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内容摘要] 有人形容物权与知识产权是“兄妹式的关系,二者有共同的血缘,相似的成长经历”,同为私权力、又极具相似性的它们,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笔者试图从他们的相似点出发,寻找它们的区别,力图正确认识两者特点,使其发挥各自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物权、知识产权、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私权,都是民法中的权利——民事权利。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体现在:
一、权利性质的区别
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例如,作为完全的物权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无须他人意思和行为之介入而可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从标的物获得利益。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及其相关成就的独占性支配权。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规定,仰仗法律的保障。有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还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经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工业产权即是如此。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在事实上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的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于物权。此外,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其目的是保护知识产创造者的知识成果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而物权不具有人身性,其价值在于保护物的所有权,保障交易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权利形式的区别
物权是有形财产权,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其任务,财产是指有形的动产、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无形”性。由于无形,使得这种标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 产的使用人。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一幢房 产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财产权标的同时卖给两个分别独立的买主。一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则有可能把他的专利权同时卖给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不同买主。而只要这些买主 在市场上不“碰头”,就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花了“买专利”即转让专利的钱,实际得到 的只不过是“非独占许可”。 由于“无形”这一特点,知识产权的取得、持有、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生侵权时的处理, 都与有形财产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知识产权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也有所不同,从而都需要 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三、专有性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属权利人所有,这一点与有形财产一样。在一般情况下,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利用。不过,在一个国家以内,两件完全相同的物品虽然可以同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人所有,而互不干涉。但是两个完全 相同的专利或商标,则不能同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人。如果一个这样的权利给予了一个人,就不能再给予另外一个人了。如有两个人分别研制出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分别申请的情况下,只能由其中一人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人有权排斥另一人将其自己研制出的 发明创造许可或转让第三者,另一人只剩下“在先使用权”。这是知识产权这种客体的无形性所决定的。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专有权丧失。
四、地域性的区别
地域性一般指在一个主权国内。知识产权一般是由本国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本国法律授予的,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这一点与有形财产很不相同。有形财产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识产权则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一般有形财产,例如随身所带的衣服、首饰、甚至汽车等等,即使到了外国也不会发生所有权丧失的问题。但知识产权则不同,本国的知识产权出了国境就无效。因此,如果权利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某些知识产权,则需要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向该国提出申请或登记,并且由该国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申请人才可获得某些知识产权。
五、可复制性的区别
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 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一般可以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复制。 如专利权人,他的专利必须能够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才能实现他的权利,也才能判断他人是否侵权。又如按照图纸制作产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产,用印刷、复印、制作光盘等方式复制文学艺术作品等等。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对一个有形物的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的造型,即其设计的复制,本质上仍然是对该造型所传达出来的 信息的复制。
六、时间性的区别
不论什么知识产权,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期限。有的权利的期限不允许续展,一旦期满或权利人于期满前放弃,权利即告终止。有的权利的期限允许续展,甚至允许无限期续展(如商标),但如果不续展,权利也即终止。至于有形财产,只要客体存在,权利也就存在,法律上并未规定期限。至于客体的价值随着时间的逝去而有所降低,则是另一问题。所以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永恒性”,是以有关财产“标的”的存在为前提的,而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不以有关物的灭失为转移。
参考文献:《兄妹一样——物权与知识产权》. 中国民商法网. 200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