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
内容提要
中国改革开放大发展的三十年亦是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繁荣壮大的三十年,在这一黄金时期中国的法律事业无论在质与量上均有翻天覆地的提升,但伴随着法学院系的大量兴办、法学教育的泡沫式扩张以及法律职业商业主义、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倾向渐浓。教育法律,作为教育管理工具之一,受到教育发展特点的制约,法学教育正在与法律职业逐渐脱节,不能很好的为新世纪中国全面发展服务,正是基于这个紧迫现实,本文从如何实现中国法科大学生良好职业衔接出发,探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好契合路径,从而为中国法科大学生顺利平稳就业做出贡献。
本文于第一章开篇阐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正态关系,也从此为全文的探求寻觅制定目标和方向。从法学、哲学、社会、历史的宏远角度依次道出了真正恰当地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良善衔接和有机过渡的最直接、间接以及终极的意义和价值。论文第二章放眼广观对当今世界主流典型法治国家的过渡衔接模式逐一审视考察,最后从英国、德国、美国、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模式中总结出宝贵规律和核心特点,从而吸取精华、折中损益以便最终充分结合我们中国实际解决问题。第三章枚举了中国法科大学生三种典型职业去向所体现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现状。最后一章反思整理中国目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养非对称性的现状。
关键字: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 衔接与过渡 法治
绪论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越来越多的法律、越来越多的法律人、越来越多的诉讼,展现了中国宏观景象中的法制。这个法制化进程输送人才的法学院,也展现出不甘人后之风,越来越多的法学院、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在校生和毕业生、越来越多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中国法律学科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与姿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着。但同时,在这一片繁荣的内部,却仍然存在着问题。
大体而言,中国法制化的人才供给流程,在正规化的两个方向纬度框架内,内部仍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规范之处。从法学教育方面而言:法科学生越来越多,法科学生就业越来越难。而从法律服务方面而言:高级技术型法律人才供给短缺、基层法律人才供给不足的现象在不同的空间同时存在。法学院法科生是多了,还是不够?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去哪里了?所有这些都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过程中正在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应然关系与契合意义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应然关系
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学成后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与技能加之逐渐习得的经验开展法律职业。从法律科学在人类文明中诞生的那天起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就水乳交融不可分离,二者对于法治状态的实现相互辅承、共同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呈现出这样特殊向度:
首先,法学教育史法律职业的逻辑出发点和基石。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学教育的内容、结构、方式方法、定位导向等一系列制度设计都会深刻影响法律职业,法学教育童工的法律学问、职业技能以及职业伦理道德一并为法律职业铺就了基石,否则法律职业就会沦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
其次,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具体内容的导向。由于二者是实践与理论的关系,这种特殊实践方式在实务执业过程中深刻左右着同时期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决定的。这些基本要求包括: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体系、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正所谓“有的放矢”,这里的“的”就是法律职业的具体要求,具体来说也是法律职业良好进行的法律从业知识、从业技能、从业品格等等;而这个“矢”无疑正是法学教育了,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运行的正义之“箭”,正是需要深刻体察当时、当地、当情的法律职业需要,来瞄准和酝酿,有这样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才具有呼应性,也必须有这样的默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才能够各得其所,又形成合力。
最后,经过以上诸多关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内涵及关系的细致讨论,我们无疑会得到这样的共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辅承、相得益彰,在应然意义上始终是一个整体。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决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只是体系的人,而且必须是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三者的统一体。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摒弃法学教育狭义的概念,重新界定和构建法学教育的新概念、大概念,这才是法学教育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首要前提。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契合意义和价值
