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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警官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日期: 2008-9-7 22:10:12 浏览: 121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

百年大计,树人为本。树人的根本在教育,教育的根本在教师。高职教育能否培养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是关键,“双师型”教师又是师资队伍的脊梁。没有“双师型”师资,就不可能培养出高技能人才。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已成为我国高职院校愈来愈紧迫的任务和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课题。司法警官院校是培养新一代高等司法警官的摇篮和基地,为司法战线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是司法警官院校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队伍的素质要求既不同于普通高校,也不同于其它一般职业院校。努力构建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充满生机与活力、适应具有高等司法职业教育特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仅直接影响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且对司法职业教育职能的实施和体现、对司法警官院校的办学质量、发展规模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司法警官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性,作一浅显的论述。
一、加强警官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教育改革精神的客观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在第四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进一步确立了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强调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要继续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教育部明确指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专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由于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迅猛提高,现有的师资队伍已很难满足形势发展需要,并逐渐成为影响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努力建设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不仅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关键,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教育改革的精神,加快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警官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1年12月1日,我国已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即WTO的第143个成员国。加入WTO后我国将加快融入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进程。众所周知,当今时代世界各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竞争更加激烈。无论是经济实力竞争还是综合国力竞争,它们的核心均是科技竞争,而科技竞争归根到底便是人才的竞争、教育的竞争。面对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新知识、新理论、新学科、新课题的不断涌现,知识更新的周期缩短,创新的频率加快,对人的素质的要求提高。应该认识到,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对教育的需求,为知识经济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已成为高职教育的重要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在高职院校教师的肩上。其“职业性”、“技能性”、“应用性”的特点,要求高职院校教师不仅要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十分熟练的动手操作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即成为“双师型”教师,才能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要求,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教师不断提升的素质要求,才能成为名符其实的知识传授者和教育者。而许多高职院校的现任教师,绝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难以完全胜任高等职业教育对技能培训的要求。虽有部分院校专门从事职教师资的培养,但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大障碍。教师的质量就是教育的质量,教育的差距归根到底是教师的差距。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质量关键是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对于培养高技能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从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从提高人口科学素质的高度来认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首先重视教师资源、开发教师资源,使“双师型”教师的建设在实践中得到完善。
三、加强警官院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突出高等司法职业教育专业特色的重要举措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共同认识到,高职教育担负着培养21世纪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直接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任务。警官院校作为培养人民警察的专门院校,主要是为国家地方司法队伍储备人才,师资队伍的质量优劣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职业教育的水平。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确定,对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培养能迅速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和监管改造岗位第一线工作的应用性、技能型、成品型的高等司法职业人才成为警官院校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监狱管理、劳教工作的需要。这种改变同时要求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教师的角色也要发生相应的转变,授课教师应是"一体化"教师,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技能训练,既是专业理论的传递者,又是司法实践的指导者。而“双师型”教师就是这种适应高等司法职业教育特色需要的多角色的教师。目前我院的师资一部分是由中专学校转型升格而来,他们专业基础比较扎实,教学技能比较熟稔,但存在知识结构老化,教学方法陈旧,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偏低,对学科前沿的新知识、新理论了解不多的问题;一部分是接纳的对口专业高校毕业生,这些青年教师计算机应用能力较强,能很快掌握适应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但教学基本功不够扎实,特别是动手能力较差。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培养人才的中心工作便是教学,所以,要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和水平,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才能突出高等司法职业教育的专业特色。
四、加强警官院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实现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由自身教育类型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高职教育既有高等教育的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决定了师资队伍的特殊性。高职教育培养的目标是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警官院校作为特殊行业的专门学校,与一般职业院校不同,人才培养目标有其特殊的规定性。根据警官校院办学特色的要求和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主要是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服务部门培养和输送法学基本原理知识适度、知识面较宽、综合素质较高,能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较强执法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能迅速适应岗位第一线工作的应用型、技能型、成品型高等法律职业人才,要求他们不但应是一个称职的执法者,而且也应是一个合格的劳动生产组织者、日常事务管理者和特殊教育工作者;要求他们既要懂法律,又要熟悉法律服务、监狱、劳教业务,并具有管理教育艺术和擒拿格斗等警务技能的综合素质的应用性人才。显然,要达到这样的培养目标,没有一支“能讲会做”的“双师型”队伍是行不通的。这就决定了警官院校的从业教师应该是“双师型”教师。其标准与规格可以概括为:一是要具有综合素质和技能。包括科学人文素质、教师道德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和健康心理素质等,技能包括信息处理技能、人际交往技能和相关专业的操作技能等;二是既能从事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又能从事专业技能训练的教学、指导;三是具有较全面的能力素质,包括具有能进行专业理论或专业技能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能进行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开发及应用的能力等。
五、加强警官院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学质量的根本保证
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是高职教育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高职教育的办学质量高,得到社会的认可度高,高职教育的发展就会加速,否则将会制约高职教育的发展。影响办学质量的因素很多,关键的是是否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我学院开展高职教育实践的时间不长,正处在探索和发展时期。学院党委深刻认识到:办学质量的提高将是高等司法职业教育发展的主旋律,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提高警官院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学院党委在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办学特色的基础上,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放到重要日程,给予高度重视。并较快的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一是加强教师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从社会、企事业单位选调符合要求的人员或聘请“双师型”兼职教师到学校任教;二是选派部分专职教师分期分批到司法行政、监管改造一线锻炼,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使他们逐步成为"双师型"的教师;三是选派一些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各种类型培训或到国内大学进修深造,鼓励教师参加司法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提高他们的"双师"素质;四是在高职教学的改革与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对“双师型”教师的激励措施,使“双师型”标准成为专业教师努力的方向。由于措施得力,使教师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得到提高,较快的建立起一支符合高等司法职业教育发展的教师队伍,既扩大了警官学院的社会影响和办学效益,也使警官学院的办学质量有了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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