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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日期: 2013/2/6 浏览: 2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学海网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状及其要求法学教育与之相适应
   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的转型过程。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力地推动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更加迫切要求加快法治化进程,走“自上而下”推进法制现代化道路。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政治文明的实现,则需要法治文明作为其基础和保证。实现法治文明,加速实现法制现代化,是世界潮流,是强国富民之本。
   要建立法治国家,大量的法律人才是必不可少的。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有多种路径,但最重要的无疑是正规的法学教育。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主战场,始终是社会得以进步的基础和支撑;法学教育作为整个教育发展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它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时的法学教育能否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能否培养出符合实践需要的法律人才,能否培养出适应未来发展要求的人才,便是值得关注的问题[1]。
   (一)首先,法学教育应当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如果把法学教育比作一种“生产”,则法律人才便是其“产品”。对于产品必须有基本的质量要求,要对其合格与否作出检验。而要检验,就必须有基本的标准。从现实的需要来看,国家正在大力推进法治,因而各个方面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应当趋旺,“产品”应当是热销的。但是,越是市场行情看好,就越容易出现假冒伪劣产品。而法律人才“产品”的伪劣假冒,往往会比一般的人才“产品”更容易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害,这与推进法治的初衷恰恰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在全国法学教育大发展,在各类学校甚至非学校组织都可能办法学教育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提出“法学教育基准”,并据此进行严格的检验。这样,既可避免在法学人才“生产”、“销售”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从而规范全国的法学教育,又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社会,贻害公众,混淆视听,侵蚀法治。
   (二)其次,法学教育应培养符合实践需要的人才。现实世界日新月异,法律和法学本来就有“滞后性”,因而其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有时往往很大。如何在法学特别是应用法学领域,培养出真正符合实践需要的人才,需要在法学教育方面做很多工作,尤其要做好专业调整、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更新改造”工作,改变传统的法学思维,不断根据实践的需要作出理论创新。尽管这几年国家的有关部门已经指导全国的法律院校做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诸多的原因,许多应有的成效尚未显露或者已被消释。因此,如何从实践要求出发,真正做到教育同实践相结合,教育为实践服务,需要不断努力。 
   (三)最后,法学教育应当能够培养适应未来发展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不仅应考虑到现时法律人才之急需,而且还应立足长远,放眼未来。为此,法学教育就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定位。也许不同类型的法律院校因其总体特色不同而定位不同,但培养具备适应未来变化的潜质或能力的法律人才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法学本科的教育尤其应注意打好基础,甚至在硕士阶段往往也是在更高的级次或相对紧缩的范围内打基础,只是到博士阶段,才真正展开精深的、专门化的研究。与此同时,学制要作合理调整,为了因材施教,实行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等制度,是很必要的。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及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全面恢复并迅速发展。伴随着法学启蒙、法律常识的学习以及整个社会对依法治国的强烈需求,法学教育目前已成为“显学”和“热学”。法学教育虽然在20余年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要建立和形成一个好的法律教育传统,仍不是一朝一夕之功。特别是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方略在中国的确立和中国加入WTO,法学教育在理念意识、培养目标与模式、教育体制以及内容与形式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征是其他特征的基础,是美国法学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美国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所谓职业教育是指这样一种概念: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被假定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典型的法律学生是恰好成熟,并且为寻求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其宗旨是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
   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要求法学院以判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法律技能训练法为补充。