1、良好契合的最直接意义和价值
立足法学教育的阵地,当前法学教育进行了恰到好处的调整,使得中国法学院系的学生在比较健全科学的法学学习氛围中汲取法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出的学生从“硬件”和“软件”上都比较完备。
着眼法律职业,以法律职业的标尺衡量设计甚至锻造法学教育,对于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是极其务实的。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化培养思量下,更多有志于法律职业的学生们实实在在地获得了行之有效的法律职业指导和规划,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入职前真正的、统一的、规范的职业技能场景的锻炼,实践和理论相统一得以实现。
只要太阳铁律般从东方升起,人类组建的社会向上、向善力量的趋向就不会终止。既然人类寄希望于一整套自己设计的近乎完美良善的制度来治理社会,这就是法律。法律内容、法律程序、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传统等等一系列具体细节问题就给全体人类提出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课题。前端诸多文字长篇累牍地叙述,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如果能够完美连缀这样四个大环节,无疑使为法治形成和显现做出正对性很强、操作具体可行、精神良善可依的进路。
要真正实现中国的法治理想,让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四个核心价值完美贴切地标识中国,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社情、民权同事具有完备法学素养与梁山法治精神的法律人的培养塑造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中国理想法治的终极价值和意义的实现需要中国的法律人才具备或者说最终具备这样三个素养高度:
第一为“知识素养高度”,毋庸置疑这是最起码的高度,这种知识包含了两个同等重要的方面,一个是熟稔法律专业知识,一个是具备综合全面的人文社科知识,这是一个合格称职的法律人才进入行业内处断纷乱的“知识装备”或者说是“知识内存”,这个知识素养高度的培养人物如今正落实在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之中。第二为“职业素养高度”,驾轻就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表面貌似是一种浅显的工具性的操作性的要求,要真正实现和达成这个要求,锻炼实践很重要,而合理科学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过渡就显得弥足珍贵,职业之所以要具备素养,与先期的教育栽培不可分离。第三为“精神素养高度”,这一素养是关乎中国法治未来的关键所在,法律精神或者说法治精神是一个国家、民族法治风貌和品格,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法律发挥长效的基础。“法治表达或者主要表达了社会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感。”
在中国形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和战略性,这不仅仅是关乎法律运行的技术性设计,更是关乎中国法治实现、真正实现良法之治的关键性设计。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如果能够完美顺畅地连缀这样四大环节,使得中国的法律人才具备“知识素养高度”——“职业素养高度”——“精神素养高度”,那么由良人推动和促成良法之治的终极理想就不会再遥不可及。
二、中国法科大学生职业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枚举法科大学生典型职业去向的衔接现状
1、“大跃进式”与“早产式”的法官与检察官们
根据中国现行《法官法》与《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从业资格证书是一位法律学科准予毕业生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在这个基础上只要这些“持证”的学生们有针对性地减价并通过国家或地方各省公务员考试,便可以成功取得法官或检察官岗位,或者至少成为了这两种职业不二的人才储备以作待用。我们将上述这个过程简化成公式:“司考+公考=法官或检察官”。试问这些刚刚完成学院教育的学生们连续在两大考试中胜利突围就可以快速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行使神圣的审判与检察监督职权,他们能够胜任吗?他们鞥能够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客观公允吗?这些新生力量除了年轻活力以及尚未加工笑话完全的书本知识之外明显在业务素养以及社会经验上存在不足,这些问题无疑都会导致未来的审判质量与监督质量难以保证。
2、“模糊挂靠式”与“粗糙师徒帮带式”的律师们
根据我国现行《律师法》以及律师协会的行业规定,刚刚获取法律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若想在今后从事律师职业,首先要在当地律师协会申请注册律师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后还要将资格证书挂靠在某一从业或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一年的时间,在这个挂靠的期间内,准律师们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内接受培训与锻炼,在律师前辈的带领下熟悉业务,为今后的正式职业生涯做好准备。诚然,我国在此一制度设计上初衷是好的,十分有利于实现律师从业的平稳过渡,但是在现实运行操作中这一规定多有瑕疵和纰漏。首先,在当地的律师协会申请注册后于某家律所挂靠的这一操作“猫腻甚多”,现实中经常出现“虚假挂靠”,即只是单纯地把证件落在某个律所,从形式上充实律所的人数,但实际上申请人在律所之外有其他公干,这样一年期满后申请人就会正式符合所谓的从业条件,顺理成章地从事律所工作,这样虚伪的堂而皇之的互利操作让准律师和挂靠律所双方哑然默认。其次,对于这类有名无实的挂靠操作至今始终缺乏统一的监管,导致这一过程不透明而无章纷乱化。再次,师徒帮带式的培养效果与水平岑差不齐,往往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样的实习挂靠锻炼的水平与质量缺少全国行业性标准。通过上述介绍我们不妨试想法科大学生刚刚走出校园就会在一年之内领教模糊挂靠与粗糙的师徒帮带的“潜规则”,这种不健康的职业准备与衔接无疑是对这些准法律人或准律师们的职业技能和操守以十分微妙的方式产生着不利的影响,无论在今后开展业务中的职业伦理道德还是业务素养上都是令人产生怀疑的。
