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首页 > 职教文章 > 政策文件 > 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日期: 2012/12/21 浏览: 4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学海网

说明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为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内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来我局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依据现行国家、省、市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我局编印了《劳动保障政策问答》,从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维权三个主要方面,以问答形式介绍了我市劳动保障业务工作办理程序和办理要求。此次编印《劳动保障政策问答》依据的是2005年底之前有效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按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执行。由于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比较繁杂,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仪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一月
  
   目录
   1、就业再就业
   2、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
   3、劳动保障维权
  
   就业再就业
   一、劳动者如何申领就业登记证、进行求职登记?
   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一张1寸照片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劳动力市场求职洽谈。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每周四上午在市劳动力市场定期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招聘手续?
   1、招聘登记。用人单位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书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招聘简章等材料,每周三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进行招聘登记。
   2、招聘洽谈。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可采取面谈、考核、体检等形式进行招聘洽谈,确定是否录用。
   3、用工备案。对经用人单位考核录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用工备案登记表格在仪征劳动保障网上下载。
  
   三、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1、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布招聘人员简章。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聘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等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3、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被招聘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四、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要具备哪些条件?
   1、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或熟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2、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其中,乡镇、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有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3、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具备产权证或租用合同与协议。
   4、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固定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
  
   五、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且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两张;现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生活费的下岗人员持再就业办的《下岗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两张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
  
   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哪些条件,有哪些程序?
   凡年龄男在60岁以内、女在5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审核并承诺担保、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额、贷款利率是多少,如何偿还?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信用联社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九、如何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服务型等五类企业?
   1、条件。服务型、商贸型等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程序。携带下列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申报: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劳动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服务型等五类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新办服务型企业(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限制行业除外)达到上述条件,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4、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的8.3%。
  
   十一、什么是就业准入,我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有哪些?
   就业准入就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后,方可就业上岗。
   我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有: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 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农机修理工、洗衣师、裁缝、糕点面包烘烤工、熟肉制品加工工。
  
   十二、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如何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种等级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应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三、申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1、举办者资格条件。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以个人名义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提供办学担保人,担保人应具备法人资质且资产额大于申请学校总资产,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人员配置条件。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与教学人员。
   3、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申办学校时,将办学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计入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4、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5、各种制度和教学文件。应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四、如何申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1、资料填写。申请人从仪征劳动保障网下载《江苏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好表格。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受理审查。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五、市技工学校开设了哪些专业,开展社会培训的工种(专业)有哪些?市白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的工种(专业)有哪些?
   2005年仪征市技工学校开设的专业共8个,分别是:模具设计专业、机电一体化专业、数控专业、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电器检测与维修专业、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汽车装配与维修专业及铆焊与电子应用技术专业。
   开展的社会培训工种(专业)有:车工、钳工、电工、焊工、数控、收银员、报销员、服装裁剪、汽车装调工、涂装工、保洁员、餐厅服务、客房服务等。
   白沙国家技能鉴定所鉴定的工种(专业)主要有:车工、钳工、焊工、电工、裁剪、缝纫工、计算机操作员及中式烹调师等。为配合扬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白沙国家技能鉴定所还开设了车工、钳工、电工、数控车加工中心、数控铣等工种的高级工和技师鉴定。
  
   十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1、单位(个人)申报填表,提供身份证、资料。
   2、鉴定所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合格后由鉴定所组织应知、应会考核并汇总成绩。
   4、填写办证表,办理证书。
   5、发放证书。
  