   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这是美国法学教育与世界各国所不同的。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看,报考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者大学的文学士(B.A.)学位或理学士(B.S.)学位。总结起来,美国把法律教育置于大学本科之后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是一门高深的学科,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律教育应当具有较高起点;第三、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2]。
   与美国不同,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所面对的困境是:以本科法学教育为主。
   自高考制度恢复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一直被视为法学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其基本定位是法学通识教育,亦即以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为目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一样,从总体来说是一种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往往以大班上课的形式(往往超过百人乃至数百人),这样的模式和目标定位自上一世纪七十年代末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后的二十多年中一直被保持着,但如今已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
   困境之一是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虽然,教师上课的受众是学生,但教师在准备乃至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与学生的互动,而是着重于将自己已经准备好的知识点和知识单向性地灌输给学生。整个上课过程中,老师很少向学生提问,学生也很少有向老师请教的。有人曾经这样描述过这种普遍现象:老师在上课铃声响以后走进教室开始授课,下课后夹着讲义离开。一门课程学完之后,常常有80%以上的学生没有和老师讲过话[3]。----老师判断学生的优劣往往是根据学生最终的考试成绩。老师只要上完了课,改完了试卷(试卷也未必由老师亲自改),也就完事大吉。老师往往没有明确的“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创造性思维或批判性思维”的目标要求。
   困境之二是以教为本,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在法学课程的学习中,学生普遍认为,教师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教学形式,虽然可以使细心倾听的学生更多地了解相关课程的教材内容和老师对课程的诠释,但却难以使学生们真正投身和参与到课堂中,认真学习的学生们忙于记下老师所讲的每一句话,以作为日后复习考试的重要依据,但却无暇对老师的讲授做出积极的思考和分析。如果老师的课讲授得不精彩,由于无须担心老师上课提问,学生们则可放心大胆地人在曹营心在汉,或者不上课或者即使上课也只是在课上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就大多数学生而言,自己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了多少不见得重视,但对评价课程学习如何的传统机制即考试和考试成绩还是十分关注的。到期末考试前,平时学与不学或少学的同学全都是忙于突击阅读教科书中的重点章节、背法条和背课堂笔记,即使是平时不到课或少到课的同学,经过这样一番忙活,考试成绩也不一定比平时听课的学生差。另一方面,在以后的学期中,由于学生们还需要继续如法应对后面的课程,前面的课程所学到并已记住的知识很快地就被甩到了脑后,交还给了原来的任课老师。学生在传统课程中的考试成绩及其在班级、年级中的排名,学生对其甚为追求,是非常重要的评价机制,对于其评定奖学金、评优以及免试保送攻读研究生等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困境之三是学生与社会、与工作的不适应性。法学本科教育的四年中,同学们虽然基本上都能适应以教为本的法学教育模式,但是到大学的最后一年,同学们面临择业时,往往感到迷茫,难以恰当估计自己,不少同学感到走入社会的心理准备和能力准备都尚未做好,其中,相当多的同学选择考研以延缓面对步入社会的现实困难(虽然并非所有考研的学生都是基于这一动机)。走入社会的同学们往往在就业初期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挫败感、失落感或与社会的不适应和不相容感。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他们已经不再是一个课室里的学生,不再是一个面对法律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轻松的旁观者,他们的角色和位置已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他们置身于具体法律社会中、面对需要具有能力和运用知识予以解决的现实问题而不能回避。而大学法学教育虽然已经给予了他们走向社会并从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证,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能力的全面培训。
   困境之四是法学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不相适应性。2002年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反映出了侧重对考生理论分析运用能力的检测、注重对考生基本分析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察。以后几年的司法考试更是加强对这一精神和宗旨的贯彻。司法考试像一面镜子,直现我们法学教育中的缺陷和不足。
   我们应当客观评价我国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举足轻重和不可或缺的贡献。但也存在诸如上述的问题和不足,所以,法学教育的改革也势在必行。法学教育在中国高校的改革,意味着学生的学习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被动式到主动式;也意味着老师的教学同样不能再墨守陈规,而应当从单向灌输式和封闭式到多向互动式转化。这意味着学生不再是沉默的羊羔,而是积极的思想者。他们会提问、质疑老师,老师必须以开放的心智和态度面对学生。
