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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09-12-6 12:09:32 浏览: 312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的客观需要;是引导企业工人考核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的重要举措。改革技师评聘制度,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缓解高级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
各地区、各部门对技师考评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共同推动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在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向省厅职业培训处反映。
福建省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是具有高级技能的人才,是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加快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技师考评的对象、标准及职业(工种)范围
1、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2、国家已规定技师职业资格标准的按照标准要求执行;国家尚未制定技师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的考核试题和评审条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制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凡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的职业(工种)均可列为技师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4、本办法不包括行业特有工种的技师考评工作,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技师考评的组织
技师的考评工作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主要负责统一标准命题、统一制作复习提纲、统一阅卷登分、统一制作证书,审定高级考评员名单等。设区的市开展技师考评工作的高级考评员以当地考评员为主,必要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调配派遣,跨设区市调配派遣的考评员差旅费、食宿费按规定标准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支付。各设区的市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组织工作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细则。
担任鉴定技师考评员的条件必须是已取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称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三年以上考评资格的人员,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公共知识的考核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命题,专业技能的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命题,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证书后方可聘任担任考评员资格。
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继续提任考评员者应重新审核,换发新的考评员资格证书。高级考评员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
技师鉴定应选择考评员力量强、设施设备条件好、管理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承担技师鉴定工作的鉴定站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技师考评方法
技师考评方式方法:技师的考评方式分为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鉴定是按照技师资格标准的要求,主要考核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理论知识要求采取闭卷考试的方法;操作技能的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方式。对应具备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的职业(工种)还应加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科目(加试职业(工种)目录和免试年限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通知)。
综合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论文答辩等方式,对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方面进行评议和审查。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综合评审3项实行百分制,对各项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四、申报条件
(一)具体的申报条件,根据每个职业标准要求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颁布技师申报条件的职业(工种),按颁布的条件执行;未制定技师申报条件的职业(工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1、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1996年以前地(市)级以上工考委和省行业工考委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2、对2000年之前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线技术人员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5年以上和年龄在45岁以上,未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可先申报高级工鉴定,鉴定合格者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3、对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学院高级技工班的毕业生,或取得相同专业大专学历以上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证书)并继续从事职业(工种)2年以上的;
4、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同时具有相近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
5、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以高级工职业技能为标准的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总分前5名、省级二类和各设区的市以高级工职业技能为标准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总分前3名者,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考评,技师资格考评可免于操作技能的考核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但须参加综合评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1、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获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证书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
3、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以上,同时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
五、实行技师聘任制
对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并签订技师聘任合同。受聘技师的职务津贴可在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1]14号文)规定的技师职务津贴的标准上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结合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自行确定。技师职务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管理。受聘技师、高级技师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报名办法和应提交的资料
省属单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县、市属单位及其他各类人员可向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经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初审并报备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汇总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审。复审合格名册报备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名应提交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2寸黑白免冠近照一式4张;
5、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工部门出具的从业年限及从事本职简历证明。
6、在指定时限内提交有关论文一式叁份。
七、考务管理
技师考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及统一证书的原则,逐步实行全省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八、鉴定成绩处理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三项中单项或两项鉴定成绩及格(60分)以上的,成绩2年内有效。
九、收费标准
鉴定费收费标准按闽价[1997]费字4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3项成绩均合格者,经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发给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厦门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由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核发证书。
十二、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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