   二、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十八、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证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参保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十九、参保单位如何确定和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本结息年度月缴费工资,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的整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月缴费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扬州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扬州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低于扬州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按照扬州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但不得低于仪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工资每年7月份由用人单位按实调整一次。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十、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
   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各类企业以及机关事业编外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7%,其中,企业缴纳比例为19%,个人缴纳比例为8%,2006年7月后,企业缴纳比例调整为20%,个人缴纳比例不变。今后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参保单位如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应当在每月20日至25日期间,携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名册(单位参保后,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可随时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申报次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于每月底向市地税部门提供各参保单位应征缴数据。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的,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人数、缴费金额代为申报。
   参保单位办理缴费申报后,应依据苏政办发[2000]56号文件规定,于每月15日前到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缴清当月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市地税部门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十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后,如何续缴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后,个人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于自由职业参保人员收入无法确定,每年7月,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收入高低、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扬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和选择缴费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在一个年度内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失业人员续缴保险后,可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首次续缴养老保险时,携档案保管证明以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办理续保手续。中断投保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二十三、自由职业者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凡城镇户口、年满18周岁的自由职业者均可以参加养老保险。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即可办理。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即可办理。如参保者要求补保,1992年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从1992年元月起补保;1992年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补保。
  
   二十五、职工在省内或跨省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缴纳养老保险后,个人无论到新单位就业或转移到外省市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均可随之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间断计息。
   职工在省内或跨省流动时,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商调函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在跨统筹区域内流动时,既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又转移基金。
   二十六、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可享受哪些待遇?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按月领取,直至死亡。
   2、参保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3、参保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或一次性救济费。
   4、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80个月的,按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7月1日可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进行正常调整。调整与否及调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二十七、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及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为领取生活费人员)。
   
   二十八、如何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1、初审。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将到龄退休职工审核花名册及个人档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符合病退条件的,从鉴定次月办理退休(职)手续。
   2、公示。经初审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应张榜公示5天,再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3、核算。由社保处审核缴费情况,核算出1995年前推算储存额及96年以后个人帐户全部余额。
   4、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职工退休养老证》,企业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后,群众无意见的,到社保处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二十九、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申报: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劳动鉴定的书面申请,再由所在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申报。
   所需材料:(1)个人劳动鉴定书面申请;(2)职工个人档案;(3)居民身份证;(4)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诊断书等有效证明;(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2、受理: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收鉴定费280元/人。
   3、评审:(1)对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检查;(2)医疗卫生专家按国家鉴定标准进行初评提出鉴定意见;(3)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审,报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
  
   三十、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3、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三十一、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如何计发?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享受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和÷120。2006年7月1日后按国家新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三十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如何继承?
   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或定期救济费,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不敷使用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人员没有供养直系亲属或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包括一次性救济费和定期救济费)后仍有余额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三十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能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三十四、享受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子女未满18周岁的;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7、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由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十五、如何申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或一次性救济费?
   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可申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或一次性救济费,申请有关待遇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死亡证明;2、死亡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供养证明(进社区的离退休人员由社区出具供养证明);3、死者亲属家居农村的,需提供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两级机构出具的供养证明;家居城镇的(含集镇的城镇户口),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供养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供养对象的出生年月、性别、户口性质、有否经济来源以及与死者的关系。如死者供养父母或祖父母的,还需提供死者及其父辈的兄弟、姐妹情况。4、丧失劳动能力,超过供养年龄,仍需继续供养的,需提供有权部门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5、供养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供原件审核;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六、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哪些主要内容?
   1、为退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2、在社区建立与退休人员联系制度,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定期进行走访,掌握退休人员基本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3、统筹异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异地退休人员户口迁移、住院医疗费结算等工作。
   4、开展重病住院、退休人员亡故慰问工作,并帮助亡故退休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5、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适时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6、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统一基本信息项目并实行微机管理,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
   7、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8、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十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如何办理?
   1、移交对象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各类退休人员和享受直系亲属供养待遇的人员。
   2、所需材料
   职工档案、档案移交单、移交花名册、档案管理卡、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代办服务费缴费申报表(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办理移交时,交一寸照片3张)。
   3、业务流程
   (1)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由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业务科审核,办理档案移交手续;(2)缴纳代办服务费;(3)签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4、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将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实施管理服务。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三十八、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团和经市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管理制度的的各类事业单位。
   参保对象是:机关、群团、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非在职聘用干部);乡镇机关选聘干部和乡镇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其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条件的人员;符合《仪征市人才引进及奖励暂行办法》(仪委发[2004]40号)文件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经个人申请,政府批准,可参照《暂行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十九、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注册登记?
   新参保单位须携带批准成立文件、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报社会保险申请表后,到机关事业保险处办理社会保险注册登记。
  
