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批判观的价值魅力彰显
摘要:马克思的批判理论是建立在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和对资本主义的社会分化和阶级对立的批判上建立起来的。由此,不管是从人道的角度进入到社会的现实批判上,还是从科学的法律性批判进入到道德批判上,无不体现出马克思批判观的价值魅力,本文即从马克思批判观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科学法律性价值与道德价值来体现其独特的价值魅力来,进而运用马克思批判理论的价值观来论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取向。
关键字:批判观;个人价值;社会价值;法的价值;道德价值
Theory of value of Marx’s critique of glamour show
Abstract: Critique of Marx’s theory is built on criticism of classical liberalism and social disintegration of capitalism and class antagonisms set up on the criticism. Thus, regardless of is from humane of angle entered to social of reality critique Shang, also is from science of legal sexual critique entered to moral critique Shang, all reflected out Marx critique views of value charm, this that from Marx critique views of personal value and social value, and Science legal sexual value and moral value to reflected its unique of value charm to, turn using Marx critique theory of values to discusses my Socialist Society of value orientation.
Keywords: Critical views ;Personal values ;Social values ;The value of law ;Moral values
一、马克思批判观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
马克思的哲学思维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平的社会制度进行彻底批判的基础上建立的。针对资本主义的阶级性,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异化关系遭到了马克思的深层批判。“批判一个人当然不是看他的声明,而是看他的行为;不是看他自称如何如何,而是看他做些什么和实际是怎样一个人。” 在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对于作为个体的人的价值批判是这样的:“对资产者来说,只有一种关系——剥削关系——才具有独立自在的意义;对资产者来说,其他一切关系都只有在他能够把这些关系归结到这种唯一的关系中去时才有意义,甚至在他发现了有不能直接从属于剥削关系时,他最少也要在自己的想象中使这些关系从属于剥削关系。这种利益的物质表现就是金钱,它代表一切事物,人们和社会关系的价值” 而真正的个人应该具有历史创造性,是社会历史活动中的个人,是有意识的追求着某种目的的人。人的价值中的人是与社会相对应的,其同时具有主体性和客体性。
1. 个人价值。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个关系范畴,是人的价值及其之外的价值
客体(即与人之外的事物)的关系。在价值关系中,因为是人与物的关系,所以个人价值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知道,虽然费尔巴哈认为既有主体性又具有客体性的人是真正的主体来推翻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主体性。然而他的人与人之间的抽象的“我”和“你”的关系并非社会关系。所以探讨人的价值,就是研究人对社会的价值关系。恩格斯说过:“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个人的历史创造性及其价值体现时就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是他们个体发展的历史。这是人的有意识的追求某种目的,而不是受某种盲目的力量支配。可以说,社会历史上的任何事情都是有自觉意图和自身目的的人的活动结果。
社会之人是历史创造的主体。资本主义在遭到空想社会主义猛烈的批判后,
马克思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政治经济学。在对资本主义批判中,主要是对异化劳动的批判;对商品拜物教和拜金主义的批判;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人剥削人,压迫人的批判。这种资产阶级革命似乎让人们得到了废除等级制度,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在政治法律上得到了巨大的成就,它在消灭人与人的依附关系时,却保留了人对物的依附,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只能是一种新的奴役制代替了旧的奴役制度。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在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的同时,提出了作为个人的价值取向——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
个人价值的体现是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时的一种社会活动,是按照个人的需要,由自己去创造和拥有价值,进而体现价值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马克思批判宗教神学的目的也就是消除人的异化,树立以人出发,关注人的价值世界。在批判宗教中有如下几点思想:一是宗教神学颠覆和异化了人。当然,尽管如今某些宗教宣扬以德行、谦卑等为办教宗旨,且人们可以从中得到心灵上的安宁和慰藉,然而总体上是对人的颠倒和异化,颠覆了人的主体性。且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的能动性,阻碍了个人价值的实现。马克思指出,“人奉献给上帝的越多,他留给自己的就越少” 。二是摒弃来世,追求现世。马克思在彻底批判宗教的“彼岸真理”,要求人们追求“此岸真理”。在追求现实生活的解放和自由中,实现作为社会中的个人价值。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在实现其个人价值时,只有面对现实世界,树立马克思唯物史观,在实践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同时在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为社会服务,进而实现社会人的社会价值。