3、“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式”的公司法务从业人员们
有志于全身心投入市场经济浪潮的法学毕业生们可以在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书之后通过各类人才招聘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员,然而当下我国各类人才招聘没有统一规范化的标准,形成长久以来生态各异的“江湖格局”,加之始终缺乏司法局这一类的有权机关或律师协会这样的专业社团组织的介入指导,这些因素直接导致这部分法律人质量良莠不齐,也难以保证这一部分从业人员在今后从业过程中的规范化和良善化。从这类现实问题中我们仍旧可以看出法科大学生与用人市场之间直接性的职业过渡也是存在诸多问题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学院系生产出来的知识半成品或初级产品,是否能够完全发挥功用还需要学生们自己的努力和社会的培养和筛选。当下杂乱无章的公司法务招聘无益于法律人才的分类与选拔,使得法律人才难以人尽其用、人尽其才。当然最终影响的还是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法律运行和发挥作用的效果,在时下我国新生态法律人才到底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不得不令人产生疑问。
(二)法科大学生职业衔接背后反映的法学教育问题
以上所列三种法科大学生时下职业过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了中国法学教育长久以来存在的积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学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二元次分裂、法学知识教育难以匹配法律职业要求而法律职业转换环节又难以对法学教育进行很好的承接。“
具体而言,回归到各法学院系的日常教学培养上真实且明显地存在这样两种截然相反的趋向:
第一种趋向是许多法学院系的培养模式因循计划经济时代的苏联法学教育传统模式以及民国以来的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风格。过分专注于法律专才教育、素质教育以及通识教育,以法律抽象理论讲解为纲,授课方式则主要是灌输式教学,虽然是通过重点讲授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学生们打下了深厚的法学功底,但是这样的教育方法还是极易受抽象化、空泛化的影响,常有坐而论道、纸上谈兵之感。此外,日常教学方式方法也过于单一呆板,缺乏开放民主的灵活方法,虽然也有案例式、诊所式教学内容,但这些多为常规教学的补充和点缀。这样一来传统法学院系学生们在法律实务技能方面是鲜有机会得到真正提升和锻炼的,至于社会经验将更难以获取,因此他们只有通过分散的、自发的、不正规的实习来“自学成才”。这种类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是我国当下绝大多数法学院系培养方式的灰暗缩影。
第二种趋向则是矫枉过正地把职业教育内容过多地引入实际教学,十分生硬地挤进本科教学安排,甚至在课堂基础理论教学中完全以司法考试的应对为导向,这样对职业培养的过度关注必然会极大挤压基础性教学,这种错误认识的结果又会必然地影响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需的法律学科框架,降低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也必定从根本上损坏了中国传统法学通识素质教育的初衷,基础法学教育如果不能踏实的进行,先别妄谈中国未来涌现多少优秀法学家,就连最起码合格和体面的法律工作人才都是难以产出的,因此这种针对法律职业过分敏感的关注甚至畸形的重视是十分不明智的,其负面影响绝对不容小觑。“究其原因都是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科学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对于当下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存在的这样两种错误趋向,一种真正合理布局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一种针对法学教学与职业过渡具有长远眼光和通盘考虑的模式或制度设计呼之欲出。
三、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基本设想
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前文所述的发达法治国家的建设性经验,再回过头来反思整理中国目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养非对称性的现状,在经过调查整合材料个人提出出若干衔接这两大主题的模式或方案以争取探索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良好契合,实现良善的综合效果。
(一)变革我国法学院系教学板块和机构设置
在法学院教学4年学制不变的基础之上采用“3+1”本科教学模式,其中前三年进行法律基础理论教学,同事以相同的重视程度进行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伦理等广博人文学科的选修学习,这样就会在系统踏实掌握法学知识的同时保持了我国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人文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进而以最小的时间成本达成复合型人才塑造的目的。我国在1995年从美国引进的法律硕士培养方式,起初人们对这个外来事物充满怀疑和观望,甚至引来法学硕士们的不屑和排斥,一晃十六年光景过去了,法律硕士在我国各个法学院系的设置和培养方兴未艾,随着十几届法律硕士的毕业生填补到我国各条法律职业战线上,他们交叉学科、复合型学习的背景逐渐在法律工作中显现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优势,目前法律专业硕士培养已经成为我国法学院系硕士培养的重要方向,也是我国未来实用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
(二)打造层次分明统一的中国法律职业培养平台
