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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技师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14/7/17 浏览: 3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泰州技师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2010)107号文件精神和《江苏省技工院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三至五年制技工教育各专业。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为保证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规格和质量,各系部要制定相应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要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遵循技工教育规律,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地区、行业企业需求为基本依据”的方向,按照“大专业、多专门化方向、模块式体系、滚动修改” 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定由各系部拟定初稿,教研室负责统稿,经分管教学院长初审、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各系部可根据地区、行业和企业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修订和调整,但调整的幅度应在总学时的30%以内,并按程序报比。
   第五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
   (一)必修课 指为达到技工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文化基础课主要是指各专业都公共开设的课程包括德育、语文、数学、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主干专业课程主要是指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建议的专业核心课程(含技能课程)。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毕业教育、三自教育等教学活动应作为必修课。
   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的,必修课指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习领域或课程模块,包括部分职业核心能力课程和专业通用能力课程。
   (二)限选课 指各专业在大专业范围内,按专门化方向设置,以深化、拓宽专业基础理论、培养专门化技能,体现专业特色的课程。
   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的,限选课包括为提高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而开设的能力拓展课程。
   (三)任选课 指为进一步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发挥特长、挖掘潜能,提高学生适应社会能力而开设的专业类、兴趣类等辅助课程。
   第六条 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60%~70%,限选课学分应占30-20%,任选课学分应占10%。随着教学资源的增加,要逐渐增加选修课比重。
   第七条 各专业应提供较多的备选课程,以鼓励学生自主选修。新设置的专业一般可成组设置选修课,以供学生选择其中几组课程。现阶段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应提供的限选课备选课量不得低于应选课的1.2倍。
   第八条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尽可能实行模块化或短课时制,选修课原则上实行短课时制或单元制。各系部应遵循教学规律,科学地安排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教学进程,任选课可适当集中安排。
   第九条 各类课程以学期为单元计算门数,教务处对各类课程统一进行编号。
  
   第三章 学分计算与确定
   第十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学院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学生申请辅修(获取第二专业学历)、提前毕业、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计算。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以14课时计为1学分,不满1学分的课程以1学分计。
   (2)集中安排的实训课程、一体化课程,以1周计为2学分;非集中进行的实训课程、一体化课程以14课时计为1学分,不满1学分的课程以1学分计。
   (3)集中安排的教育实践活动(如:军训、创业教育、三自教育、公益劳动等)以1周计为1学分;非集中进行的教育实践活动以25课时计为1学分。
   (4)学分的最小单位是0.5分。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教学计划内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或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大赛获奖,将根据类别和等级适当奖励学分,该奖励学分可抵补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或限选课学分的不足。
   第十二条 参加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自考、函授或经教务处同意参加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学校的学习,并通过课程考试,该课程属教学计划内的按计划课时计算学分,若为非教学计划规定的一般按任选课计算学分。
   第十三条 参加非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技能证书、职业资格或其它从业证书的,将根据等级适当奖励学分,该奖励学分可抵补任选课学分的不足。
   第十四条 三年制毕业总学分不低于150学分,四年制毕业总学分不低于200学分,五年制毕业总学分不低于240学分,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在20~40学分之间。
   各专业的学分以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凡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教学活动,必须达到2/3及以上的出勤率,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凡修习教学计划未规定的校内、校外课程或各类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所有学分的获取须经教务处认可。
   第十六条 课程结构的学分比例如下:
   (1)中级工: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50%和50%
   (2)高级工: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55%和45%
   (3)技师(预备技师):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60%和40%
   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结构的学分比例如下:
   (1)中级工: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与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分别占总学分比例的40%和60%
   (2)高级工: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和能力拓展课程分别占总学分比例的30%、40%和30%
   (3)技师(预备技师):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和能力拓展课程分别占总学分比例的20%、40%和40%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七条 根据选择范围,选修课分为全院性选修课和系部选修课,全院性选修课可分为文化素质教育类、跨专业经济管理类、自然科学类和计算机技术类等。全院性选修课由教务处组织选课,系部选修课一般在系内进行选课,选修课的学分按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实行选修,但可以选择修习的先后顺序。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限选课,现阶段可以“成组全选”,即选修其中几组课程,以后可以“分组单选”,即在若干组限选课程中各选若干门课程或学分。学生可以在学院开设的有关任选课课程中选修课程或学分,也可以在实行校际学分互认的有关学校选课修读。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累计学分原则上不低于20分,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特珠情况须经系主任批准,方可适当增减选课的学分。
   第二十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读关系,必须予以注明,只有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才可以修读后读课程。
   第二十一条 各系成立选课指导小组,在学生选课前组织有关开课教师向学生介绍所开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方式、课程特点及要求等,以便学生有目的地进行选课。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学期结束前4~6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其相应的学分。学生在各系部指导下,根据学期学分要求,在1周内按照公布的课程及学分进行选课,并填写选课申请表。学生选课申请表由班主任收齐并汇总后报系部审定;系部审定后再填写本系学生选课情况汇总表并送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系报送的学生选课汇总表,确定开设的限选课和任选课,重新组班排出课表,在学期结束前3周公布选修课程及开(编)班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报名修读选修课人数不足30人时不予开课,已报名的学生应重新选择其它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教务处审批并公布后,一般不可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应征得任课教师及所在系主任同意,并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办理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个别学生补选课程也应在该时间内办理。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学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认为确已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由本人申请,通过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经学院批准可以免修。学生每学期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二十七条 德育课、体育课、军训、公益劳动(特殊情况除外)、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结束前3周,填写“课程免修考试审批表”,连同可以证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有关材料一起,交所在系部。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并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参加教务处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1周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在登记成绩与学分的同时,应注明“免修考试”。如免修课程中有实验环节,需补做实验,合格后方可给予学分。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第三十条 免修通过后,需另选其它课程者,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选修第二专业,与本专业已获得学分的相同课程可以免修,直接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绩点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分为考试、考查两类,任选课为考查课。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A(优)、B(良)、C(中)、D(及格)和E(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第三十四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学习态度和纪律等确定,占总成绩的50%,期末考核成绩也占总成绩的50%。平时成绩中作业成绩应占平时成绩的40%,学习态度考核(详见《泰州技师学院学生学习态度考核细则》)应占30%,平时测验(任课教师每学期尽量自行组织1-2次平时测验)应占30%;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的各学习领域或课程模块,其结束后的考核成绩即为总评成绩。
   第三十五条 总评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六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三十七条 对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少数必修课,可采用A、B两种评价标准组织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考核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B类考核对外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合格者的公布成绩采用如下公式换算:
   B类考核的公布成绩=60+(X-60)×0.5 (其中X为B类考核成绩)
   B类考核成绩登记时应注明“B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批准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除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课程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1.缺课(含病、事假、旷课)超过课程总学时数1/3者;
   2.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1/4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作缺交作业论处);
   3.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
   属缺交作业或实验未达到要求者,必须补齐达标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系部须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得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1/3者,补做实习。
   第四十条 基础课程、核心课程 (或称主干专业课程)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应积极建立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对学生的学习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考试成绩 考查成绩 绩点
   90-100 A(优) 4
   80-89 B(良) 3
   70-79 C(中) 2
   60-69 D(及格) 1
   <60 E(不及格) 0
   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后及格的,该课程绩点为1,否则为0。
   第四十二条 用学分绩点表示每门课程成绩,一学期结算一次。
   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门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年)的学分绩点=Σ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
   第四十三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就业等重要依据,应占考量比例的70%。
   第四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写在学生档案及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七章 课程重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修习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的总评成绩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初按教务处排定的时间进行。补考要求与期末考试的要求相同。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四十七条 学生所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改选(改修),重修仍不及格,必须改选(改修)。
   第四十八条 重修视情况可实行跟班重修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重修等方式。具体办法见《泰州技师学院学生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需事先出具医院有效证明等材料,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及教务处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并由所在系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十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第五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或旷考(含参加考试不交试卷或强行提前交卷)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学年内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五十二条 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同等要求,重修考试在重修结束后进行。毕业班学生的重修考试一般在顶岗实习前或顶岗实习回校后进行。
   第五十三条 重修课程采用与原修课程同样的绩点计算方法,重修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八章 辅修专业
   第五十四条 凡学有余力、本专业必修课成绩优良的学生,如对某一“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或特长,可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辅修专业”所在系根据接受能力以及学生必修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其任选课学分可由“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获得的学分代替),同时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达到上述要求者,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六条 “辅修专业” 的教学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系制定,经系主任签字,报学院批准。辅修学分一般不少于20学分,而且不能代替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
   第五十七条 若主、辅修教学计划中出现有名称相同但学时数不同的课程时,须经任课教师和所在系同意,可将学时多的课程代替学时少的课程,并承认其学分,代替学分最多不得超过12学分。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后,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五十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在晚上、双休日或假期单独开班,最低开班人数为30人。学生每学期应按教学计划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并办理手续,凭教务处印发的本学期听课证上课,并参加考试。
   第六十条 辅修专业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第六十一条 辅修专业任课教师由开课系部和教务处共同决定聘任名单。为确保教学质量,单独开班的辅修课程应聘请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主讲。
  
