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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理由吗?

日期: 2012/12/21 浏览: 4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学海网

说起试用期,对于职场中人来说,谁都不陌生。有人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谁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什么理由。而事实上,因为试用期是计入到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用人单位来说,则就必须需要一个充分的理由了。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违背法律规定,要么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要么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然如果用人单位采用口头形式,则在日后还很可能存在一个证明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第一种情况至第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在第七、八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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