2.社会价值。所谓社会价值,就是以社会为主体来考察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亦或是作为价值客体的个人对价值主体——社会的价值。也就是说个人对社会的一种能动表现。其研究可从两点入手:一是人的社会价值的根据。所谓人的社会价值根据即为人作用于社会、为社会服务的可能性何在。人的社会本质就是人与人相互联系相互交往形成的一种社会力量。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而仅此又区别于许多种类的动物结成群体而生存,人的社会性与动物的群体性主要区别于人的历史性。人的历史活动是不断积累的过程,每代人所创造的财富都是累积的,而非动物群体那样只是依赖于群体而生存,不存在价值的积累。所以人的历史变化和发展就是人的社会本质的体现,即人是能够创造社会价值的。二是人的社会价值实现的条件。人对社会有无价值或对社会价值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个人素质的高低和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因此人创造社会价值的这种条件也激励着人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但对于人创造的社会价值不仅取决于个人,还需要社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对社会创造价值必然需要他人的活动提供条件。他人的活动也是在创造社会价值,社会中的人都是在为社会创造价值,他们除分工不同外,都是在从事着创造社会价值活动,只是价值的大小不同。否则必然导致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英雄史观的成立。另一方面是人的社会价值的创造还需要社会提供条件。人并非是有能力或只是想,就可能创造社会价值,它还受到社会坏境的影响和制约。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中创造的社会价值也是不一样的。
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时就指出人的社会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同。在被异化了的人的资本主义制度下,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看来,世界上没有一样东西部是为了金钱而存在的,连他们本身也不例外,因为他们活着就是为了赚钱,除了快快发财,他们不知道还有别的幸福,除了金钱的的损失,也不知道还有别的痛苦。” 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革命使得人们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废除了等级制度以及在法律上也实现了公民平等,但是这种不彻底的解放,在消灭了人对人的依附的同时仍保留了人对物的依附。在充分实现人的社会价值时严重受阻。被异化的人们在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时处于一种非自愿的,或者可以说是在被奴役的状态下活动。马克思说过,工人生产的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
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不断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时,指出人应该是平等、自由且人格独立的社会之人。他在共产主义社会价值体系中具有明显的几个特征:一是阶级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是社会主义的主体,是自己当家作主,由此创造社会价值时积极性更胜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异化之人。二是总体性。马克思在对共产主义价值体系时非常谨慎,并没有详细描叙。马克思不承认有任何最终的目标和永恒的真理,因为他的批判本性就是彻底的批判。“新思潮的优点就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 进而使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能够不断创新,敢于批判。为社会服务中提升个人的社会价值。三是实践性。人的社会活动是具体的、客观的,而非抽象的概念。马克思也说过:“我们所称为的共产主义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 所以说人们在创造社会价值与以往阶级社会不同的是人们实践活动是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如此才能体现个人的社会价值来。四是历史性。社会是历史的,发展的,不同的社会制度有着不同的社会价值体系,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完全解放人的社会,从而实现人与社会自由全面的发展。使人的社会价值创造性更强,当然也增强了个人价值的创造。
从主体上讲,个人价值是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社会价值则以社会需要为主体,在这之间两者似乎是对立的。而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个人乃社会之人。不论个人价值还是社会价值,它的主体实际上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社会实践的人。而两者也是互相作用的,社会价值可以通过价值目标,价值评定标准及其实现手段等方式来规范个人的价值行为。在社会发展中,可能人们在追求个人价值时并非都很平坦,但是在个人价值的追求中,社会价值的实现是客观的,同样推动着社会的发展。所以,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是统一的。
二、马克思批判观的法在法与道德中的价值体现
法律性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范畴是人,研究的是人的价值体现。马克思在批判人的法律性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大前提主要针对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下法与“道德”的服务对象是资产阶级时。论述了所谓的法与“道德”完全是资产阶级的法与“道德”。马克思旗帜鲜明的反对一切以公平正义的名义去损害劳动人民的利益,站在维护劳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要求“为穷人要求习惯法”,且这种习惯法只能是最底层、最贫穷的基本群众的法。他还认为,一切的法权与道德观念是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且主导者是社会生产方式。不同形式的阶级社会中,尽管在价值取向上统治阶级的法律与道德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属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当然也有很多的不同之处。
1、 法的价值。马克思的法律观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的基础上建立
起来的,具体形成过程笔者分了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大学和《莱茵报》时期。由于德国古典哲学和德意志文化传统的影响,马克思只是出于唯心主义、人类精神层面来思考和理解法。第二阶段是克罗茨纳赫和巴黎时期。受到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影响,马克思的法律观开始转向“人本”的唯物主义法律观。这一时期,马克思把单纯的精神层面扩展到整个社会关系。他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 即而人的物质关系决定着政治法律关系方面。第三阶段是在布鲁塞尔时期。这是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时期。他站在实践的基础上阐述历史,并开始反对费尔巴哈把人的属性归结为人的自然属性,而提出人的社会属性。第一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其一,法是自然共同体解体中发展的“虚幻共同体”(虚幻即为社会强势群体);其二,,法是由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表现;其三,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最终决定着法的发展。