   四十、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申报结算业务?
   1、养老保险费结算,以事业法人单位为结算户,实行全额结算,差额拨付。
   2、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市政府印发的《仪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为准。
   3、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人数发生变化时,单位需在30日内携带人事部门的调入(出)介绍信或编办的列编通知书、工资增减表(复印件)到机关事业保险处申报。
   4、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的,视同缴费基数、人员未发生变化处理。
   5、因单位未申报等原因造成漏缴社会保险基金的,需补缴养老保险费。
   6、单位在职人员减少未及时申报的,从单位申报的下月起核减,以前月份不予调整。
   7、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由单位填报离退休人员变动名册,并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从死亡的次月开始停止支付养老金。
  
   四十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要提交哪些材料?
   新增退休人员待遇复核,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同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1、职工档案;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表;3、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给的伤残鉴定书(非正常退休);4、特殊工种证明(非正常退休);5、获奖证明(提高待遇);6、独生子女证明(提高待遇);7、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十二、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由乡镇企业或事业单位确认,组织投保。
  
   四十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二是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三是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四十四、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女年满50、55周岁;男年满55、60周岁,到其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填写《领取养老金申请单》,同时提供投保人的缴费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由农保专干交到市农保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市农保处收到材料后,经主管人审批,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发放《领取证》;同时办理养老金银行开户和发放手续;养老金由银行统一代发。
  
   四十五、如何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续?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携带相关审核、批准资料及“审批表”、“花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汇总表”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部门确认后,发放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证;同时根据不同年龄段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银行开户和发放手续;生活补助费、养老金由银行统一代发。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四十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四十七、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流程是什么?
   1、参保登记
   (1)参保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原件、最近一个月社会保险申报表等材料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手续。(2)参保单位填写并核对单位职工花名册。
   2、申报缴费
   首月在市医保处缴费,从次月起直接到所属地税分局领取社会保险申报表并缴费。各项基金申报结算为预结算,如有人员变化,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0日至25日将《人员增减变动表》送市医保处。
  
   四十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流程是什么?
   1、参保登记
   (1)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或续接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须携带养老保险手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就业登记证等材料直接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2)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或续接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医保处登记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参保手续。
   (3)2004年7月13日前以社会从业人员身份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须携带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新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带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续接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带医疗保险卡(IC卡)。
   2、申报缴费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市医保处缴费并领取医疗保险“证、病历、卡”或重写IC卡。缴费方式:首次缴费须在市医保处以现金缴纳至少半年医保费,以后从参保人的中信银行帐户按月代扣代缴(需要发票者可在市医保处缴费开票)。
   常年驻外及异地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十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险种有两种供选择,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二是住院医疗保险。无论选择参加上述何种保险,均要同时参加医疗救助保险,按照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医疗救助金。以参保时选择的险种为准,不可更换。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次月起使用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及标准统一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规定的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无论在退休前还是退休后,只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医疗救助规定的待遇,不设立个人帐户,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等统筹基金补助待遇。
  
   五十、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参保时,必须一次性为本单位已退休人员交纳不超过10年的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男性: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5周岁-现实际年龄);女性: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0周岁-现实际年龄)。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200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医疗保险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至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由用人单位按其退休时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200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用人单位按其退休时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用人单位须一次性为其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0。
  
   五十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剩余的部分即为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医疗费:1、患病住院治疗的;2、符合规定可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3、部分特殊检查、治疗的;4、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比照住院办理。
  
   五十二、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主要用来支付哪些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参保人员的医疗终身帐户,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补助等,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医疗时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本人用现金支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目的在于为参保人年老、体弱、多病时积累医疗资金,同时有利于增强参保人节约意识。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全部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五十三、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怎样计入?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年龄分别不同比例按月计入个人帐户。两项合计为: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6%划入;36至45周岁(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3%划入;46至55周岁(含5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3.5%划入;56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4%划入。
   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入,计入办法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4.5%划入;企业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6%划入。
  
