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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发展

日期: 2010-5-11 7:42:14 浏览: 9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邓小平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发展
   【摘 要】指导中国第二次革命的邓小平理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他将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指出这一条不低于其他三条。
   【关键词】邓小平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它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辨证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我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新时期将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指出这一条不低于其他三条。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保卫,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
   一、对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与任务的发展
   邓小平说:“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事实上,“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国家政权掌握在无产阶级先锋队手中,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这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它由两个因素决定,从国际看,因为“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加上“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从国内看,“对于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在事实上,人民民主专政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一直没有得到较快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一直处于无休止的混乱状态。
   二、对人民民主专政运作模式的发展
   在新时期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如何让民主的实现、专政的实施得以健康运作,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做出了将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的论断。
   1.提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法制化
   毛泽东晚年的一个严重失误,就是没有把民主和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还曾一度不要法制约束,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为主要手段,搞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文革”中被“四人帮”利用对广大干部和群众搞封建法西斯专政。鉴于此,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完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他说:“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
   2.提出对敌专政要依法进行
   1957年后的20年极“左”路线,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给党和国家带来严重的后果。为防止再犯类似的错误,邓小平提出对敌斗争“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既依法对敌专政的思想。他说“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3.提出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内容的新表述
   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就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同时,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先决条件,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条件,民主化与现代化要相伴随,“一步一步地前进”。
   邓小平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还要对敌视社会主义势力进行专政,即必须同时坚持专政职能,以保障人民民主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他说:“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这种专政是国内斗争,有些同时也是国际斗争,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因此,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情况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予盾,它们的正确有效的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
   三、对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方面,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要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剥夺和限制,并通过健全有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和严格执法;另一主面,公民在行使、运用民主权利时要运用法律武器,限于法定的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不能搞无政府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同时,要有共产党的领导,要有纪律,有秩序和遵守一定的程序。
     从效能看,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的直接实践意义是使其在现实运作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把民主同法制结合起来,既体现国家政权有效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并使人民行使民主的秩序性得以规范化,又有效地防止、制止无政府主义现象的滋生,无疑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对敌专政同法制的结合,以其严肃性、权威性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政权的社会政治经济的秩序化,正是有效地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再度发生,防止产生冤假错案的理性选择,特别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邓小平认为,要避免“文化大革命”式的悲剧在中国重演,就必须改革那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体制,使权力受到制约。建立权力制约制度,既是邓小平政治改革理论的精髓所在,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邓小平说:“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如邓小平所言,我国过去的经济和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苏联模式”的弊病实为一种体制上的严重缺陷,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已对其存在的许多问题,提出了尖锐批评。但总的来看,则仅着眼于制度革命的层次上,而未达到体制革命的层次。指导中国第二次革命的邓小平理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民主专政法制化”则一改“苏联模式”的政治体制中的弊端,强化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摈弃按“苏联模式”搞高度集权,忽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政治理论和实践,这就是一种体制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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