毋庸置疑,法律人才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资源,今天中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方法和质量将直接决定明天的中国法治建设效果,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成为塑造中国法治的基因。“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法律职业理论研究所取得的历史进步,就是从法律人问题的提出到法律职业问题的提出,再到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的提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法律人共同奋斗追求的目标,这个“同质并自治”的职业共同体是中国法治坚实的后盾。要形成“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就离不开“中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体”,法律人需要在人才培养的共同体中形成法律基本知识共同体、法律基本技能共同体以及法律基本素养的共同体。基于当前中国法律职业培训师出多门、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仅仅发挥次要的在职人员补充式培养作用,也并非法律从业的准入性门槛的特殊情况。建议我国也取法大陆法系的合理潮流即法律职业培养机构专门化、制度化,而且将之作为今后法律职业的门槛,即务必要把进入统一规范化的“中国法律职业培养平台”作为今后从事各种法律职业的先决条件。
(三)强调以实际工作经验作为法律工作先决条件
我国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曾说过:“要理解法律,需要一定的社会阅历,需要一定的对人本身的体悟。”社会阅历、人生体悟无论如何总该不是由热情和豪情所能代替的,因为其着实需要时间和光景来深刻丈量。法律作为人类一项极为特殊的职业,要能胜任不仅仅是学好法律知识,还要具有广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但是,最需要的还是丰富的社会经验、充实的人生阅历以及深刻的生活体味,这些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刚刚从法学院毕业的“毛头小子、黄毛丫头”无法具备的。试想这样的年轻人纵有年轻气盛、满腔热忱、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完成国家统一培训也是难以恰当处理好纷繁复杂的人生百态与社会万象的。法律科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一大缘由便是,它触及的对象不仅仅是人这类最为复杂的动物,更重要的缘由则是其处断和衡量的居然是这类最为难以应付的主体所交织产生的最为纷乱的关系,这类关系不仅仅涉及生命,还要涉及财产,甚至还有更加敏感和要害的利益,想必没有一定的功力是不可能接手处理的,这个功力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技能,更为关键的乃是独到的经验和多样的人生体验。说到这里,笔者不禁想到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总是白发苍苍的老人,想必没有身后的法学功力以及饱览人生万态的阅历,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位置上是难以为继的。正因为以上这些因素的考虑,还有真诚希望喜爱法律、学习法律、坚定致力于法律职业的有志青年们切勿认为法律职业可以毕功于一役、一考便可以定胜负,务须将自己真正融入和参与到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去,不仅在社会这个大学中继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还要丰满自己的阅历经验,只有这样才能算理想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人才,这将是我国法律运行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几年在国家和各省公务员考试中陆续提出审判和检察岗位至少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作为报考资格,这个规定由于阻断很多考生的报考受到不少诟病,但这将是今后的潮流。最后审慎重申法律从业人员以具有二年或二年以上各行业实际工作经验作为准入标准,只有相当程度的经验和阅历的积累才能真正胜任神圣的法律职业。
结语
通过论述恰到好处地实现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顺畅衔接和良性过渡,其背后受益的不仅仅是莘莘法律学子,这背后更为深远的指向乃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与中国法治,这个由国家政府、法学院系、法律学子共同关注的交集是貌似无奇而意义非凡的。如果能够做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制度设计,就会在最根本和最基础的层面上夯实和提升中国的法学教育质量,这种质量的提升不仅是规模上的改变,也是结构、效果的升华。种下良善的种子必然在最终会开出良善之花。在这种提升质量的法学教育背景下深造培养的学子们或者说是“准法律人”们,必然把这种良善的法学精神和法治理解移植到平时的司法实践中去,在司法工作的每一个无声的细节,潜移默化地体现着良好的法学素养和法学背景。放眼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他们从法学院系毕业走到社会,就如同一个个良善的“法治细胞”,以多种缤纷瑰丽的方式和色彩共同搭建和构成整个国家健康的法治效果,这个“积跬步至千里,积小流成江海”的“法治细节”的点滴积累,胜过了任何一场声势浩大的法治运动和法治政策的调整,这种以最低成本和最不明显变化悄无声息般进行的法治建设必定会为我们整个国家的法治氛围定下最为深沉的主音。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 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3】 黄文艺、卢学英:《法律职业的特征解析》,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3年第3期,第45页。
【4】王海琴、李丽辉:《中国法学教育30年之历史与变革》,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2月第11卷第1期,第131页。
【5】 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及定位》,载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1期,第67页。
【6】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载于《政法论坛》2004年第22卷第4期,第32页。
【7】 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390-391页。
【8】 姚建宗:《信仰:法律的精神意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第5页。
【9】 屈新、刘建军:《论我校法学教育全面提升的路径》,载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年第4期,第159-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