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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相关政策解读

日期: 2012/12/21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学海网

一、劳动就业
   《再就业优惠证》
   1.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是哪些?
   答:(1)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2)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3)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6)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符合《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
   (1)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出具的进中心保生活协议书复印件;失业职工凭《就业登记证》;关闭破产企业待安置职工凭企业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失业人员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证》。
   (2)本人身份证及一寸证件照1张。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收到上述证明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到社区张榜公示,核实无误后,报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发证。
   3.《再就业优惠证》如何使用和保管?
   答:《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4.违反《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5.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如何享受税收减免?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采取核准制方式予以减免税收,减免权限由各县(市)局、市区各税务分局审批。具体操作程序为: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局(分局)办理减免纳税人确认登记。主管税务局(分局)核实确认后,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市、县地方税务局二00X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专用章”,并进行减免税纳税人登记。凡办理过减免税确认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按月报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受理人员审核后,给予减免税处理。
   7.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能享受哪些收费项目减免?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 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现场监测收费(含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查费、现场调查费)、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及物理、化学检测费(材料费除外);
   (2)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CPU]、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消防产品安全许可证(指灭火器维修)、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工本费、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安全合格证工本费;
   (3)经贸部门收取的白酒酒类销售许可证(批发)工本费、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收费、 屠宰工人上岗证收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及复审费;
   (4)盐务部门收取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5)教育部门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
   (6)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7)房产部门收取的房屋权属抵押登记费;
   (8)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市政府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减免项目
   (1)免收项目
   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书工本费、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
   ② 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统一代码证书工本费;
   ③ 人事部门收取的聘任(用)合同鉴证费、信息咨询费;
   ④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
   ⑤ 金融部门收取的贷款卡工本费、开户许可证工本费;
   ⑥ 绿化部门收取的义务植树统筹费;
   ⑦ 司法(公证)部门收取的证明房屋转让、证明土地使用权转让、证明经济合同、证明民事协议、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按规定减半收费项目
   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档案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职业技能培训(免收一次);
   ② 人事部门收取的档案管理费、人事关系转出代理费;
   ③ 城管部门收取的保洁费:从事饮食瓜果摊贩摊点、服装、百货等个体工商户;
   ④ 各类中介服务收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办、产权交易、鉴定、公证等)。
   (3)市政府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减免收费项目
   小额担保贷款
   8.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是什么?
   答: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的下岗失业人员。
   9.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额度为每人不超过2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担保额度,但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均2万元的标准。
   10.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1.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可否享受贴息?
   答: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12.什么是微利项目?
   答: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13.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答: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14.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1)个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领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创业计划书》。
   (2)社区公示、街道签署意见。社区公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有关材料后,签署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无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明和贷款推荐意见。
   (3)贷款银行项目审查。持《申请表》、《创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到贷款银行签署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具有可行性的意见。
   (4)担保审核。持《申请表》、《创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到担保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并提供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效反担保,担保机构签署承诺担保意见。
   ①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财产实物抵押、质押;
   ②有一名以上所在居住地的在职职工作为保证人(系单位正式职工,有稳定收入者)同意为其反担保,保证人须出具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盖章);
   ③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成立企业的,也可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进行反担保。
   (5)银行核贷。借款人持《申请表》、《创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正式担保及借款手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15.市区经办小额贷款担保的是哪些机构?
   答:南通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16.市区经办小额贷款是哪些银行?
   答:南通市商业银行。
   17.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如何计算?
   答: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18.劳动事务所可为哪些个人进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答:凡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区城乡劳动者,包括自由(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原待业人员、失业职工、农民合同制人员,均可由劳动事务所代理劳动保障事务。
   19.劳动事务所可为个人代办哪些服务事项?
