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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

日期: 2010-5-10 22:11:56 浏览: 8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论文关键词]建筑市场 信用体系 信用管理 对策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建筑市场信用问题日益突出。究其原因,许多政策和措施通常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采取的治标之策,收效于一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需要从系统的角度,多视角、全方位地分析和研究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只有揭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本质特征,强化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和制度建设,才是建筑市场的治本之策。
   社会主义经济既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备要素,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打造信用是当前我国整个管理学界、经济学界、法学界的重要任务之一。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健全市场信用体系,改进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更为重要和紧迫。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是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之上来完成的,应以社会信用体系为依托,密切关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和进展。当然,由于建筑市场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应根据国家信用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建筑市场信用条例与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建筑市场信用问题日益突出。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建设部从21302年起就开始实施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2005年8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2005年11月启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2OO6年2月启动环渤海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2007年1月又以建设部文件正式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加强市场监管,转变政府积能,防止建设领域腐败和拖欠工程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l.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涉及面广,构成复杂,与社会信用关系密切,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所谓社会信用体系,实际上是一套治理机制,它把各种与信用建设有关的社会力量有机地整合起来,通过激励守信行为和惩罚失信行为,使信用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并自觉自愿地从失信向守信转变,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和发展。
   建筑市场信用作为行业信用的概念,其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市场行为主体(业主、承包商、咨询机构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信息提供机构等,主要包括信用法规、信用制度、信用信息、信用评级、信用文化、信用机制、信用行为等主要内容,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塑造建筑市场信用的功能。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备要素,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期,加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于:
   (1)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人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和道德标准,还必须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根本上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固基石。
   (2)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适应加入w11O新形势、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全面清理、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想方设法为建立开放型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必须遵循国外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改善投资和经商环境。只有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
   (3)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容易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的主要原因为:市场规范不完备、控制手段失当、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认识和适应需要一个过程。究其原因,一个根本问题是社会信用缺失,失信者得不到严惩,风险成本很小而获利巨大;守信者得不到鼓励,依法经营反而无利可图。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市场经济秩序的?昆乱状况,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长治久安。
   (4)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采用市场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人”和“社会的人”的有效途径,是形成全社会约束机制的必然选择。越来越多的人从“单位的人”变为“经济的人”和“社会人”。越来越多的“社会人”的管理,成了转轨时期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新课题。征信国家对于“社会人”的管理,是靠严格的征信系统和完整的信用记录进行的,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形成强大的压力和威慑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正是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加快实现整个社会现代化。
   2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现状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率先进入市场经济,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
   2.1建筑市场缺信运行
   信用体系管理存在的问题是:投资项目未经政府、专家们宏观经济论证,建设工程盲目上马,建设方和施工方签订违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无信用保障、无法律效力的建设合同;建设规划未经许可,盲目占地搞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得不到法律条文的认可,搞缺乏社会信誉、企业信誉的“黑工程”;工程审批手续不健全,盲目进行“诚信度极低”的暗箱招投标;工程项目资金短缺,想方设法套取“短期借款”资金急于开工,施工企业承建无资金信用评价和信誉资金保证的工程等等。
   2.2施工企业缺信竞争
   由于建筑市场缺信竞争,已出现许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施工企业间不按客观规律办事,承揽施工任务缺乏诚实守信感,为了中标工程,盲目竞相压价;施工企业违背社会信誉,为了项目中标,擅自搞意向工程投标,签订所谓“阴阳合同”;施工企业问为了竞争施工任务,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竞相承诺垫资施工,破坏了正常的资金信用循环;由于市场缺信竞争,施工企业工程交易成本不断加大;在显失公平竞争的状态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信用履约率往往低下,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建设业主违背合同,借以种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带来了“社会信用危机链”,导致施工企业难以支付供货款、农民工工资等,迫使施工企业经常来往于法院站在“被告席”上;建筑市场持续缺信竞争,施工企业的欠款累积额度逐年攀升,形成了账面实际应收账款金额大于应承受的能力,不仅造成利润虚增,而且还潜伏着资金状况不良的“破产”危机。
   2.3施工企业缺信施工
   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不仅向市场提供劣质建筑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还极大地损害了施工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主要表现:施工中采用劣质低价材料、使用假冒伪劣半成品等等,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建造了许多“豆腐渣”工程,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此外,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市场秩序。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也给企业发展带来风险,影响了建筑业的发展。
   3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
   3.1施工企业信用意识薄弱
   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企业的应收账款发生额一般应控制在施工产值总额的0.25%~0.5%之问,而吉林省6家大型建筑集团的应收账款却高达到5%以上。部分建设业主,宁可失信也要利用手中的资金控制权为本企业谋利益,促成了“三角债”或者“多角债”。企业信用意识淡薄,缺乏职业道德,轻视“诚实守信”的经营规则,造成了施工企业“四面楚歌”的局面。
   3.2市场信用管理失控
   现阶段信用管理的问题是:没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体制、市场约束机制、惩治机制发生了缺信行为,侵害了用户权益,市场信用管理机构往往处于制裁无力、无法治理、难以惩罚的状态;管理渠道单一,缺少新闻媒体、执法部门、企业、民众、社会团体共同参与;投诉渠道不畅通,起诉成本太高;大小案件处理程序繁琐,费时费力,迫使消费者权衡信用成本后,主动放弃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发生了信用纠纷,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信用管理机构职责不清,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妥协管理办法。消费者维护诚信的要求得不到正义的伸张,.基本权益得不到合法维护。相反,违背信用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长期“逍遥法外”。致使缺信行为无法从“源头”上得到彻底的根治。