   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明确了中国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的方向也就确定了:一是增强其实践性;二是增强其开放性。所谓实践性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指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的法律实际运作,包括法治环境,法律规范的实际运用,各种利益主体对法律运作的影响,法律程序,各个执法机关的行为模式及现实制约因素等,这是最基本的层面,是法律人应掌握的基本功"其次,实际上也是更为紧迫的是相对于变法而言的自发制度创新。尽管发展中国家走的是变法之路,需要由政府来推动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建立,但这种模式并不排除自发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市场机制启动以后的自发制度创新"由于市场行为是一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愿行为,市场主体肯定会在市场交易中自发地创制新的规则以实现其利益。鉴于变法是一种人为的创造,因而可以将通过变法所制定的法律称为“书本上的法律”,它们是否能够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形成,还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相对于变法而言的自发制度创新是市场主体的自愿行为,是从市场秩序中内生的交易规则,因而可以称为“现实中的法律”,它们是否需要依据制定法加以评判,它们是否合法的,需要通过研究它们对社会进步的作用及与制定法的关系加以确定。在历史传统的影响下,我们的法律教育一直将注意力集中于制定法而对自发的制度创新一概加以排斥。在现实生活中,制定法成了衡量一切行为的唯一标准,凡没有制定法根据的行为往往难以获得肯定的评价甚至大多被认定为非法。要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市场行为"并且,由于并非所有的自发创新行为都是合法的,制定法也并不需要对所有的自发创新行为进行评价,因此,法律教育应该对自发的制度创新加以关注,并明确制定法与自发的制度创新的界限,制定法对自发的制度创新的干预程度或容忍程度,自发的制度创新向制定法转化的方式,自发制度创新的评价标准等。与实践性相应,法律教育的开放性同样也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指变法在发展中国家作为实现现代化的社会调节工具意义,因此,衡量法律制度成效的标准不在法内而在法外,应该从法律制度推动社会进步的实际作用来评价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法律教育超出传统的法律范畴,从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道德、伦理等多方面来观察法律现象。其次,针对变法模式的缺陷和容易引起的问题,法律教育应该对其他社会子系统的自发制度创新加以关注,通过对各种社会现象的研究逐步实现制定法和自发制度创新的统一。由此可见,不论是实践性还是开放性,法律教育改革的内容都应该超出传统的法律教育范畴,实现质的变革。
   近年来,诸如单个法学院、单个教师、教育部、司法部等不同的教育主体对法律教育进行了一些不同领域和层次的改革,如建立双学位便利学生学习跨学科知识,采用互动式的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参与,引进案例教学法,改革考试制度,统一编写核心教材等。根据国际经验,由于法律教育改革涉及的面非常广,使得激进的全盘改革非常困难,因此,多元主体的改革探索,尤其是新的法律教育机构的改革探索往往更加可行,这种多样化的改革方式今后应该继续坚持。除此以外,以下这些方面的改革对于实行法律教育的目的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法学院的设置
   如前所述,现代法律教育是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因为只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学院学生接受到法律理论教育和跨学科教育。在不同的国家,尽管至今仍存在不同类型的专门的法律学校或专为法律实务提供训练的法律学校,普通大学法律教育无疑是当代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在我国,与计划体制下的部门分割管理体制相应,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从建国初期的院系调整时期开始就都有自己系统的专业学院或大学,如原邮电部的邮电学院、原轻工部的轻工业学院、铁道部的铁道学院、水利部的水利学院、地质部的地质大学等等。专业学院的共同问题是专业划分和课程设置太细,学生的综合知识太差,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而在综合性大学内部,由于过细的专业划分,使得不同学科和专业之间缺乏任何有意义的联系,一个个的系或专业实际上是缩小了的专业学院的翻版,综合性大学实际上有名无实。近年来,过细专业设置和按系统的学院设置的弊端已愈来愈为社会各界所认识,许多专业学院或者与普通大学合并或者改为综合性大学。然而,在法律教育领域,目前仍然是教育部系统的普通大学法学院与司法部系统的政法学院并存的双轨制格局,这种格局据说最早是满清末期模仿日本法律教育体制的产物。原来设想这种体制的优点是实现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与专业政法院校的分工,前者培养学术人才,后者培养应用人才,而这种设想实际上因为不符合法律教育的基本目的已被放弃,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律人才应该是学术理论与应用能力统一的人才[4]。在政法院校存在的合理性已经不再存在的同时,其弊端已暴露无遗,最为致命的缺陷是专业化的政法院校使其学生失去了系统化大学教育和跨学科知识学习的机会。
   因此,要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必须重新进行院系调整,或者将政法院校合并到各普通大学法学院,或者将政法院校转变为综合性大学。在管理体制上,既可以由司法部与教育部分工管理,也可以由其中一家管理,并坚决打破教育行政部门与其所管理的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学校自治。与此同时,在综合性大学内部,法学院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应该容许和鼓励学生选修跨学科课程,真正享受综合性大学所提供的机会。综合性大学内封闭的法学院与大学之外的政法院校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因此,院校调整必须要求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也进行彻底的变革。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科学的课程设置和合理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法律教育质量的最关键因素,如果我们不能改变我们现在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法学院设置改革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应从加强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入手,对目前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对教学方法进行调整。