   答:个人要求代理劳动保障事务,在与市劳动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后,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1)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
   (2)保管个人档案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根据本人要求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
   (4)被新单位招聘后终止代理并办理调动手续(包括异地调动);
   (5)代理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病退条件的,代办退休养老手续; (6)出具或办理以个人档案为主要依据的有关政审、身份认定等证明或手续;
   (7)按有关部门规定出具申领结婚、生育、独生子女等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8)代办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申报审批手续;
   (9)接受户籍关系、党组织关系挂靠;
   ⑽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
   ⑾代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及档案材料相关的其他事项。
   20.个人代理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答:凡要求参加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人员分别携带有关证件资料;
   (1)待业人员持《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免冠1寸照片3张;
   (2)失业职工持《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
   (3)原农民合同制职工持《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本人档案资料;
   (4)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免冠1寸照片3张。
   21.代理的个人怎样计算缴费年限?
   答:代理的个人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与代理前的缴费年限(含 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1.劳动合同如何订立?在签订合同方面,工会可发挥什么作用?
   答:(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及要求;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⑤劳动纪律;
   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内容。
   (3)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作需要和劳动者本人条件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风险金或保证金。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凡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要职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提出的;
   (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的,适用上述规定。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对职业病防护措施有何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 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如何理解本企业工作年限?
   答:由于企业体制发生变化,职工从一个企业转入另一个企业,及国家政策性安置或组织委派调入人员,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现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视作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重新录用或其他调入人员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从调入或转入之月起计算。
   6.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变更?
   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修改或失效的;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需要调整劳动报酬的;
   (五)其他需协商变更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同时载明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给予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和不得解除?
   答:(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条款的约定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职工担任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后,劳动合同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9.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下列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什么手续?
   答: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失业、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 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 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2)、(4)、(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依据(1)、(2)、(3)、(4)、(5)条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对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满一年的标准计算。
   12.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答: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自动续延的劳动合同,但可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给职工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赔偿。
   1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什么情况下不得终止?
   答:(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①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
   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14.实施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1)关于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根据省政府第55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原固定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时,只要职工本人提出要求,应签订或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临时性或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或外来劳动力,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凡未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省政府第95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5.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答:(1)按照劳社厅函[2001]280号、苏劳社法[2002]2号规定,2001年10月19日前国有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支付其2001年10月19日前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6.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方面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可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关于商业秘密的范围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执行。
   17.什么叫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答: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它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18.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 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10)违反集体 合同的责任;(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9.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有哪些要求?
   答:集体协商由企业方和职工方分别推举代表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 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 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业方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企业联合会,也可以是其委托 的代表。职工方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基层工会。双方首席代表各自 确定。
   双方代表应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人;代表资格不得重复;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20.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一是职工方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活动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依法享受应有的工资和待遇; 二是集体协商代表任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时, 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21.集体合同期限为何规定至少为一年?
   答:因为签订集体合同程序严格,必须经过平等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等法定程序,短期内不可能频繁更迭,否则不利于企业发展。反之,期限过长,不能适应劳 动关系的变化与调整,难以发挥集体合同调整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
   签订两年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可就每年工资等不确定因素方面的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 年度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
  
   三、工资支付
   1.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工资支付项目:技能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等奖励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工资支付的标准:企业自主制定并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参照执行。 (3)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支付的对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5)工资支付的时间: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①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即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④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⑤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7)企业特殊人员工资支付:
   ①关于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支付: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由企业决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职务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后,在评奖、晋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②关于受行政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
   企业职工因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处罚的,被拘留期间停发工资;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停发原工资,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其标准最多不超过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如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后,继续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恢复其原先的工资待遇;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由企业重新确定;企业职工被处以劳动教养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原工资,由企业按不超过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生活费。劳动教养期满后回原企业工作的,由企业自主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③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等类型人员被羁押期间的工资支付: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人员,羁押期间的工资支付按下列原则处理:
   既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用人单位也未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基本工资;
   虽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但原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基本工资由原用人单位酌情减发或不发;
   ④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⑤被免予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工资支付按下列原则处理:
   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一律不予补发;
   受到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被免予刑事处罚回原用人单位后,可以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⑥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主决定其劳动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司法机关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间参加劳动的,企业自主发给生活费;
   上述人员在被解除管制或缓刑考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报酬。 ⑦被错误拘留、逮捕、判刑人员的工资支付:1995年1月1日以后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按照赔偿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给予刑事赔偿。
   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案件,按1985年9月13日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2.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取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
   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市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下:南通市区:500元/月;启东市:500元/月;通州市:500元/月;海门市:500元/月;海安县:440元/月;如东县:440元/月;如皋市:44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40元,共计80元。
   4.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5.小时工(钟点工)的含义是什么?