   3.3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
   有个别行业、个别企业、少数个体经营者视社会道德、精神文明于不顾,片面地追求本地区、本企业、个人财产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只顾赚钱,不讲道德,缺乏诚信,实施非法经营、合同欺诈、虚假招标、伪造假账、恶意拖欠款等违法行为,肆意制造假、冒、伪、劣等性质的产品。这些恶意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高尚的经营道德。
   4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4.1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有法律保障,立法先行。一方面国家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现正在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整个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起着指导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筑市场应出台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应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等。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规建设,首先要修改或完善现行的建设法律和部门规章,整合现有的管理制度,使之适应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并没有专门针对建筑市场而制定的信用管理法律。但有一些专门机构关注和研究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如美国的发展建设实践委员会(ICPC)。ICPC是美国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下面的常设委员会,为国家信用管理协会成员提供建筑业相关信息,有计划地提高建筑业的信用管理水平,研究并改进建筑业的相关法律、信用以及财务行为。
   目前,我国许多信用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牵头和经办。随着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增多,发挥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其重要性和可能性,建议在完善中国信用管理协会组织机构和章程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建筑业信用管理分会。
   4.2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建筑市场极为重要的信用保障手段。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主要目的不是失信行为的事后弥补,而是着眼于失信行为的预防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基本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工程项目一般都经历招标投标、设计、施工和质量保修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保证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等。这些以合同履约为中心的担保品种,覆盖了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对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其债权进行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担保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将留置物仅限于动产,而将不动产排除在外。由于建筑物是不动产,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性质实为不动产留置权。由于我国《担保法》对留置权标的物的限制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缺陷,使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存在法律障碍。
   为了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将不动产留置物纳人《担保法》中,同时完善《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明确界定为留置权,明确规定承包人的留置权,明确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并对留置的合理期限以及可留置的工程范围做出具体规定。
   从信用风险控制促进业主和承包商自律,从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关系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工程保证担保无疑具有很大优势,但对遏制业主拖欠工程款而言,留置权是最为直接的手段,对治理当前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具有较大的威慑力,应给予充分重视。
   4.3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级
   一般的信用评级主要是由金融机构或评级机构对建筑企业信用状况、客观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而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的主观失信问题,且重点发生在建筑市场行为主体之间。因此,现阶段建筑市场信用等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评级”,而主要是根据“信用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的一种考察和评判。
   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出发点的信用评级,带有较强的行政性和强制性,其评级目的、需求动力、强制评级的切入点以及信用评级的主导者都和发达国家有显著不同。为解决当前与长远、国情与国际惯例的矛盾,建议在学习和运用国际通用的信用评价模型的同时,加上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偏重于不良行为记录和履约意愿,服务于建筑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委托部门和民间机构分别进行,长短互补,各具特色信用评级机构既可以直接接受被评企业委托进行信用评价,也可以接受任何市场主体委托为其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价。从长远来看,后者将是主流,并对规范市场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4.4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筑市场是一个开放系统,信息构成复杂,且散落在各处。单纯通过市场手段去收集很困难,仅靠行政手段收集数据远远达不到征信标准,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均有待提高。在明确政府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建议按不同主体分别建立信息系统。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信息系统;以信用服务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信用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政府、协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同步发展各自的信用信息系统,最终形成不同层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行业征信是社会征信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和行业两个服务功能。在数据来源、数据操作和数据应用等方面,建筑市场信用数据库与社会信用数据库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为社会征信系统提供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应在社会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建筑市场征信系统,注意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4.5重视行为主体信用文化的形成
   信用意识培育和信用文化的形成是建筑市场信用系统演进的最高目标。而信用文化的形成,既需要政府积极引导,更需要信用机制和信用制度的长期熏陶和沉淀,并逐渐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信用教育和培训,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强化个人特别是各级政府公务员、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专业人士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观念;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改革和完善其信用自律机制;应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对各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演进优化。
   5结语
   通过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与现代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信用制度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信用市场体系有较大发展。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大量事实证明,缺信经营的现象是目前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信用体系管理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尤其是占国民经济GDP比重较大的建筑产业,信用体系管理还远远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我们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牢固地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从信用体系建设人手,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用优良的企业信誉,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推动建设领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对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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