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首页 > 职教文章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福州市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市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09-12-6 13:01:39 浏览: 349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各区(市)、县劳动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根据闽劳社[2002]25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在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向我局职业培训处反映。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福州市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是具有高级技能的人才,是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激励机制相联系的客观需要。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客观是需要,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技师考评的对象、标准及职业(工种)范围。
1. 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上确有技术专长暂缺单位的非在职人员,从事技师聘任制的技术职业(工种),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所有劳动者,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评。
2. 劳动保障部组织制定并颁布国家统一的技师资格标准,做为技师考评的依据。国家尚未制定技师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的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标准执行。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确定的名称,凡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的职业(工种),均可列为技师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二、技师考评的组织
我市技师的考评工作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指导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及具体考务工作。担任鉴定技师考评员的条件必须是已取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三年以上考评员资格的人员,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经考核合格,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高级考评员证书后方可聘任担任鉴定技师考评员资格。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继续担任考评员者应重新审核,换发新的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技师的考评方式、方法
技师考评方式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鉴定是按照技师资格标准要求,重点考核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要求采取闭卷考试的方法;操作技能的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方式。对应具备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的职业(工种)还应加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科目。综合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论文答辩等方式,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以及传授技艺的能力。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综合评审3项实行百分制,各项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三项中单项或两项鉴定成绩及格以上的,成绩2年内有效。
四、申报条件
(一) 技师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职业培训、自学,达到同等水平;
3.具备本职业(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满二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工艺改革、设备工具改进中取得明显成果;
5.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二)具体的申报条件,根据每个职业标准要求进行。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颁布技师申报条件的职业(工种),按颁布的条件执行;未制定技师申报条件的职业(工种)原则上按下列条件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1. 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1996年
以前地(市)级以上工考委和省行业工考委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2. 对2000年之前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线技术人员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25年以上和年龄在45岁以上,未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可先申报高级工鉴定,鉴定合格者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3. 对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学院高级技工班的毕业生,或取得
相同专业大专学历以上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并继续从事职业(工种)2年以上的;
4.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
(工种)工作1年以上,同时具有相近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
5. 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以高级工职业技能为标准的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总分前5名、省级二类和各设区的市以高级工职业技能为标准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总分前3名者,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考评,免于操作技能考核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参加综合评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1. 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
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 获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证书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工作1年以上;
3.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以上,同
时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
五、报名办法和应提交的资料
各县(市)属单位及其他各类人员到县(市)劳动局报名,汇总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属单位及其他人员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申请,填写个人《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培训、考核。
报名应提交的资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
证书)、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本人2寸黑白免冠近照一式4张;
5.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工部门出具的从业年限及从事本职业简历
证明;
6.在指定时限内提交有关论文一式叁份。
六、收费标准
鉴定费收费标准按闽价[1997]费字49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证书核发
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成绩均合格者,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发给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八、技师的聘任。
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并签订技师聘任合同,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职、辞聘、违约责任等事宜。受聘技师的职务津贴可在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1]14号文)规定的技师职务津贴的标准上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结合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自行确定。技师职务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管理。受聘技师、高级技师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技师的义务
技师是生产中的技术骨干,是技术精湛的能工巧匠,应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改革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参加或组织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绝招和经验,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担任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此外还应出色地完成本职业生产任务。
十、技师的管理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单位应建立技师生产技术考核档案,并为技师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还应建立技师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技师在任职期间解决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成果和传艺带徒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调薪、奖励和能否续聘依据。
十一、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