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技师学院学分制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2010)107号文件精神和《江苏省技工院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三至五年制技工教育各专业。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定由各系部拟定初稿,教研室负责统稿,经分管教学院长初审、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各系部可根据地区、行业和企业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修订和调整,但调整的幅度应在总学时的30%以内,并按程序报比。
第四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
(一)必修课 指为达到技工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文化基础课主要是指各专业都公共开设的课程包括德育、语文、数学、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主干专业课程主要指上级人社部门要求的职业核心课程(含技能课程)。军训、三自教育、创业教育、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教学活动应作为必修课。
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的,必修课指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习领域或课程模块,包括部分职业核心能力课程和专业通用能力课程。
(二)限选课 指各专业在大专业范围内,按专门化方向设置,以深化、拓宽专业基础理论、培养专门化技能,体现专业特色的课程。
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的,限选课包括为提高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而开设的能力拓展课程。
(三)任选课 指为进一步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发挥特长、挖掘潜能,提高学生适应社会能力而开设的专业类、兴趣类等辅助课程,主要指第二技能。
第五条 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60%~70%,限选课学分应占30~20%,任选课学分应占10%。随着教学资源的增加,要逐渐增加选修课比重。
第三章 学分计算与确定
第六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计算。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以14课时计为1学分,不满1学分的课程以1学分计。
(2)集中安排的实训课程、一体化课程,以1周计为2学分;非集中进行的实训课程、一体化课程以14课时计为1学分,不满1学分的课程以1学分计。
(3)集中安排的教育实践活动(如:军训、创业教育、三自教育、公益劳动等)以1周计为1学分;非集中进行的教育实践活动以25课时计为1学分。
(4)学分的最小单位是0.5分。
第七条 学生获得教学计划内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或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大赛获奖,将根据类别和等级适当奖励学分。
第八条 参加非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技能证书、职业资格或其它从业证书的,将根据等级适当奖励学分。
第九条 三年制毕业总学分不低于150学分,四年制毕业总学分不低于200学分,五年制毕业总学分不低于240学分,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在20~40学分之间。
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学分以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学生凡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教学活动,必须达到2/3及以上的出勤率,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结构的学分比例如下:
(1)中级工: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50%和50%
(2)高级工: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55%和45%
(3)技师(预备技师):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60%和40%
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结构的学分比例如下:
(1)中级工: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与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分别占总学分比例的40%和60%
(2)高级工: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和能力拓展课程分别占总学分比例的30%、40%和30%
(3)技师(预备技师):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和能力拓展课程分别占总学分比例的20%、40%和40%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绩点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A(优)、B(良)、C(中)、D(及格)和E(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各门课程考核方式以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为准,一般任选课为考查课。
第十三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学习态度和纪律等确定,占总成绩50%,期末考核成绩也占总成绩50%。平时成绩中作业平均成绩应占总成绩20%,学习态度考核成绩(详见《泰州技师学院学生学习态度考核细则》)应占总成绩15%,平时测验平均成绩(任课教师每学期尽量自行组织1-2次平时测验)应占总成绩15%。
第十四条 总评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需要两学期及以上修完的课程,每学期分别考核和评定成绩,学分也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难度较大、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少数必修课,可采用A、B两种评价标准组织考核,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80%。B类考核成绩登记时应注明“B类”,对外公布需经相应的换算,换算公式如下:
B类考核公布成绩=60+(X-60)×0.5 (其中X为B类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时,须在考核前出具医院有效证明等材料,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并由班主任通知任课教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批准者,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十九条 因参加技能集训或技能竞赛而未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学生,其课程平时成绩统一以满分计,未获奖学生的期末考核成绩以75分计,地市级竞赛一等奖以下获奖学生的期末考核成绩以85分计,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获奖学生和地市级竞赛一等奖学生的期末考核成绩以95分计。鼓励技能集训或技能竞赛选手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期末考核,若实际考核成绩高于同等给定分数,以实际考核成绩计其期末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批准参加工学交替、技能竞赛训练的学生除外),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1.缺课(含病、事假、旷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3者。
2.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1/4以上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一周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无考核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工学交替或顶岗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1/3者,取消其考核资格,其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无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 基础课程、核心课程 (或称主干专业课程)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应积极建立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对学生的学习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数之间的关系如下:
考试成绩 考查成绩 绩点数
90-100 A(优) 4
80-89 B(良) 3
70-79 C(中) 2
60-69 D(及格) 1
<60 E(不及格) 0
通过补考及格的课程,其绩点数一律为1;B类考核按换算后的成绩计绩点数。
第二十四条 用学分绩点表示每门课程成绩,一学期结算一次。
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门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的学分绩点=Σ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应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等重要依据。学分绩点高的学生还可获得奖励学分。
第二十六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要登记入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习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总评成绩不及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初按教务处排定的时间进行。补考要求与期末考试要求相同。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属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未达到要求者,必须在考核前补齐达标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允许补考。
第二十九条 军训、实验、校内实习、工学交替、校外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项目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条 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改选,重修仍不及格,必须改选。
第三十一条 取消考核资格、擅自缺考、考试作弊者(含考试不交试卷或强行提前交卷),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补考,登记成绩时分别注明“无考核资格”、“旷考”、“考试作弊”字样。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三十二条 重修视情况可实行开班重修、插班重修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重修等方式。具体办法见《泰州技师学院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重修考核与原修考核同等要求,重修考核在重修结束后进行。毕业班学生的重修考核一般在顶岗实习前或顶岗实习回校后进行。
第三十四条 重修课程采用与原修课程同样的学分与绩点计算方法,重修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章 学分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可获得学分奖励。具体学分奖励如下(参加选拔赛和上一级竞赛都获得名次的,只计其中最高名次学分,不叠加。):
名次
学分类别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 第
9
名 第
10
名 第
11
名 第
12
名 第
13
名 第
14
名 第
15
名
国家级竞赛 25 20 18 16 14 12 10 8 7 6 5 4 3 2 1
省级竞赛 10 9 8 7 6 5 4 3 2 1
地市级竞赛 5 4 3 2 1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知识、文艺、体育等竞赛,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可获得学分奖励。具体学分奖励如下(参加选拔赛和上一级竞赛都获得名次的,只计其中最高名次学分,不叠加。):
名次
学分类别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国家级竞赛 15 12 10 8 6 4 2 1
省级竞赛 8 6 5 4 3 2
市级竞赛 5 3 2 1
院级 3 2 1
系部 2 1 0.5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获得相关证书,可获得学分奖励。具体学分奖励如下(参加同一工种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获得最高级别的证书计算学分。):
证书类别 证书等级 学分
职业资格证书 初 级 4
中 级 6
高 级 10
普通话测试合格证书 三级甲等 2
二级乙等 4
二级甲等 6
每提高一个等级 增加2
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证书 一级B 2
每提高一个等级 增加2
会计上岗证 6
教师资格证 6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每累积50个学分绩点奖励1学分。
第三十九条 奖励学分可代替毕业学分的不足。
第七章 学生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实际获得的总学分达到毕业总学分且考取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操行评定合格方准予毕业。
毕业总学分=Σ教学计划中(必修课学分+限选课学分)
第四十一条 到期未修满毕业总学分,不能毕业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两年内,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重修需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重修考核及格,且学分累计达到毕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超过两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学籍变更
第四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采用留级制度,有关学籍变更方面的事项,按
《泰州技师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学习态度考核细则》等其它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院行政办公会通过后,自2014年9月1日起在新生班级试行,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二○一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