   首先,实际能力培养应该在课程设置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不应限于法律条文的收集,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法律制度的障碍、法律规定与现实的距离、法院、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法律主体的行为及其制约因素等都应该得到反映。尤其是,包括分析问题的能力,口头与书面交流的能力,咨询、辩护及谈判的能力,法律研究的能力及法律推理的能力等实际技能都应该在法学院得到培养。其次,除课程设置外,关键还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法律教育的方法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正式的课堂讲授,许多法律技能和知识并不需要通过课堂讲授就可以获得,如法律实际课和课外学习小组等形式。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就法律教育方法进行了许多改革尝试,它们包括:更多地发挥学习小组的作用,并辅之以问题研究、写作与讨论;在课堂讲授中鼓励学生参与讨论;增加使用辅助学习手段如视听材料等;改革课堂讲授方法,将许多基本内容交由学生自学;采用模拟方式进行教学,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独立研究与写作,减少正式课堂练习。再次,与教学方法改革相应,目前以考核记忆能力为主的考试与考核方法也应该作一定的调整,转向以考核实际能力为主。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讲,考试对他们行为方式和期望值的影响最大,如果考试以实际能力为主,势必促进学生和教师学习和教授实际能力,促进教学方式的改革。
   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改革中,法律实际课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证明是最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5]。法律实际课目前仍无一个精确的定义,但它包括通过正式与非正式的方法使学生能够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进行工作。法律实际课的案件大多来源于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学生在教师的监督下,既可以作为公诉人,也可以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咨询员或公司秘书等。法律实际课为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提供了机会,也为学生了解社会创造了条件,在这种环境下,学生必须解决实际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养成职业道德和习惯。在我国,由于律师制度仍不够发达,律师的人数和素质都还有待提高,而各种争议却大量存在和出现,如果我们能够采用法律实际课的形式,并将它与法律援助制度结合,不但能够为学生提供掌握实际能力的机会,也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为加强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课程设置不应局限于正式的法律制度本身,应充分反映普通常识教育的内容,增加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人类学、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知识,鼓励学生学习跨学科知识,逐步实现法学院的多样化与多元化。在跨学科知识中,尤其应重视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知识教育,经济学是有关制度及制度的合理性的学科,它对当代法学的影响无论怎样估计都不会过分;社会学是有关社会发展与进化及社会各个系统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现象是它们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即使对于传统法律课程,也应该增加相关的背景材料和相关学科的新知识,例如刑法应研究不同刑罚手段对遏制犯罪的实际效果,研究犯罪的原因及惩罚的社会成本;行政法应研究行政立法对社会不同阶层的不同影响,研究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收益;侵权法应研究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不同影响以及它们对社会发展的最终影响。总之,强调跨学科法律教育并不是讲法律教育不再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是将法律现象整合到更广阔的整个社会中进行研究。
   3.法学院的学习年限
   由于法学院学生必须同时掌握理论知识和实际能力,他们的学习负担肯定比一般的大学生要重,这样,法学院的学习年限相应地要比普通专业的学习年限长。在美国,加上法学院之前的四年本科教育,法学院毕业生在有资格参加工作或律师资格考试以前需在大学花费至少7年时间。在欧洲国家,尽管法学院的平均学习时间是4年,但法学院毕业生在正式执业或参加律师考试以前需平均花费3年时间进行实际能力训练。在我国,法学院学生只学习4年即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或参加工作,时间明显偏短,更为严重的是,任何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或法学专业专科毕业生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之中,法律教育不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
