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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及主要制约因素

日期: 2011/5/25 浏览: 3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及主要制约因素

摘 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

法治化的进程。依法治国这一方针政策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形态发生的最具历史意义的转型;走法治化道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促进党领导实施民主政治,促进人类文明的必然,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法治化进程,除受体制上、经济上制约外,更为严重的是受到根深蒂固的中国封建传统思想的巨大挑战。

关键词;法治 历史成就 制约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从此,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经历着重大变革,中国的发展历史也因此而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历史巨变,我由此进一步追寻中国三十年法制建设的脚步。

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及伟大历史成就

  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深层次的历史背景:是在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在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回顾法治建设的30年,我们从“法制”到“法治”,从“人治”到“法治”,经历了一个曲折渐进的过程,这是多方力量交锋、相互融合的结果。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同志,当年从时代和我国国情出发,深刻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治国方针。早在十三届二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 ,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精力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1]邓小平同志这次讲话中关于法制建设的论述,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奠定了思想基础。

在具有伟大历史转折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加快法制和依法治国的思想。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还规定:“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要“法制”还是要“人治”,曾在法学界引起一场广泛争论。真理愈辩愈明,法治的思想和主张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这场持续近20年的论战,为以后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确立下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显然,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一是第一次提出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确定了民主和法制在国家民族复兴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科学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二者相辅相成,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发展;三是完整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四是深刻阐明了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创造性地提出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五是提出了要正确处理阶级斗争与法制的关系,强调要依法严厉惩处各种犯罪分子,确保社会稳定和团结;六是提出要正确处理法制建设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强调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制原则;七是提出要正确处理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强调在我国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培养一支学法、懂法的宏大的执法队伍。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上述理论贡献,既是对本世纪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刻反思,又是我国由人治到法治转变过程中的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它是迈向21世纪的我国民主和法治大船的航标,为我们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利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

1996年2月,江泽民总书记在出席法制讲座时发表讲话,提出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96年3月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0一0年远景目标刚要》规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2】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这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的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不仅体现了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国家和全民的意志,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将永远载入法治建设的史册。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 宪法。2002年内,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的目标,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同时,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是人们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更创新低提出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2004年被学者认为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这一阶段,有六个标志性事件:其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其二,修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三,依法执政,成为党中央确立的基本执政方式;其四,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开始形成;其五,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想、向全世界宣告“建设法治政府”;其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次作为科学命题提出,民主法治 位列六大特征之首。

2006年,“十一五”提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铿锵有力:“全民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

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选择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这是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历史经验证明,法制史社会主义民主的必备条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说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法治化的阶段。这是继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及其他重要政治制度建立以后,我国政治文明的又一重大进步。

同时,依法治国这一方针政策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形态发生的最据历史意义的转型。实施依法治国不是某种权宜之计,也不是某些领导人一时心血来潮,是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是社会进步的现实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促成党领导实施民主政治,促进人类文明的重要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从历史和发展的观点来考察,3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脉络很清晰,即由注重巩固新生政权大注重保护国家权力的顺利运行,到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再到并重地保护国家权力 、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可以看出,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特点。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得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30年来的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已经在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相结合的道路上迈出了举世瞩目的坚实的一步;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而又分层的科学立法体制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极大地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包括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法制环境,包括民事立法、市场主体立法、市场管理立法、宏观调控立法、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对外经贸合作立法,正在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行政监督、司法机制不断地到完善,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的行使得到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最近几年,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突出地表现在关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及促进国际合作、增加中国的国际竞争力等方面。

中国人民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13亿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正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努力开创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境界。

二、当代中国法治化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法治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法治。对此,实行法治化过程中,中外社会主义国家走过曲折的道路,有过较为深刻教训。列宁曾深刻指出;“我们的证券愈趋向巩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4】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可以说是从理论上解决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就是说执政党的主张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一旦变成国家意志以后,任何党派、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但是,解放后由于人们对旧法制、旧秩序的仇视心理,也由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特别是受“左”的思潮的惯性影响,人们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容易夸大国家权力的作用,重视政策和领导人的决策、指示,而忽视甚至否定法律的重要意义,致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受到挫折。