马克思在对法律观的阐述中,是批判地吸取前人的思想成果,形成自己的“法”的理解和价值。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人的本质是当时资产阶级理论研究的主要部分。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着国家法律。国家法律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主观性、潜在性、强制性。所谓主观性即为统治阶级的主观意识反映;潜在性即为法律必有其潜在的法律原则性和规范性;而强制性是由国家作后盾的实现其价值的一种手段。而作为阶级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和无阶级社会的法律性又该如何界定呢?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歪曲人的本质,作为一种异化物的工人阶级出现在法律的最底层,不享有法律最基本的保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律是属于上层建筑的,统治阶级利用这种手段,进行对人民和国家进行管理或统治。但其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而改变。法律越来越成为人类文明生活中必要的重要部分,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主要调节器。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其社会活动是追求利润为目的的活动,这一过程是我国从传统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过渡时期。法律的价值体现不是那条条款款的制度条文,而是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形成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
法律的主观性、潜在性、强制性不仅体现了我国仍是个法制国家,而且在法
律意识方面主要面临的是公民性法律意识问题。现代社会的公民应具有主体性、平等性、民主法治性等国家法律意识。所以在面对以道德批判法律无情时,应该想到,社会的进步是人们运用各种技能去改造自然来创造财富,这是正确的使用法律权利,也是守法带来的享用法律权利的活动。法律是严肃的、权威的,是不容受到丝毫威胁和破坏的,即使法律是有“道德的人”制定的。
2、道德价值。在马克思批判理论中,道德批判始终内蕴于唯物史观当中。其目的就是颠覆反人道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使人得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使人性得到最根本的尊重。
在马克思批判理论中,关于道德批判他并无大的篇幅去描述。作为一个意识形态的道德观念,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在一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所形成的社会诉求。道德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且对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有着很大的反作用,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中存在特定的道德观念,它直接制约着人的主观性。在客观上影响着人的社会物质生活,包括经济方面。因为在社会再生产的不断进行中,包括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影响,推动人的社会活动,评判社会的来源即而归结为道德主体能动性。
道德的历史性是变化的、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征。资本主义社会是崇尚抽象的自由和平等,这种道德价值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和经济机制的体现。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批判中的道德批判是辩证的。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社会主义制度上,肯定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进步性:资本主义“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 ,以“自由、博爱、平等”的口号取代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另一方面,在道德的“文明、民主、自由”的国度中,人性却开始毁灭,人被推向了不道德的深渊。人的见利忘义、践踏法律等行为从根本上把人的生活精神和情趣给吞噬,且“使人不做一点正事,是他们心甘情愿地丢掉人的本性,而去一味追求‘幸福’,只想吃的好,喝的好;它把丑恶的物质享受提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毁掉了一切精神内容”。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现象中痛斥资本对道德的影响,再由工人的个体道德丧失,进而形成了社会的道德丧失。
所谓道德价值,即通过对道德关系和现象的一种肯定或否定,对善与至善的规定来体现人类对价值追求的主体性客观要求。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道德价值应该根据具体的历史文化和现实社会制度来选择和确立。以个人主义道德价值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是私有制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以集体主义道德价值为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不排斥个人利益,相反还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即而保证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客观一致性。而道德的价值性评判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实践与精神的统一。道德价值应该说属于精神层面的一种,而精神的前提来至于现实生活、现实劳动,再而现实生活和现实劳动的基础是实践。所以说实践和精神都是道德价值所固有的品格。二是功利与道义的统一。功利价值一般是将其与道德价值对立起来,认为对一事件的评判要不是功利价值就是道义(或道德)价值,两者一定不能互相兼容。其实,不论是何种价值都具有功利性和道义性,唯一不同的功利性在于目的是以个人还是为集体为基础的功利价值。三是个人与社会的统一。道德价值不是简单的个人品质或行为,人是社会之人,道德价值必然具体社会性。道德价值不排除个人利益,但真正的价值在于奉献与牺牲。“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然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 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在于个人道德价值的趋向应逐步靠紧社会道德价值的大方向。
马克思对现实社会的价值反思和批判,及所建构的共产主义价值体系,具有超越时空的生命力,更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和树立核心价值观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不论是怎样的价值观都应该具有个人与社会价值统一、法律性与道德的价值统一,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个人在社会实践中寻找个人的社会价值,在遵循法的原则上寻找社会道德价值,完善个人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