   要提高法律教育以及法律制度的质量和功效,应该深刻反省我们的一些流行做法和观念,使法律教育以本科教育为本,并迅速延长法律教育的学习年限"应该看到,尽管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法律教育体制曾经为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提供了急需的人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已经使这种体制的弊端逐步显现,过多、过滥、过热、过快的法律教育实际上已经影响到法律教育的质量以及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并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实现法律教育的规范化,以本科教育为主,延长法学院学习年限,不但可以使学生学习到更的知识,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提高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可以尝试将法律学位改造成一种双学位,前2年学习跨学科知识,后4年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也就是说,可以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司法部、教育部共同推出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制度作为整个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8]。在延长法律教育的学习年限的同时,应该对多层次的法律教育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作为职业培训的仅仅作为职业培训而保留。无论如何,不能将非正规的法律教育与正规的法律教育放到同一起跑线上,因为这对花长时间学习法律的正规法学院的毕业生不公平。
   4.法学院教师
   教育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水平,法律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在于法学院教师的质量能否得以改善。不难发现,我们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正是法学院教师的质量不高所导致的,一个没有实践经验和普通常识的教师不可能解决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考虑到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全部更换法学院教师,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提高他们的水平,一种可行的办法是从各种实际部门和其他院系中大量聘请兼职教师。使用兼职教师尽管会有一定的弊端,如难以保持教育的延续性,但至少可以使学生学习到实际技能和普通常识。从长期来
   看,应对法学院教师的录用、培训、待遇等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作为原则,(1)法律教师在进入法学院以前应该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现行的直接从法学院应届毕业生中录用教师的做法应予废止;(2)法学院教师的来源应该体现多元化与多样性,鼓励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士到法学院任教;(3)在教学与实际部门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沟通渠道,以便利教师获得实际知识和信息,也便利教师获得实际知识和信息,也便利实际部门的人员到法学院传授知识;(4)为留住有才能的教师并使他们专心于法律教育与研究,应大幅度提高其待遇和物质生活条件。
   四、结语
   法科学生的培养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所谓的艰难和困境也只是在我们迈向成熟法治国的征程中不可回避的必然问题,坦然的面对并且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是我们唯一的选择。中国的法学教育恢复20多年来,其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也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家和人民对高等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支持也越来越大,这给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了空前机遇。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正处于一个历史的转折点上,遇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机,不进则退。在中国改革和开放的背景下,我们应当加快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和力度。牢牢树立法治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只要方向清晰,目标明确,大胆改革,我们的法学教育就能紧跟时代脉搏和国际潮流,适时应对挑战和机遇,培养出一大批合格的专业型、复合型、实践型、国际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刘尧:《21世纪:求解21道中国教育难题》,中山大学党委编印《领导参考》2003年第10期第1页,摘自2002年3月《江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
   [2]郭明瑞 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
   [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4]赵相林:《中国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法学家》1998年第5期,第104页;
   [5]单文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探讨》,《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66页
  
   参考文献: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比较法研究》第10卷,1996年第2期
   [2]刘尧:《21世纪:求解21道中国教育难题》
   [3]郭明瑞 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
   [4]王果纯、刘毅斐:《论法学教育与依法治国的实现》,《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6期
   [5]赵相林:《中国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法学家》
   [6]单文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探讨》,《社会科学研究》
   [7]曾宪义:《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及改革》,《法学家》
   [8]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中外法学》1998年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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