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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育在高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日期: 2010-1-28 9:19:35 浏览: 106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毕业论文网

摘要:美育是职业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我国的高职教育由于忽视美育而引发了诸多问题。为加强对高职美育的重视,应对美育在高职人才全面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发挥美育在高职生平衡发展、道德教育、智力提高、人格升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高职;美育;寓教于乐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有了爱美之心却不一定能探寻到美的真谛,唯有通过美育才能提高人们的审美感受能力、审美认识能力和审美创造能力。法国雕塑家罗丹曾说:“美到处都有的,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孔子认为“移风易俗,莫过于乐”。“乐”便是美育中的音乐教育,这里强调了美育的社会功能。荀子进一步强调了美育的感染力,认为“夫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马克思从全面培养人的角度探讨艺术美的功能,认为“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的大众”。总之,美育是培养审美主体审美感受能力、审美认识能力、实践创造美的能力,使之追求自我完善,并通过审美的方式感化身心,净化、升华、提高思想境界的教育方式。
目前,美育在我国高职教育中的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学生普遍缺乏审美素质的现象仍然存在,由此引发了不少问题。美育的匮乏导致学生辨别善恶美丑的能力减弱,不少高职生受拜金主义思潮影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追名逐利的习气渐盛。缺乏美育容易使人趣味低俗,在大众文化逐渐流行、亚文化对主流文化产生强烈冲击、审美价值标准渐趋多元化的状况下,不少高职生机械地进行行为模仿、意识复制,盲目地突出个性,这与缺乏美育有很大关系。缺乏美育容易使学生的不良情绪难以得到疏导,导致学生郁郁寡欢、萎靡不振,缺少信心与激情,沉迷于网聊和游戏之中。相对于普通本科生,高职生社会地位低、就业压力大、自卑心理重。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人的情绪不能从正面予以宣导,就会以反面的形式表现出来。相当一部分学生冷酷无情、破坏公物、语言粗鲁,缺乏基本的人文素质。导致这些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美育的失位。不少高职院校只注意抓职业教育,包括美育在内的人文素质教育往往被打入冷宫,学校不关心,学生漠然视之,即使有的学生偶然获得一丝美感,也不能上升为审美意识,更谈不上审美创造,这又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高职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职业教育以个人具体的职业发展方向为目标,充分考虑个人的需要和个性,有利于发掘和张扬个人的特殊潜能。而美育在培养个性、激发潜能、培养合格的人才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以美育人,综合协调,可以促进专业人才的平衡健康发展。
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必须致力于各种教育的平衡和谐发展,美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的高职人才首先必须是人格健全、健康发展的“人”。现在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其次才是专业知识。职业学校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发展,最终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如果一个学生情趣低俗、自信心不足、功利色彩浓厚、创新能力差,就业时就会遇到困难,以后的发展也会受到限制。加强审美教育可以淡化教育培养的功利色彩,陶情冶志,疏导身心,激发潜力,增加人文涵养。“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美育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净化心灵,升华人格,是避免人被物化的一种重要方法,这一点对于和实用技术密切接触的高职学生尤为重要。美育通过各种审美媒介培养人的思想感情、启发人的聪明才智、改变人的精神面貌,美育的终极目标在于培养人,即使人获得精神的解放与自由,将人从物质世界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上升到精神自由的至高境界,最终使人的个性得到全面充分的发展。
其次,以美济善,寓教于乐,可以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寓教于乐是古罗马的贺拉斯在谈到艺术的功能时提出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强调美育与德育的结合,按照美的规律对人进行教化。“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一切道德信念只有成为个人的内心信仰才能被人所接受并转化为行动。要使人从内心接受道德信仰,美育的作用是无与伦比的。美育以感性的方式陶冶人的情操,而不是理性的说教,是发自于内心而且是身心愉快的,并没有强制灌输的感觉。德育是“礼”的教育,内容是“序”,主要作用是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美育是“乐”的教育,内容是“和”,即调节性情。美育和德育结合最终将达到“礼乐相济”,个人和社会完美统一。人的情感并不天生是美与善的,美与善的情感可以引人进入高尚的境界,而丑与恶的感情则诱人步入堕落的地狱。美育有助于学生、师生之间的感情认同,增强道德打动人心的效果,远比枯燥的灌输与一味的说教奏效。美育中的艺术美能够集中反映生活现实,通过感受艺术美,能够穿越表层迷雾的困惑,把握更为真实的生活实质,提高辨别善恶美丑的能力。在高职教学中,不少教师将德育变成枯燥的政治说教,而失去了其原有的伦理价值和精神内涵。德育的目的在于培养人的社会人格,主要依据现实原则和社会尺度;美育的目的在于培养独特的个性,主要依据理想原则和社会尺度。将美育的情感性、艺术性融入德育的现实性、科学性之中,便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次,以美求真,激发潜能,可以提升高职生的智力水平。