   答:小时工(钟点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存在雇用关系的劳动者,受雇于同一雇主,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劳动报酬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的一种非全日工作制的用工形式。 6.我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南通市区和启东市、海门市、通州市执行江苏省小时工最低工资二类标准,即4.2元/小时,如东县、海安县、如皋市执行江苏省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三类标准3.7元/小时。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7.企业再就业职工劳动报酬有什么规定?
   答:(1)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后,不得歧视他们。在工资待遇方面,将他们与本单位在职在岗的职工同等对待,应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依据,严格执行《劳动法》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不得故意压低、克扣、拖欠再就业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借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增多的暂时困难,故意压低甚至无故克扣、拖欠再就业职工工资,侵害其合法权益。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再就业职工的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 企业安排其加班加点的,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发放。
   (3)再就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四、养老保险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 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非正规就业的职工或自由职业者,可以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制定的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 险业务。
   2.参保人员的哪些收入应列入缴费工资基数?
   答:企业依据劳动合同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应列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
   参保人员年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
   人员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参保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国家规定一般在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具体比例 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原则上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 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我市市区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的比例分别为20%和7%。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8%。
   4.参保人员如何了解单位给自己申报的缴费工资情况?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都要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其中一项内容就是 当年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参保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单 位给自己申报的缴费工资不实,应及时通过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予以纠正。
   5.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已满15年以上,但距退休还有一段时间,是否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这种人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确实未从事社会劳动,在未从事社会劳动期间不缴费,不记缴费年限,不计个人帐户,因而也不享受有关待遇,但未从事社会劳动期间,须经市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可;另一种是从事了社会劳动,应按省规定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的须补缴,并依法缴纳滞纳金后,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
   7.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待遇如何确定?
   答:国务院关于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统一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各不相同:
   (1)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新人)退休时: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和其所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2)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新人)退休时: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是,以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底前全部工作年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再除以120。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统一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8.职工病退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关于病退,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
   江苏省政府第139号令规定,对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在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补缴的,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及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对于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家现行 的政策规定,其养老金待遇要减发。具体办法是: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按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9.国家、省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对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①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1993年前经中央有关部确认为特殊工种的,且只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②企业已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报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
   ③单位所报特殊工种名录经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①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 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②年龄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须年满55周岁,女须年满45周岁。
   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且到达上述退休年 龄的职工应该退休。
   (3)关于折算缴费年限的计算。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一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 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根据省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之前从事特殊工种最多只能折算缴费年限5年。不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折算缴费年限。
   (4)关于报送和公示问题。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每年向退休审批管理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 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并定期向本企业职工公布。职工流动时 ,经核定的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随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10.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可享受哪些待遇和标准?
   (1)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 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 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2)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退职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4)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
   (5)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的,计发基数乘12。
   (6)死亡人员丧葬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 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不 敷使用的,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11.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 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12.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如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为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 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13.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关系怎样接续?〗
   答: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及时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社会保险 机构,然后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封存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依据企业历次为其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到帐金额,确定职工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养老保险关系与个人帐户予 以保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计息。职工再次就业时,企业凭有关录用材料,到社会保 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启封续保手续,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实现了非正规就业,可以参照当地自由职业者个人参保办法,由 个人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14.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问题怎样处理?
