,保持学生在用人单位的实习期间的总稳定率在90%以上;
(六)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协调用人单位解决学生实习中所遇到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实习单位报告,并主动配合用人单位和学校进行处理;
(七)检查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报告,负责实习鉴定工作;
(八)撰写全面分析与评估学生顶岗实习的质量报告,提出教学改革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实习期间学生违纪的处理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驻厂老师在学生实习期间享受学校发放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管理津贴和学生稳定奖。达不到稳定标准的,将视情况予以扣减。
第二十三条 驻厂老师在学生实习期间的前五周计算学校基本工作量。五周后除负责跟踪管理实习学生外,还必须承担学校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驻厂老师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由招生就业处会同人事教育处等负责考核。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赋予相关部门的权限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按照学院的授权,统筹负责监督、管理、协调顶岗学生实习工作。其主要工作为:
(一)在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系部的配合下,在每年九月份完成年度学生顶岗实习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与企业联系,筛选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负责学生及其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
(四)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前动员和企业推介工作,组织学生到用人单位的实习报到工作;
(五)负责协调解决用人单位与驻厂老师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切实维护学院、驻厂老师和学生的权益;
(六)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顶岗实习期间违纪的学生进行处理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七)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和系部不定期检查驻厂老师和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实习师生的意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措施,以期用人单位与学校双方满意;
(八)会同教务处、学生处、人事教育处等部门对驻企业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院长室和人事教育处备案,作为在编教师职称晋升、提拔使用和年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外聘教师和金蓝领作为评优、续聘的重要条件;
(九)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对顶岗实习每位学生进行实习鉴定,评定实习成绩,配合企业办理毕业生正式录用手续;
(十)及时负责本办法的修订与完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学生处、人事教育处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相关工作,招生就业处相关人员的实习管理考核按驻厂老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在实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实习管理教师、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学交替、社会实践活动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由院长室授权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