   五十四、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段?基本医疗保险如何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的起付段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前,个人按规定须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比例给付的标准。在一个医疗统筹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时,设定起付段。起付段全部由个人自付。在职职工起付段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退休人员起付段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所有转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为1000元。
   起付段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在职职工分段支付比例为:起付段—5000元(含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高5个百分点。
   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作另一次住院计算。新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半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救助基金待遇。
  
   五十五、医疗救助基金怎样筹集,如何支付?
   医疗救助基金主要分三块筹集,第一块是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第二块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36元/人•年划出,第三块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划出,标准为:在职人员4元/人•月,退休人员5元/人•月。
   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上至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为:3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救助基金支付85%;100000元以上—250000元(含250000),救助基金支付80%。
  
   五十六、参保人调往市外,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参保人调往市外,须持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等材料至市医保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提现给本人,个人帐户同时注销。
  
   五十七、医保卡遗失或损坏后如何补办?
   持卡人应持单位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病历也遗失的还须带2张本人近期免冠1寸近照)及时至市医保处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挂失前所造成的个人帐户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若由他人代办,除以上材料外,代办人还须持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十八、医保待遇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市内门诊:凭医疗保险“证、病历、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
   市外门诊:医疗保险“证、病历、卡”,门诊病历,转院转诊审批表,特殊检查治疗的报告,有效医疗费用收据等就诊记录。
   市内住院:凭医疗保险“证、病历、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
   市外住院:医疗保险“证、病历、卡”,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转院转诊审批表,有效医疗费用收据,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等就诊记录。
  
   五十九、异地居住、常年驻外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申请?
   1、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是指居住地不在本市范围且又不能回本市就医者,时间一般为一年以上;常年驻外工作的参保人员指被所在单位派往仪征市外工作而又不能回本市就医者,驻外时间一般为半年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填写《异地居住、常年驻外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3、由居住地或驻地医保经办机构对所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确认,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送至市医保处审核、备案。送交时附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常年驻外相关证明材料。
  
   六十、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如何申请?
   1、我市慢性病病种暂定为: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肺心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
   2、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每年3月或8月到市医保处领取《慢性疾病鉴定表》,并详细填写,由单位签署申报意见并加盖公章。
   3、将《慢性疾病鉴定表》和相关病史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报送市医保处。
   4、市医保处统一组织进行集中体检后,提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审批。
  
   六十一、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如何补助?如何就诊?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承担1000元(含个人帐户支付金额)后,统筹基金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在职职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支付50%;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上,支付60%;退(职)休人员支付70%。年度实际补助不超过2000元。
   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或购药时应主动出示“医疗保险慢性病患者就诊卡”、医保专用病历,并在医生开具的专用处方单上签名。慢性病门诊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用IC卡结算,无论个人帐户是否有余额,每次就诊(购药)时都应划卡结算。不属所患慢性病病种范围的药品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门诊发生的特检疗费用,不列入慢性病门诊结算范围,统筹基金另外给予补助。慢性病患者门诊购药剂量最多可达45天,但住院带药剂量和普通参保患者一样不得超过7天。
  
   六十二、转院、转诊如何申请?
   1、参保人员住院需市内转诊的,原则上应转往市区医院或专科医院。
   2、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市外就诊的,由我市二级医院填写《转院、转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医疗审核章后,报市医保处批准后方可转院。急危病人确需转诊,在时间上不允许按程序报市医保处审核批准的,可由医院当班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但三日内须由病人家属到市医保处补办转诊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六十三、门诊特殊检查、治疗如何申请?
   参保人员患病,需做CT、核磁共振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时,须由经治医师填写《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患者(家属)、科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医疗审核章后,报市医保处审批、备案。否则,费用自理。
  
   六十四、医疗救助如何申请?
   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后,仍需继续治疗的,须由经治医师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科主任签名,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医疗审核章后,报市医保处审批、备案。
  