   答:职工在本省、市内流动,目前仍按照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储存额)的办法处理 。职工跨省(统筹范围)转移则按国家规定,不仅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还要按有关规定转移 养老保险基金。
   15.参保人员流动时,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流动时,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为保护参保人员利益,可采取先缴清该参 保人员企业和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失业保险
   1.哪些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如何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1)参加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要求,于每月25日前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并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经审核后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依据。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暂按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2)参保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均应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以及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标准计缴失业保险费。
   (3)有缴费能力但未能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限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暂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主动签订缴费还款协议,并认真履行;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全停产企业确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办理暂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手续;对无故拖欠失业保险费经教育仍然拒不缴纳的,从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费用的2‰的滞纳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怎样确定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比例?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
   4.哪些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失业人员怎样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领取并如实填写《失业职工登记及待遇审核表》,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完整的档案材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2)职工失业后,应持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等材料,于30日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职工登记及待遇审核表》申领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包干补助费。
   6.怎样核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答: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其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的期限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7.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每3个月办理一次申领手续。
   8.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可在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保留,暂停原因消失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可继续享受。
   (1)重新就业的;
   (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的。
   9.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1)移居境外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介绍就业或进行职业指导,以及劳动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
   (4)死亡;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失业保险金如何确定?
   答:(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自2000年7月1日起,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期限(被停止或作自动放弃的期限除外)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自2000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履行缴费义务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其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计满12个月的,可认定缴费年限满1年;累计满24个月的,可认定缴费年限满2年,依次类推。
   (3)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失业人员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应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核报50%,但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当期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 倍。核报时本人须填写《失业职工住院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交医院证明、病历及住院票据等材料。具体审核、报销办法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
   12.失业人员正常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怎样领取?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其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仍可领取。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参照在职职工标准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其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非正规就业的,凭《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其它有效证照,可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但不再享受其他保险待遇。
   14.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最高免费标准为400元。
  
   六、工伤保险
   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造成伤残或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在哪些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工资待遇如何享受?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如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由企业经办人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南通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缴纳鉴定费后,持有关伤、病情材料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然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结论,将结论填入《南通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和《职工工伤证书》中。 6.职工工伤的伤残等级,即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如何划分?
   答: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伤残等级评定后,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向社保机构报送哪些材料?
   答: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凭工伤认定批复;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病历卡和医疗费原始发票,如转诊外地的需持转院审批手续;交通事故者须持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调解书;工亡职工由遗属供养者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企业职 工生活困难定期救济审批表》和遗属的户籍、学籍等相关证明材料;工伤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并填写《南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和《南通市企业职工因工伤残保险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10.职工因工死亡的,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11.职工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2.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谁负担?
   答: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七、生育保险
   1.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答:凡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各部省属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须依照《南通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以上所称“城镇各类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他企业的全部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2.女职工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1)女职工所在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是指计划内的正常生育、二胎生育、多胞胎生育、死胎;计划内生育但怀孕后流产,带环、皮埋怀孕后流产或子宫外孕;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绝育、复通、放置(取出)皮 下埋植避孕手术。
   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支付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以及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4.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 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给予限额 报支。
   生育医疗费报支标准为:顺产不超过1500元,难产不超过2200元: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不超过150元,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的不超过1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不超过1500元。采取计生措施的宫外孕不超过2000元。
   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目前是指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尿潴溜和子痫四种。生育医疗费中所含的 这部分费用,超出顺、难产医疗费报销限额的,凭病历和病情证明按70%的比例报销。
   5.一次性营养费是如何补助?
   答: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2002年市区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6.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的,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 ,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7.女职工生育后,能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产假:顺产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另增加30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为20-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为42天;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为90天。
  
   八、医疗保险
   1.哪些人员不属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
   答:下列几种对象不属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
   (1)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工作人员;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含独生子女);
   (3)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4)驻通部队的现役军人;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通机构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
   2.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答: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统计的,本人上年度的全部工资收入(含各类奖金、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当年就业或外地调入的职工,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按本单位当期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核定,计算口径与职工缴费工资一致。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城镇个体私营经济的业主和其从业人员,经批准参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 %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 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的其他城镇劳动者,由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核定的标准到地税部门足额缴纳 ;其中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4.如何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为逐步完善缴费积累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权利和 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确定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暂 定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职工在2000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5.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答: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其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 率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在劳动、人事部门挂靠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答:在劳动、人事部门挂靠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实施意见≥规定的最低年限(男30年,女25年)可以享受城镇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未满最低年限的,应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系国有、城镇集体、三资企业单位职工,截止2000年12月底,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的,应连续缴费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须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同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7.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是如何划入的?
