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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不良影响:智利的经验

日期: 2013/12/18 浏览: 3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学海网

90年代初,智利经历了一场国际资本流入的浪潮,智利政府认为,以短期证券投资和银行信贷为主要形式的短期资本的大规模流入是不稳定的和难以预测的,不应成为其市场外部融资的主要来源。为此,智利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力图改变资本流入量及资本组合的效果。其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1991年,智利政府规定,对所有未带来资本存量的外部债务,只要数量超过10万美元,持有期至少为1年,并强制实施为期1年的无报酬准备金,准备金为10%。(1992年5月增至30%,1998年6月又削减至10%),这一规定涉及到贷款、固定收益证券及大部分股票投资。1995年,智利加强了这一管制措施,规定准备金须以美元形式持有。
   2. 为鼓励外国直接投资,智利政府规定,对超过1万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持有期在1年以上的,不受准备金规定限制。
   3. 对爱国存股权证(ADR)的原始发行股,如果发行者的信用级别高于BB级,则可不受准备金限制。
   4. 智利国内公司发行海外债券,平均到期时限不得低于4年。
   5. 为鼓励国际贸易,出口信贷不受准备金限制。
   6. 对于国内银行,其外汇敞口限制在银行资本和准备金20%以内。
   7. 对银行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限制在外贸相关的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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