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起点,真正迈入法治的轨道还要做出更大更多的努力。首先,从观念上来说。我国是一个具有两千余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受儒家思想影响严重,再加上建国以后的一个相当长时期以政策代替法律,形成了法律虚无主义的局面。因此人治主义观念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中严重地存在,甚至许多人还习惯于某个人说了算的政治格局,特别是党的许多中高级领导干部,为了取得荣誉、职位和利益,口说法治,实行人治,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弄虚作假,欺骗百姓的现象十分严重。表现为官本位思想、“替民做主”意识,表现为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弊端。其次从利益角度而言。治国方略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必然会涉及一些部门、一些行业、一些阶层、一些个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特别是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的坚决制止,因此必然会有不小的阻力,一些既得利益者会以各种方式、从各个方面、采用各种手段加以抵制和反对。再次,从国家的制度而言。还存在与法治不相适应的方面。现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还没有全部具体化和法律化;重要的社会关系还没有用法律去调整,形成法制化;国家机构的设置还欠科学和调整,国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还没有健全和完善;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制度还有待于认识和改革等等。因此“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最后,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程度而言,西方国家是在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建成法治国家的,我国是个从农业国向工业国发展的国家。人们的物质条件、精神文明程度都不是很高,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都不高,它必定制约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因此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定是缓慢的、逐步的。故此,我们要牢记“法治应包含双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5】

目前,在中国法治进程中,除受体制上、经济上的制约外,更为严重的是受到根深蒂固的中国封建传统思想的阻碍。虽然人们都赞成依法治国,都认同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但在实际法律生活中,如权与法、情与理、等级观念与平等原则、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等发生冲突时,传统思想的支配往往占上风。从官员到百姓,从执法者到平民,从机关、团体到社会,从城市到农村,都普遍存在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传统思想和观念,成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拦路虎。仔细探究真正影响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思想观念还深深地被浸染在传统的落后的封建文化中。这是当代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的最大挑战。

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来说更具社会主导性、艰巨性和长远性。一方面,我国没有法治文化传统,不可能通过某些文化载体传递,在自发中蕴育出法治文化现象。但是,任何文化又是在人类进化过程中衍生或创造出来的,人能后天习得。因此必须也可能由倡导法治的社会主导力量推动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法律文化。另一方面,文化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具有一定的惯性、民族性。当一种新文化出现的时候必然与传统的文化发生碰撞,新文化必须在与之相对立的旧文化的矛盾与冲突中,找到自身存在的理由逐渐深入人心,最终取而代之,成为某阶段的文化现象。其艰巨性是可想而知的,也不能一蹴而就的。人治在中国之所以经久不衰,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历史根源。如自给自足经济造成的小生产人格、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宗法体系、尊贤崇圣的臣民心态、移孝作忠的政治伦理、礼治王道的非法治化倾向、礼法合一,政教合一的传统、国家至上群体本位的负面影响、重谋略轻体制的学理惯性等。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必然与我国传统的人治文化遭遇,我国传统人治文化是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最严重挑战。

(一)“权大于法”的封建专制的人治观念,阻挠着法律地位的提升。“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实质是人大于法。其逻辑推理是这样的:法律是权力的执掌者制定的,故其来源于权力并从属于权力,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必然是人大于法。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相关的人治观点。在国家治理方略上,人治观点认为不是靠法律、制度,而是靠人,即所谓的“为政在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古代的“法治”也从来没有限制“人治”,而是为“人治”服务的一种手段。因此,“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始终存在。这种“人大于法”、“权大于法”、专制的传统仍存在于现代人的观念之中,与形成中的法治观念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二)重礼轻法、重德轻刑的人治意识,抑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中国传统政治的主要内容就是“治人”。其方式和手段不外乎礼、法、德、刑四种。于是制度建设也包括这四个方面,制度建设的基础是其中的“礼”。这四种手段的价值关系是德礼为主,法刑为辅。其表现往往是:礼法结合,以礼为主;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无讼是求。

(三)人治意识中的等级特权观念,严重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树立。人治的实现及其合法性的获得主要归功于德治和礼治的实践。儒家的“礼”的实质和主要功能就在于分尊卑贵贱。其讲天尊地卑,阴阳五行,目的就是要说等级特权制度的永恒性和合理性。这种等级特权秩序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源头。宗法与政治有高度结合,亲与贵合一,家与国相通。社会以家族为基本单位,族长、家长不仅有治家之权,而且代行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权。国是家的放大,君主享有至尊、至贵、至上的地位。可以说,等级特权观念是人治得以实现的心理基础,它不仅渗入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而且内化为臣民人格的一部分,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法治文化所倡导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要求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援用同一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律意识。但是,传统的惰性作用使得法治理念与现实形成了很大距离。虽然公开的等级特权制度已不复存在,但特权观念却在一部分人的心中沉淀下来。尤其是在大大小小掌权者的思想深处,常常有凌驾于民众之上,不愿受法律、制度的制约的意识在作祟。可见,特权意识不破,法治意识难立。

参考文献: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46,147.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889,1890.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435.

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35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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