   答: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以其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划入:(1)35周岁以下( 含35周岁)3.5%;(2)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4.5%;(3)45周岁以上5.5%。其中:2%为个人缴纳,其余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8.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是如何划入的?
   答: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划入,是以其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为基数,统一按6 %的比例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9.职工在市区范围内变动工作的,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衔接手续?
   答:职工在市区范围内变动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填报相关花名册,并附调进、调出介绍信、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或失业(就业)登记表等有关有效证明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医保大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0.参保职工调离本市,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职工调离本市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填报《南通市社会保险退保人员花名册》,并附调外地行政介绍信等有效证明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医保大厅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或销户)手续。
   11.参保职工死亡,如何办理医疗保险销户手续?
   答:参保职工死亡,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填报《南通市社会保险退保人员花名册》,并附相关死亡证明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医保大厅办理销户手续。
   12.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如何办理依法继承?
   答: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有结余资金的,所在单位应出具法定继承人证明,法定 继承人凭此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医保中心办理取款手续。
   13.部分慢性病及特殊病患者的门诊专项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有何规定?
   答:部分慢性病及特殊病的费用限额、报支比例分别为:
   (1)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乙型活动性肝炎、长期慢性精神病等长期慢性病患者,年 累计门诊专项费用限额在2000元以内;对同时患有上列慢性病两种及以上的,年累计门诊专 项费用的限额合计在4000元以内,社会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支付。
   (2)非住院的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年累计门诊专项费用限额在4000元以内,社会统筹 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80%的比例支付。
   (3)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患者抗排斥治疗的门诊专项费用,个人先自付一个起 付标准的费用(暂定为700元),超过部分年累计限额在30000元以内,社会统筹基金参照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专项门诊费用的结算方式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就诊,个人按规定先支付和应由 本人负担的部分,在结算卡的储蓄户中支付或由本人用现金结算(定点卫生(所)室、保健站 用现金结算),统筹基金按比例报支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4.符合规定病种的慢性病及特殊病患者,如何办理申报手续?
   答:根据《南通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专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监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凡是南通市市区参保人员申请享受规定病种的慢性病及特殊病统筹照顾政策,都必须进行医疗鉴定。
   符合有关规定病种的慢性病及特殊病患者应在本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精神病由市通济医院出具)并经该医院医改办盖章的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专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鉴定表,到医保中心办理鉴定体检登记预约手续,领取鉴定体检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在鉴定体检后一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过的可享受相关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统筹照顾政策,开通医院就诊程序,直接划卡就诊,其门诊专项费用按规定支付。长期居住外地已通过鉴定的慢性病及特殊病患者,其门诊专项费用可持有效票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核报。
   鉴定体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精神病每半年一次)。
   15.参保职工如何就诊?
   答:参保职工患病,必须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单位的定点医务所、室)就诊,具体在哪 个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按方便原则自主选择;除急诊或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凭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和专用结算卡,划卡办理门诊挂 号或住院登记手续。门诊病人遵医嘱所进行各项检查、治疗,先到结算窗口划卡记帐,就诊 结束后,无论发生医疗费用与否,都应及时到结算窗口办理结算、销号或退号手续,否则结 算卡将被自动上锁,无法继续使用。不慎发生此种情况的,必须至原结算窗口办理解冻手续。
   16.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住院手续?其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职工在住院前,应在结算卡上存足一定的备付资金,以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起付线 (三级医院1000元,中医院800元,二级医院750元,一级医院500元)和起付线以上按比例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刷卡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刷卡记帐。出院时,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个人储蓄户中划转,储蓄户不足的,用现金补足结算,其余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
   17.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就诊的,按照逐级转院的原则,转 上一级或专科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应病情需要转市外三级或上一级专科医疗机构诊治(包括门诊、住院)应由本市经治 的三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危急病可转 后补办)。
   18.参保人员转外地就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转外地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个人先 负担10%,其余部分由医保中心分别按门诊或住院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支。每次转外诊治费用 ,个人负担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负担(含个人先负担的10%部分)。
   19.长期居住外地、探亲或因公出差在外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在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支,诊 治结束后,在当年内凭病历资料(住院费用还需携带经治医院出具的费用明细)及有效票据审 核报销。探亲或因公出差在外因病急诊,应出具相关证明,由医保中心分别按门诊、住院的 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20.参保人员因长期居住外地、急诊等原因,用现金就诊,其费用报销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年度为结算单位,跨年度发生的费用,当年结算到12月31日止。因某种原因用现金就诊的费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到医保中心核报,特殊情况可延期到次年1月31日前,逾期不报者,费用自理,医保中心不再报销。
   21.什么叫大病医疗救助?