美育能平衡感性与理性,活跃科学思维。科学研究表明,人的大脑分左右两半球,左半球用于逻辑思维,右半球用于形象思维。只有当人的左右脑均衡发展、相互补充时,其机能才能得到全面而充分的发挥。高职教育专业课程的开设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必需、够用”为度,这就导致左脑超负荷运转,而右脑经常闲置,左右脑发展的不平衡不仅限制了形象思维能力的发展,缺乏灵活创新的能力,而且抽象思维能力也受到抑制。只有加强美育,激发大脑智力潜能,促进左右脑的平衡协调,理性与感性的能力才能得以和谐发展。美育与科学也有密切的联系,科学是对自然和社会构成规律的探求,即对世界和谐构成状态原理的研究,而和谐就是美。在高职教育的专业课中渗入美学思想与专门开设审美课程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样能够产生加强美育的效果。美育能提高学生的感受力与洞察力。感受力是美感的起点,审美感受的重要特征在于新鲜感,新鲜的感受才能引起情感的波动。审美感受能力的提高能够加深学生对外界的直观把握能力,并逐渐形成从整体上观照与领悟客观世界的能力,拥有较强的审美感受力,就能够敏锐地觉察到事物的细微变化。洞察力则是一种由感性上升到理性的较高层次的能力,经常进行审美教育,训练感受力和洞察力,高职生的感官就会较为敏锐,容易迅速找到事物之间的微小差别与整体联系,并能迅速找到问题的症结,积极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以更为广阔的思维视角探求问题的解决。
美育能训练学生的记忆力与思维力。人凭借记忆才能在感性的基础上完成思维、想象、创造等高级的心理过程。美育利用其显著的直观性、可感性特点,可以艺术手段培养对于具体事物的形象记忆能力,如美术教育能增强学生对图像、色彩的识别能力,音乐教育能够训练音准、旋律、节奏等形象记忆能力。这种识别记忆能力可渗入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中并发挥作用。美育通过平衡左右脑功能,同样可以提高人的抽象思维能力。美育对思维能力提高的作用,表现在通过审美,可以使学生在自然美、社会美、人性美的环境中,扩展思维深度,加强对现实生活的理解。
美育能培养高职生的想象力与创造力。想象力是人类大脑的特殊功能,想象可以移花接木、铁树开花,可以设身处地、以假为真,可以情之所致、化无为有。目前,高职生中普遍存在着想象力干涸的现象,美育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无论自然美、社会美还是艺术美,都为学生锻炼想象力提供了空间。与想象力密切相关的是创造力,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对高职生至关重要。高职生就业以后,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发展,专业知识需要不断更新,遇上工作调整还要适应新工作的要求,如果没有创新思维,囿于旧有知识范畴是不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文化价值、审美价值正逐渐超出其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要求在专业教育中注重学生审美创造能力的培养。美育在培养高职生创新精神方面有独特作用,创新思维的关键是新思想、新意象、新假设,需要充分发挥想象、联想、直觉、灵感、幻想等非逻辑思维的功能,而美育正是培养和发展这些非逻辑思维能力的最佳途径。
最后,以美陶情,健全人格,可以开拓人生的新境界。
人格主义教育学强调独立人格的价值和人格的自由发展,认为培养学生的人格应成为整个教育过程的中心。李泽厚认为,美是以直接塑造、建设人的感情为基准和目标的,华夏文化、文艺及美学不是“再现”,也不是“表现”,而是“陶冶性情”,即塑造情感。蔡元培也指出:“美育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于教育,以陶冶情感为目的者也。”美育通过各种审美媒介升华人的思想感情,改变人的精神面貌,进而健全人格,通过艺术等美感活动与审美方式,提高人的素质与修养,转移人的心理气质,从而达到培养人的目的。美育转移人的心理气质,开拓人生新境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生理的兴奋和快感转移到内心的恬适与愉悦。(2)从个别的感觉与印象转移到普遍的沉思与观照。(3)从功利性的占有与享受转移到非功利的脱洒与玩赏。具体到高职教育,这种作用可表现为:(1)宣导身心,消除不良情绪,脱离低级趣味,改变悲观厌世态度,保持平和心态,从容应对挑战。(2)塑造美好品格,发展和谐个性,改变冷漠待人的态度,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3)自由旷达,不急功近利,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独特的人格魅力。
参考文献:
[1]袁蕾.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中的人文教育[J].教育与职业,2005,(32):6-7.
[2]王梦云,邓嵩.谈以人为本的职业教育观[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14):11-12.
[3]俞毅.职业学校的个性化发展[J].职业技术教育,2004,(15):48-49.
[4]杨金土,等.论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J].教育研究,199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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