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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的发展困境及其出路

日期: 2014/2/9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许昌学院 李文丽1 牛磊2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垃圾的年增加量也与日俱增,政府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也越来越重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也应运而生,政府也给予了这些企业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扶助。但是,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还是处于竞争劣势,运营起来相当困难。本文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我国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的发展困境,并指出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的出路。
   关键词: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困境;出路
  
   1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的发展困境
   1.1成本高售价低竞争力弱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垃圾的年增加量也与日俱增,政府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也越来越重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也应运而生,再生砖、再生水泥等生产线纷纷在这些企业中上马,政府也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扶助。但是,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还是处于竞争劣势,运营起来相当困难。以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砖为例,由于资金有限,生产线的设备还不够先进,导致人工投入量增加,而近来年人工费不断提升,成本也随之增加。再加上电费、机器折旧等消耗和生产再生砖的技术比生产普通砖更复杂,因此其产品的成本自然就比普通砖成本更高。但是,每块再生砖的售价却与普通砖的售价相差无几,仅稍高了一点点,使得再生砖在市场上缺乏明显的竞争力,导致生产企业付出多回报少,影响企业的发展。
   1.2 意识未转变,产品投放市场难度大
   尽管国家和各地区、各市政府均不同程度地在政策上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给予了一定的扶持,比如说,规定道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应当在同等价格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但是,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却仍然因为“垃圾出身”而遭受冷遇。在公众的眼睛里,这些用建筑垃圾做原料生产出来的产品似乎也是垃圾。人们不相信其质量,不相信其使用的寿命。这样的误解,导致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投放市场的难度非常大。
   1.3“临时建筑”之困,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以深深圳市华威建材有限公司为例,经深圳市委、市政府协调,该公司在南山区西丽的塘朗山建筑垃圾填埋场旁,投资1.3亿元建起了占地12万平方米的建筑废料再生利用厂房。但是,在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中的第九条非常明确地写着:“该项目所选地址为临时用地,如遇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搬迁。”
   如此一来,想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来提高垃圾处理量,提高企业竞争力,增长利润之路便被无情地堵死。这种“临时建筑”之困,恰恰又是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束缚了企业的手脚,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1.4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落实
   尽管,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比如,在《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其中规定:“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 2004年12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法律把垃圾污染与环境防治联系起来,其中有一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紧接着,建设部又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直到这个规定的出台,才把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资源化、无害化拿放到了重要的位置,并明确了责任和处罚数额。尽管如此,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所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其操作性非常有限。由于这些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导致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形同虚设,使得建筑垃圾被轻易地投放到了填埋的垃圾坑、垃圾场,更有甚者,在国家乃至全球都如此重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今天,新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却不断增加,致使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在这不断增加新的填埋场所中被挤压。我们看到的是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与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实的背后,是资源的浪费,是环境的破坏,是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被阻断。
   2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的出路
   2.1政府应该加大对再生资源产品及其企业的扶持,或给予再生资源产品优惠政策。
   尽管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扶持政策,对其产品的销售也有促进的作用,对生产企业也有很多的帮助。但是从力度上看,还远远不够。应该在“优先选”、“等价格”这类的限定上,再放宽一些,可以硬性规定,什么样的工程,什么样的位置必须使用什么样标准的再生产品,同时,对使用再生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该给予相应的差价补尝。
   2.2政府应出台配套的政策和法规
   在许多发达国家,随意填埋、焚烧或是堆放建筑垃圾,所付出的代价是相当大的。而在我国却不同,随意填埋、焚烧或是堆放建筑垃圾成本太低,甚至有的政府部门还为这些行为开绿灯,不断增加新的填埋场,这种行为要想杜绝,必须出台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对生产建筑垃圾的单位,尤其是产生有害垃圾的单位要加大收费力度,将此项收费所得用以补偿和鼓励对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单位。形成违规违法进行建筑垃圾有害处理的单位要付出相应的沉重代价,依法守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受到相应的补偿的良好局面。
   2.3政府及企业应做好宣传工作,消除大众的畏惧和抵触心理
   针对上文提到的大众因为误解而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当成垃圾而不敢使用这一问题,政府应该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宣传手册以及开展咨询活动等方式,把再生产品的一些性能、强度、使用寿命等大众比较关心的内容向大众加以说明,让百姓清楚,这些由建筑垃圾生产出来的再生产品适合用在什么地方,优缺点是什么。除此之外,生产企业直至已经使用过再生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也应该加入到宣传的行列中来,尤其是曾经使用的单位,他们的现身说法更有说服力。
   2.4企业要坚定信心,有空间就有发展
   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美国和日本,建筑垃圾的利用率高于56%,其中混凝土的再生利用已经达到了100%,而我国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还不到5%,这一数据的对比,无疑让我们汗颜。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恰恰是我国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的发展空间。目前建筑垃圾的利用率越低,说明其未来的提升空间,发展空间越大。生产企业应该坚定信心,抓住这一发展的契机,把企业做强、做大。
   2.5企业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许多发达国家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设备和技术都很先进,我国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设备和技术也在不断地完善,有实力的发生企业可以考虑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提升建筑垃圾的利用率,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产量和利润。
   2.6企业应该联合高校在实践中自主创新
   建筑垃圾生产企业也应该向其他行业的企业学习,做好“企校”联合工作。通过与相应的高校联合,在实践中搞好自主创新工作,使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通过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接近或超过国外的先进技术,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结束语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走出发展的困境还需要一个过程,还需要政府、生产企业乃至产品的使用单位共同的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企业也一定会在政府及社会的共同关注与支持下,在企业自身的努力下走出困境,迈上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
  
   参考文献:
   [1]刘畅.建筑垃圾再生砖发展受阻[n].广州日报,2009-11-5(21).
   [2]李南,李湘洲.发达国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经验及借鉴[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9(02).
   [3]李转学,包永刚.浅谈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途径[J].河南建材,2010(03).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1B560015)
   作者简介:李文丽,女,1981年9月出生,河南省邓州市人,许昌学院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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