   答:大病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按照“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原则建立的社会 补充医疗保障机制。目的是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帮助参保人员妥善解决超过基本医疗 保险最高限额的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分散和减轻患大病重症人员的经济风险。
   22.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怎样缴纳?
   答: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由参保人员缴费和社会统筹基金配缴两部分组成,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元。其中,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退休(退职)人员,由其养老金发放单位按月代扣划转。今后救助基金的筹资标准可根据使用情况作适当调整。
   23.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后,职工可享受哪些救助待遇?
   答: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参保人员,患大病重症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3 0000元)以上1至150000元以内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规定的,救助基金分两段按比例支付:1至50000元的支付80%;50000元至150000元支付85%;连续缴纳救助基金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救助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85%和90%。
   24.《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我市现在执行的是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国家 《药品目录》共有1448种药品,其中:甲类药481种,乙类药967种。乙类药又分为乙类1、 乙类2、乙类3。按规定甲类药参保人员个人不负担,乙类1个人先负担5%,乙类2个人先负担10%,乙类3个人先负担20%。江苏省《药品目录》在国家《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又增加乙类药品160种,同时还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增加基本药品目录的用药品种。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5.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哪些?
   答:(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就医差旅费、陪客床费、包床费;(2)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单独炮制膏、丸剂的加工费、非医嘱的护理(含个人生活料理)费;(3)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婴儿保温箱费、妇女卫生费、食品保温箱费、电冰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4)膳食费、一次性生活用品费、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26.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是:
   (—)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 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包括治疗雀斑、色素沉着、 口吃、兔唇、白发的费用;隆鼻、隆乳、矫治斜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洁牙、 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疾病普查、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的诊疗项目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及医疗事故、工伤事故鉴定和司法鉴 定等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和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光量子治疗 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
   3.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4.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斜视、斜颈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食疗、磁疗、体疗、戒烟门诊、药枕、药垫 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性病的诊疗项目;
   2.为教学、科研(包括临床验证)而增加的所有诊疗费用;
   3.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情形等所发生的费用;
   4.参保人员在境外所发生的诊疗费用。
   27.参保人员如何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区别国家规定的处方用药和非处方用药。处方用药应 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医保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药;非处方用药可直接在定点零 售药店划卡购药。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8.市区低保职工有哪些医疗保险照顾?
   答:《南通市市区低保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已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职工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报支的范围和标准是:
   1.低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当年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 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报支50%。
   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照顾的低保职工,当年个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 医疗费用超过限额以上的专项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报支50%。年报支标准不超过1000元。 3.低保职工住院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线费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 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大病医疗救助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报支50 %。
   4.每个低保职工每年享受上述三项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
   5.低保职工当年超过大病医疗救助封顶限额以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还可报支50%。
   低保职工凭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的医疗保 险病历、结算卡和个人自付费用的有效凭证,在三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核报相关费用。
   29.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怎么办?
   答:企业或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而终止,应按规定消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处置资产时,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取足额的医疗保险补偿费用缴经办机构。具体的提取标准:(1)退休人员按市政府《关于公有资本(股权)退出的市属企业处理职工劳动关 系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0]11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改委、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及有关费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0]107号)文的规定计提人均15000的医疗保险统筹费;(2)在职职工按《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通政发[2000]93号)文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人员分流和资产清算情况核定。
  
   九、农村养老保险
   1.哪些人属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员(含乡镇企业职工),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2.参保人缴纳保险费有何规定?
