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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教育政策的界定和划分

日期: 2006-3-2 11:27:59 浏览: 169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刘爱青

目前人们对职业教育政策的内涵和外延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对职业教育政策和职业教育法规界定不清,甚至存在着表面上看来相互矛盾的观点:有人认为职教法规属于职教政策,另一些人则认为职教法规指导职教政策。因此,对职业教育政策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分析十分必要。
一、 对职业教育政策的界定
职业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个领域,对公共政策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职教政策。公共政策是指执政党和政府采取的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其中作为政策制定主体的政府,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政府是指以公共权力名义建立的所有国家机构,即凡是能够利用它的物质力量对社会公共事务做出权威性决定,对社会资源做出权威性分配,且其维持的经费来源于国库的机构,包括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狭义的政府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基础上建立的行政部门,即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政府。对公共政策定义里所指的“政府”应作广义理解,并由此认定:国家人政方针,法律规章,行政部门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与策略等都属于公共政策。
根据逻辑学“概念要明确内涵和外延”的要求,并参照公共政策的定义,我国的职业教育政策可定义为:党和政府为贯彻人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解决职业教育问题、达到职业教育目标、实现职业教育发展而采取的规范和引导职业教育相关机构及个人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其具体形式包括:职业教育方针、职业教育法规、各级行政部门关于职业教育的决定等
二、职业教育政策的层次划分
对政策进行划分有利于把握政策部分与部分之间的联系和规律。依据实现目标的综合程度不同,政策通常有以下三种层次划分方法:
第一种是将政策划分为两个层次:基本政策、具体政策。基本政策是指党和政府给有关团体、个人的行动指明人方向的政策;具体政策是指党和政府为解决具体问题而给有关部门和个人规定的行动准则。
第二种是将政策划分为三个层次: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总政策是指施政的路线和方针;基本政策是指施政的原则、标尺和行为准则;具体政策是指施政的具体规划、计划、程序和例行方法。
第三种是将政策划分为四个层次: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具体政策规定。总政策是指整个公共政策体系中总的政策,在多项政策中起着统帅作用;基本政策指某一领域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是该领域的总政策;具体政策,是指为贯彻基本政策制定的行为准则;具体政策规定是指对具体政策的强化和细化,起到解释说明、变通和补充的作用。
从本质上讲这三种划分方法是一致的,都是按照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对政策进行划分,只是细分的程度不同。借鉴以上分法,可以把职教政策划分为三个层次:职业教育总政策、职业教育基本政策、职业教育具体政策。
(一)职业教育总政策
职业教育总政策是指党和政府实施职业教育的方针、立场和总目标,它统领职教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职教总政策的首要特点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有利于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这同时也要求党和国家制定职教总政策要有科学性,符合客观规律;再者,因为制定的主体是社会公共权威,职教总政策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着国家的最高利益;另外,职教总政策具有抽象性,只指明了职业教育根本性的行动方案和行为依据。
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总政策包括:国家实施职业教育的方针是人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通过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实现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对职业教育的立场是把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二)职业教育基本政策
职业教育基本政策是国家实施职业教育的原则、依据和行为规范,由立法部门制定,是政策的法律化,主要体现为《职业教育法》。对《职教法》是不是职教政策的问题,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职教基本政策的突出特点是具有强制性,是实现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再者,职教基本政策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其作用范围广,而且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保证基本政策不会因行政部门人事的变动而变化,实现职业教育的稳步发展。另外,职教基本政策具有不限制创造性,即具体政策可以在《职教法》范围内做出政策判断,灵活处理职教领域的具体问题,为职业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条件。
职业教育基本政策原则上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体系结构、方针原则、办学职责、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并就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等其他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赋予了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很人的执法权力和空间,规定了行业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认真落实并承担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和责任,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职业教育具体政策
职业教育具体政策是指行政部门实施职业教育的具体规划、措施以及处理具体职教问题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是对职教基本政策的强化、细化、变通和补充,这也是通常一般人所理解的职教政策。它依靠行政部门运用行政手段来实施。职业教育具体政策突出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可以根据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客观形势而及时调整。再者,它具有中介性,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既与职业教育实践紧密联系,又借助于《职教法》的理论指导,有针对性地解决职业教育实际问题。另外,具体政策带有试行性,可以随着认识的深化进行修改和补充。
具体政策涉及到职业教育的各个方面,并具体地解决职业教育的实际问题,因此行政部门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必须要依据职业教育总政策和基本政策,从人局出发,尊重事实,科学分析,全面考虑,具体地讲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把握全局。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应注意分析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不一致,特别是在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情况下,要注意东西部差别、城乡差别、贫富差别等。
2.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也在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面对经济市场化、中国加入WTO、价值观念的更新等,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调整思路,加强具体政策的研究力度,预测并解决职业教育面临的问题,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3.要科学决策。政策的制定取决于人的主观判断和认定,因此行政部门要对职业教育进行科学地认识和决策。首先,职业教育经济性和教育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职业教育要直接与市场发生联系,原来政府与学校的内部隶属关系演变为政府、市场与学校的关系,市场成为影响职业学校教育的重要外部力量,市场化应成为实现职业教育政策目标的考虑因素。另外,科学决策还体现在决策内容的条理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并要最人效能、最人节约实现职业教育目标。再者,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必须以我国的基本经济文化背景为前提,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但不能照搬。
三、职业教育政策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
1.职教总政策、职教基本政策、职教具体政策分别体现了不同的灵活性和综合程度。不同的制定主体决定了其各有侧重,其中职教总政策是职教政策的核心,统领其它两项,制定主体是党和国家;职教基木政策重点强调规范性,保障政策目标的实现,制定主体是立法部门;职教具体政策注重政策的实施,强调应用价值和可操作性,制定主体是行政部门。
2.职教总政策是制定职教基本政策的依据,对职教基本政策起着指导作用;职教基本政策是职教总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是保障职教总政策实现的一种强制手段。
3.职教基本政策是落实职业教育具体政策的法律保障,是制定具体政策的标尺;同时成熟的具体政策也可以成为职教基本政策(《职业教育法》)的一部分,例如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提到的:加大职业教育财政投入、重视并积极开展对在职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大师资培养力度等在1996年制定的《职业教育法》中得到了体现。
四、对职业教育政策界定和划分的意义
1.明确了职业教育政策的内涵和外延。职教政策是实现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为依据和行动指南:《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政策的一部分,属于职业教育基本政策。
2.有利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职教政策。“职教政策指导职教法”和“职教法规范职教政策”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说法都有道理,所不同的是前一个“职教政策”指职教总政策,而后一个职教政策是指具体政策。
3.有利于行政部门准确有效地制定职业教育具体政策。行政部门制定职业教育政策是灵活的,从而保证了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和较高的效率;但同时灵活性又是相对的,其艺术性和价值取向必须在《职业教育法》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了职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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