   第九章 学分奖励
   第六十二条 参加各类技能竞赛的学生,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奖励学分。该奖励学分,可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的不足。竞赛取得的名次奖励学分如下(参加选拔赛和上一级竞赛都获得名次的,只计其中最高名次学分,不叠加):
   名次
  
   学分类别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 第
   9
   名 第
   10
   名 第
   11
   名 第
   12
   名 第
   13
   名 第
   14
   名 第
   15
   名
   国家级竞赛 25 20 18 16 14 12 10 8 7 6 5 4 3 2 1
   省级竞赛 10 9 8 7 6 5 4 3 2 1
   地级市级竞赛 5 4 3 2 1
   第六十三条 参加各类知识、文艺、体育等竞赛,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奖励学分。该奖励学分可代替任选课学分的不足。竞赛取得的名次奖励学分如下(参加选拔赛和上一级竞赛都获得名次的,只计其中最高名次学分,不叠加):
   名次
   学分类别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国家级竞赛 15 12 10 8 6 4 2 1
   省级竞赛 8 6 5 4 3 2
   市级竞赛 5 3 2 1
   院级 3 2 1
   系部 2 1 0.5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获得相关证书,奖励学分。该奖励学分可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不足。参加同一工种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获得最高级别的证书计算学分。
   参加各类等级考试获得证书按下表奖励学分
   证书类别 证书等级 学分
   职业资格证书 初 级 4
   中 级 6
   高 级 10
   普通话测试合格证书 三级甲等 1
   二级乙等 2
   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证书 一级B 2
   每提高一个等级 增加2
   会计上岗证 6
   教师资格证 6
  
   第十章 学生毕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课程的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且考取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予毕业。
   第六十六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年限内留校辅修第二专业或离校就业,也可根据条件受聘做兼职工作。
   第六十七条 到期未修满毕业学分,不能毕业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两年内,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重修需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重修考核及格,且学分累计达到毕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超过两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对于获得必修课和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安排回校继续学习,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修满学分获得毕业。
  
   第十一章 学籍变更
   第六十九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采用留级制度,有关学籍变更方面的事项,按
   《泰州技师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学生重修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学习态度考核细则》等其它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经学院行政办公会通过后,自2014年9月1日起在新生班级试行,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二○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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