   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参保人可按经济承受能力和预期养老标准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或者数次缴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保机构缴纳,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企业指定人员代办。
   3.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有何规定和程序?
   答: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持身份证、缴费证至农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积累总额及国家有关规定计算领取养老金标准。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前或者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其所在乡(镇)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应配合农保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续领资格认证。
   4.参保人因户口迁移或招工、转干、升学的,其保险关系及缴纳的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按下列顺序处理:
   (1)将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迁入地区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成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无法转保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保险关系;
   (4)无法转保且本人不愿保留保险关系的,将其缴纳的养老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5.哪些参保人可以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已参加农保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改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原参加农保的各类用人单位被当地政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
   (2)参加农保期间因征收土地等原因已转为当地城镇居民,且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35周岁,自愿委托劳动事务代理的。
   6.参保人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有哪些?
   答:参保人可选择下列一种办法:
   (1)转保人以参加农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累计缴纳的保险费金额,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补足差额,补足差额后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2)转保人无能力按第一种办法补足差额的可以农保累计缴纳的保险费金额,按上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推算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超过个人参加农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并按规定比例计入个人帐户。
   7.参保人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手续应如何办理?
   答:(1)个人转保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报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当地劳动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用人单位整体转保的,须到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农保经办机构根据个人所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或用人单位所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开出《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个人或用人单位凭该通知单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十、机关事业保险
   1.南通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对象目前如何确定? 答: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先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具体对象为:
   (1).全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2).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全体正式工作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如何确定?
   答:单位缴费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离(退)休费用的实际支付需要和 单位承受能力进行测算,按职工工资总额确定提取比例。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列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的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人事厅社会保险与退休管理处1996年12月3日通知,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的项目应是国家和省规定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以及离退休(退职)后按规定可享受的津贴、补贴。其它如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休人员护理费、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福利费,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等,暂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5.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合同制职工计发退休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江苏省人事局苏人险[1994]12号文和南通市人事局通人薪[1996]210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其缴费年限最多只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6.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养老保险问题如何处理?答:根据南通市人事局通人薪[1998]4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农民合同制工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且一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缴费年限虽满10年但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就回农村的农民工,应根据其缴费年限,按本人最后3年月均缴费基数计算,每满1年发两个月养老金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7.对少数年龄较大的同志,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根据南通市人事局通人[1998]48号文件规定,对少数年龄较大的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根据职务(称)高低,距离退休时间长短,按照机关、事业与企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差额,收取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补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若二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15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三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13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四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11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9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六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7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七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5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八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3年的养老补偿金。
   若十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缴纳1年的养老补偿金。
   超过十年者,不再缴纳养老补偿金。
  
   十一、劳动保护与工时休假制度
   1.职工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1)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办理审批手续,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41条规定执行,即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 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用人单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何主要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不得在女职 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 从事的劳动。(4)“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经期保护 :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保护: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产假保护: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 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哺乳期保护:哺乳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
   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登高架线作业;(3)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 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 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铵、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信 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 的作业、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上述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1、5项;(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5.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目的是保障产妇的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以内流产,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6.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何主要规定?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不得安排有毒、有害工种;(2)高处作业;(3)低、高温作业;(4)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5)放射性作业;(6)野外作业;(7)锅炉司炉作业;(8)不 得安排其加班。
  
   十二、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1.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 、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 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2.什么是就业准入制度?
   答:所谓就业准入就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 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 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3.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 1991]141号文件精神,我市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工种(职业)为95个。
   (1)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 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构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2)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3)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4)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9]141号发布的农机修理工、洗衣师、裁缝、糕点面包烘焙工、熟肉制品加工工。
   4.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 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办理开业手续。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几个等级?
   答: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
   6.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
   答: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7.职业技能鉴定是如何组织实施的?
