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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与保护对策

日期: 2014/11/29 浏览: 2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 李健伟

【摘要】当今世界,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然当人们正享受着网络带来的便利与丰富多彩的生活的同时,却听到一些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名誉权的事件,这种不良现象无疑会阻滞电子商务的发展。文章先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方式和表现做出阐述,进而对我国网络名誉权保护提出几点建议,促进绿色健康网络环境的建造。
   【关键词】网络;名誉侵权;法律保护
  
   当今世界是一个高度重视人权的时代,名誉权更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互联网的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以及其交互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其在近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这些特点却也滋生了很多名誉侵权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网民已过6亿的情形下。因此,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是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之一。
   1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内涵
   名誉是公众对特定的公民或法人社会形象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一句自身的观点、行为和工作表现等形成的关于其素质、才干和品德的社会评价,包括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两方面,不可被侵犯。网络名誉侵权,通过网络发生的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且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例如在网上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刊登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作品的行为。
   2网络名誉侵权的方式和表现
   2.1网络名誉侵权的方式
   网络名誉侵权的最主要的方式有发送电子邮件侵犯他人名誉、在网络论坛和BBS上发表侵犯他人名誉的言论、在互联网上散步他人隐私、聊天室、博客、ICQ、网上发表、网上新闻评论以及不当链接九种。其中第二、三、五、七、八几种方式尤为常见。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各大论坛上往往会有某个话题被炒的很热,但是当这一话题涉及侮辱或诽谤别人或揭人隐私,则有涉嫌侵犯名誉权了。再者,对于在网上公开某人的手机号、家庭住址,或者对不知情人员实行生活偷拍并公布在网络上,也属于名誉侵权,还有某些网上的新闻评论,尽管报道的新闻可能是真实的,但是其评述的语言如果有严重侮辱或贬低人格的现象,或将所做之事性质恶意升级,也属名誉侵权。
   2.2网络名誉侵权的表现
   网络名誉侵权主要是侮辱和诽谤两种。侮辱是通过语言、文字、视听材料等方式对他人的人格进行贬低和损毁,而诽谤是通过捏造并散步一些虚假的消息来损害他人的名誉。前者构成侵权并不与事实是否真实相关,其构成侵权的特征在于这一行为直接贬低了他人的人格,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但构成诽谤侵权,被告必须捏造了事实且向第三人发布了,原告必须因此受到了名誉损伤。在网络中,网民发布的消息即使只是在少数几个人当中传播,也有可能被很多人看到。判断网络侵权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晓,一般通过网页点击率和在线聊天人数及电子邮件发送数目判断。
   3对我国网络名誉权保护的建议
   3.1完善网络立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读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产业部颁布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点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对名誉权而言,我国现行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对在网络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
   为了使网络名誉权可以被更好的保护,需要让网络涉及到名誉事件的行为有法可依。因此,我国网络立法必须被完善。传统法律虽然对于互联网而言,依然具有 其权威性,然而对于互联网这一全新传播媒介而言,仅用传统法律来保护其名誉权显然不够,因此,国家有必要 制定出专门用来调整网络名誉权的法律规范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阅读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可知,我国虽然明文规定不得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的信息,但却相对笼统,在某些细节或具体问题上,还没有更加明确的限制。因此,为了保护网络名誉权,处理好网络时代名誉权的保护问题,完善相应法律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3.2加强对网络行业的管理
   加强网络环境下对名誉权的保护需要加强对网络行业的管理,包括对不良信息的管理和行政监管,此外,我们还要尽量鼓励网络行业自律。强化不良信息管理可以促使网络服务商加强自我管理,通过给予他们一定的审查权限来引导其对网民进行监督,并及时的对民众的言论进行引导,规范网络用语,净化网络空间,由此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文化。当然,如果网络自身从业者可以重视主流价值观的舆论影响,有一定的原则性,可以自律则更好。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忽略行政监管工作。通过行政监管可以对网络行业的自律情况和网络用户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针对后者,目前已有“网络警察”一职可以胜任。在行政监管的过程中,如果抓获网络名誉侵权事件,一定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法律处置,此外,在发现后利用相应技术手段对侵害行为进行及时的强制停止也十分重要。
   4结语
   当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与互联网发生交集之后,互联网空间也会越来越接近人们真实的生活空间,然而,在互联网空间中,信息传播的速度要远远高于现实现实社会,其传播的广泛性也远远大于真实社会,此外,互联网发布信息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使责任主体很难被发现,但我们相信,通过我们不断的努力和严格的监管,以及完善的法律约束,对于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情况一定会有所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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