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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若干问题管窥

日期: 2014/11/29 浏览: 2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 李健伟

【摘要】近年来,我国公司的中小股东因受不到大股东的重视等原因,导致其权益受损。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加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中小股东 权益 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但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今年来,中小股东受到大股东的损害也比较严重。因此,对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进行探究,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1、 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
   1.1中小股东无法及时充分的掌握公司信息
   关于公司一些重大的事项的决策,股东需要事先对公司的相关的信息及经营的情况进行了解。但由于资本多数决的原因,中小股东在公司里处于劣势的地位。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决策和经营活动对于保障股东取得收益是很重要的。而股东有效实施这些活动必须先掌握公司相关的财务和业务的具体信息等。因此,应让公司的中小股东能充分行使其知情权,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控制能力。
   1.2拥有多数表决权的控股股东支配着股东大会
   因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表决权处于劣势地位,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达成一致的表决意见,少数中小股东的表决就会被忽略,其关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和董事的选举等都无法发挥其所具有的表决权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几乎不存在。且因中小股东自知对于股东大会的决策无法进行控制,导致其不愿出席股东大会,保持旁观,不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与决策。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的人选也受到大股东的操控,使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掌控,进而损害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1.3大股东单方面行使权力
   公司中大股东通常会利用自身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其长期操纵公司,不让中小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和运作的具体情况,隐瞒重大决策的信息,拒绝向中小股东分红,使其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变相的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损害。大股东主要通过欺骗中小股东,进行虚假出资,或者通过对公司资金的非法占用拖欠往来账款,或者用公司资产担保其个人债务。这些行为都变相的削弱了公司的运营能力,使公司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减少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2、 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2.1加强保护中小股东在公司的知情权
   对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的保护,公司应对其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善,建立起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的制度,让公司的所有股东能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情况。
   2.2完善公司股东大会的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指公司在股东大会中进行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时,股东持有的股份有和选举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以将投票权分散开选举数人,也可集中投给一人。最后根据票数决定选定的人选。大股东通常都是通过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来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若通过实行累积投票,在进行多名董事及监事的选举时,其投票可以决定一定比例的人选。这种选举方式使得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也有代表自身利益的人员存在,从而避免了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及监事的候选人都当选。这种投票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专权。调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与经营的积极性,让其在股东大会中的表决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的发展不仅只需要大股东的参与,还需要更多人进行投资参与,因此应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可设立独立董事,保证其能代表公司整体的利益的董事。不过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不完善,我国对其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少,这些因素使得独立董事缺乏专业水平及出色的洞察力和决策能力,无法为公司作出有利的决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对相关的公司法进行完善,让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让其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2.3限制控股股东的行为•
   控股股东不能任意处置股东及公司的财产。为此,应加大上市公司经营信息向公司所有股东的披露,并加大对于违法及违规案件的处理的力度。此外,还应完善公司的资产评估制度,并通过相关制度来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还应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审计及评估机构在其中的监督与评估的作用。首先为避免高买低卖转移资金的现象的产生,应通过评估公司对关联交易中的实物进行科学合理的作价评估。并通过审计机构有效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
   2.4鼓励中小股东积极行使股东诉讼
   虽然股东个人有权为了公司利益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因公司的中小股东很多都是公众投资者,其在信息获取、资金的实力及专业知识和在公司运营的操作技巧中和大股东有着明显的差距。这也导致中小股东在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而被法院驳回。因此,可以将这类案件规定为特殊案件,将举证的重心放在上市公司以及公司的大股东身上,让中小股东可凭刊登在报刊上的公司的财务报告作为证据,让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对举证进行负责。若经查明不是被告过错,则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 总结
   总之,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公司能够健康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的制度及法律进行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在公司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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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凤莲.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优化路径[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05(4):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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