   六十五、医疗救助非医保药品补助如何申请?
   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超过基本医疗最高支付范围(3万元)后,仍须继续治疗所必须使用的医保相关规定范围外的化疗药品、抗排异药品、血液及白蛋白制品,须由经治医师在征得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填写《大病医疗救助及高额医疗补助非医保药品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患者(家属)、科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医疗审核章后,报经市医保处审批。
   参保人员出院后,凭《非医保药品补助申请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病历、卡”等到市医保处报销。
  
   (三)失业保险
   六十六、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缴费比例是多少?
   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
  
   六十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六十八、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两个月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局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确认后,自办理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的数额和享受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时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职工登记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及职工个人档案。
  
   六十九、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计算,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享受1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计算(最低为165元,最高为320元),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按上款计算方法计算结果的三分之二发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计算。
  
   (四)工伤保险
   七十、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十一、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七十二、如何申报和认定工伤?
   1、申报
   (1)工伤认定申报范围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领取《仪征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有关申报材料。
   (2)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后24小时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呈报,并向市医保处报告。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起30日内到仪征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报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仪征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发放表、工作证、上岗证、考勤卡记录等);②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其他需要提交的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受理
   仪征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对《仪征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
   3、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4、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5、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各一份)。
  
   七十三、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保单位携带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市医保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经市医保处审核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参保单位携带收据至市医保处领取相关费用。
  
   七十四、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生育保险
   七十五、参加生育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参加生育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市属各类企业、部省属驻仪企业以及在市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私营企业。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的女职工(一年以内临时工除外),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均可以享受生育保险金的补偿。
  
   七十六、如何申领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是多少?
   1、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单位携带下列材料至市医保处申报:(1)准生证或生殖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2)婴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金申报表;(4)产妇出院证明及出院小结原件。
   2、经市医保处审核材料完整并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通知参保单位携带收据至市医保处领取生育保险补偿金。
   3、目前我市的生育保险待遇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一胎顺产的补助标准为3930.50元,剖腹产的补助标准为5240.60元;经批准的二胎顺产的补助标准为3275.50元,剖腹产的补助标准为4258.10元;计划内生育流产的补助标准为982.70元。
  
   劳动保障维权
   七十七、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既可采用规范性样本,也可自行拟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样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可根据双方要求进行合同鉴证。
  
   七十八、如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日。
  
   七十九、什么是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可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在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以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十、用人单位如何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书内容包括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订立、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及劳动合同期限等。首次报告应包括本单位现有全部职工。用人单位可从仪征市劳动保障网上下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书。
  
   八十一、如何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工资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八十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如何报送审查?
   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签订后,应于10日内由企业将集体合同、工资协议一式四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文本15日内,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无异议,应当向协商双方出具审查意见书。
  
   八十三、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解除合同: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十四、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保密协议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十六条)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十五、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十六、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十七、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规定了5种情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患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十八、国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1]280号),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费支付问题,仍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规定》废止日期为2001年10月19日。
  
   八十九、国家对工时制度有何规定?
   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有2种:
   1、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特殊工作时间制度
   特殊工时制主要有两种,即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主要有适用下列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期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主要适用下列人员:(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而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形式,确保其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九十、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审批?
   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随带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2)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4)保证职工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措施(5)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需要说明是以周、月、季还是以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劳动者的合同期限是周期内解除的,如何保障职工权利(6)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审批表。3、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
   审批程序: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劳动保障部门派员实地审查,核实申报资料,召开部分职工代表座谈会,进行无记名投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审批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办结。
  
   九十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有: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
  
   九十二、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其中含单位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含缴纳的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九十三、如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6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九十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九十五、劳动监察机构受理投诉举报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九十六、劳动者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时效如何掌握?如何进行投诉举报?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者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举报方式有三种:1、电话举报(0514-3422095);2、来信举报(仪征市大庆北路3号 邮编:211400);3、来访,直接到仪征市劳动监察大队当面举报。
  
   九十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十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本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所属员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均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九十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提交哪些材料?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委托函;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诉人申诉时应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无异后退回。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类应提供的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1-2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全体员工签名表以及推荐代表的权限。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4项要求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受委托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委托函。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有:
   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仲裁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有权提起反请求。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5、有权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的义务有:
   1、应当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2、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庭秩序。
   4、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5、应当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