   答: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依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的评价和认定的工作体制。它包括政策法规、组织实施、质量保证和监督检查四个系统。
   8.申报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依据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通劳社培[2001]18号)文件规定: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尚未进行初级技术等级考核,具有本专业工龄满一年以上者;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就业前培训班或者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毕(结)业生;
   (3)、职业中学毕业生;
   (4)、失业转岗培训人员;
   (5)、大中专院校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毕业生;
   (6)、社会上其他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经本职业初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者;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5)、具有本专业连续工龄5年以上者,经本职业中级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工种)毕业生;
   (4)、连续10年以上从事本职业工作,经本职业高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9.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的申报有哪些条件?
   答:依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1]8号)文件规定: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者虽不满2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大专)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一年半学制式技师学院毕业证书者并从事本职业(工种)1年以上。
   (3)、取得相同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已满2年不满3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相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10.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报名?
   答: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11.职业技能鉴定方式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12.再就业培训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
   答:再就业培训分为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两大内容。
   职业指导教育是指对所有失业、下岗人员普遍进行的就业形势、再就业政策、职业需求信息、求职方法、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培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以及失业、下岗人员的求职需要,对失业、下岗人员统一开设的技能培训 。培训注重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内容上以教授实际操作技能为主,时间上以中、短期为主。对失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均实行免费培训。
   13.怎样报名参加再就业技能培训?
   答: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每年平均要举办多期再就业培训招生专场,失业下岗人员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职业介绍所、再就业服务中心得到招生信息。报名咨询地点在市劳动力市场大厅。市劳动培训中心地点在钟秀中路89号。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办理报名手续,参加再就业培训。
   14.技师津贴及福利待遇有何规定?
   答:获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由单位确定是否聘任,其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工程师的相关福利待遇确定。
   15.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主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办,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发展规划、培养目标、组织章程,有完备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大纲,明确的培训期限和相应的教材。
   (3)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
   (4)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职称的教学骨干。
   (5)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适应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
   (6)有建校办学的经费来源,并需由法定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7)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用制度(财务应独立核算)等。
  
   十三、劳动监察
   1.劳动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怎么办?
   答: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依法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不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 者也可以就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如何进行监察投诉举报?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设有投诉举报电话。各地劳动监察举报电话为:
   南通市3559030
   崇川区5128757港闸区5609796开发区3596197
   通州市6512235如东县4521427启东市3343003
   海安县8921536如皋市7287608海门市2106359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级别管辖”原则受理投诉举报。部、省属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向省 劳动监察总队投诉举报(电话:025—83271789)。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3.涉及哪些侵权内容可以投诉举报?
   答:对于用人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身份证除外);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的;
   (5)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的;
   (6)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7)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8)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不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⑽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规定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
   ⑾非法招用童工的;
   ⑿非法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
  
   十四、劳动争议仲裁
   1.哪些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2)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
   劳动争议处理有三种基本形式: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3)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
   凡市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直接处理。县(市)、区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县(市)、区仲裁机构直接处理。市仲裁委可以受理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被诉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围;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⑤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掌握?
   答: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如何交费?
   答: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 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3人以下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按直接处理案件的实际开支收取。
   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按裁决书结算仲裁费;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各半负担;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5.怎样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答: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没有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各项:
   ①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④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诉书对争议事实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突出主要问题,写明因果关系。申诉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请求仲裁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用语要准确、通俗,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6.怎样写答辩书?
   答:答辩书是被诉方针对申诉人申诉书提出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答辩书的内容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等自然情况。正文是答辩书的主要部分,应写明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包括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据理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等。结尾要写明答辩书送至的仲裁机关名称,由答辩人签名盖章,并写明日期等。写答辩书时,要针对申诉人在申诉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在辩驳时,要抓住双方争议的关键性问题,针对申诉书中无理或违背事实的主要问题有理有据地进行驳斥。答辩书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避免简单生硬和乱扣帽子。与申诉书一样,要求用语准确、通俗,字迹清楚,书面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7.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天。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客观情况,经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8.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1.哪些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等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哪些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应在何时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答: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什么叫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答: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5.哪些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答:(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向谁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答:属于前条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申请人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答: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8.申请人应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复查或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答: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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