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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贸易与多边贸易规则

日期: 2009-4-12 7:13:26 浏览: 18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在近年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发达国家利用绿色贸易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对南北贸易关系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新一轮谈判的议程上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规范绿色贸易的规则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那么,究竟何谓“绿色贸易”?“绿色贸易”对多边贸易规则会产生何种影响?如何评价绿色贸易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本文将试图围绕上述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绿色贸易产生的背景及内容
绿色概念是随着环境问题日渐突出而产生的。上世界60年代,绿色运动在西方兴起(注:John J.Audley,Green Politics and Global Trade,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7,P.30.)
,1972年由西方科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力量——绿党,德国绿党甚至成为执政党之一。
由于对绿色产品的内生需求和各国环境水平的差异,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大趋势的催生下,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从上世纪60年代起,一些经济学家开始研究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注:Alan M.Rugman,John J.Kirton,Julie A.Soloway,Trade and Environment,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td,1998,Introduction.)到90年代绿色贸易已成为广泛讨论的议题。绿色贸易与传统国际贸易只关注市场上发生的费用不同,它将市场外的环境因素考虑在内,扩充了贸易的成本范围,增加了环境成本和与之相关的社会成本两大内容。环境成本是指国际贸易对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如能源、生物源性产品的贸易对大气、生物多样性等的破坏;社会成本是伴随环境成本产生并由于包括税收政策、劳工标准、竞争政策以至人权等社会政策失误而造成的后果。由于这两类成本不能有效地内化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因而绿色贸易引发的问题实际就是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外部性问题。
从国际贸易的实践分析,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区域化集团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对绿色贸易的盛行起了客观推动作用。经济一体化推动了世界贸易额的增长,也加剧了区域之间的贸易竞争,美欧贸易集团在促进其内部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同时,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提高区域外竞争对手的市场准入门槛来保护自身利益。据统计,经过GATT乌拉圭回合前七轮谈判,成员方非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已从40%下降到4.7%,然而,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却从上世纪60年代的800余种猛增到80年代的2500多种,其中尤其以推行“绿色贸易”(Green Trade)——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保护动植物、生物多样性——为名设置贸易壁垒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绿色标志”制度,又称生态标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只有得到“绿色环境标志”才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因而绿色标志又有“绿色通行证”之称。绿色标志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政治学现实主义的理论出发,主张利用经济实力和市场压力,迫使别国改变环境政策,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的目的;另一种则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国际贸易的内生变量之中应该包括环境,经济一体化会逐渐产生有益于促进环境的国际贸易规则,(注:Delisle Pasal,Green Trade,Harvard International Review,Fall 2000,Vol.22,Issue 3.)形成一系列防止过低或过高环境标准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制度安排,目前的贸易体制需要制定和补充有关国际贸易的环境规则和标准等内容,从制度上保证贸易的外部性影响趋向于零。(注:Daniel C.Esty,Greening the GATT:Trade,Environment,and the Future,Washington D.C.,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4.Chapter 4.)
作为国际贸易的全球管理及协调机构,GATT/WTO对环境保护的贸易影响最初持警惕态度。1971年,GATT秘书处一份题为《工业污染控制与国际贸易》的报告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角度提出,环境保护政策将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有可能导致新的保护主义形式——绿色保护主义。为考察环境政策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同年11月GATT理事会成立“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EMIT),主要工作集中在:环保政策对GATT规则的执行、环境措施(如生态标签信息交流的程序和观察员地位的标准、减少和适当消除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展开谈判,指令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对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对出于保护环境而提出的生态标签要求给予特别的关注。(注:世贸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www.wto.org/english/thewto-e/minist-e/min01-e/mindecl-e.htm)WTO总部经济学家认为单纯的贸易制裁既无效果又不公平,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一定程度上代表了WTO目前对绿色贸易环境问题的立场。(注:Alan M.Rugman,John J.Kirton,Julie A.Soloway,Trade and Environment,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td,1998,Introduction.)WTO态度变化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相关的争端不断出现,世贸组织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贸易争端案件,就是关于采取保护环境的贸易措施是否适用于GATT有关规则,成员方对环境问题难以回避。其次在WTO内部,发达国家在该问题上施加了一定的压力,它们认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关注面太窄,不能将贸易、发展、环境有机地统一在一个框架里,在所有有关贸易实践中的环境问题上都没有提出建议和具体可行措施,欧盟声称不会放弃在WTO中建立所谓“绿色之窗”和对WTO规则、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机构进行改革的要求,目的是争取获得在WTO中采取特殊贸易措施的权力。再次,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一些作用。1996年有欧洲国家政府支持背景的世界自然保护基金,在其内部建立了贸易、环境、可持续发展工作组;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也成立了以日内瓦为基地的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专门从事国际贸易与环境间关系的研究,并试图影响WTO的谈判议程。
二、绿色贸易及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影响
据统计,贸易的环境影响引发的双边、多边贸易纠纷案例已高达数百起,1982-1996年向GATT/WTO申诉的有八起。(注:John Whally,Colleen Hamilton,The Trading System After the Uruguay Round,In 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y,1996,pp.80-81.)目前国际上还缺乏公认、有效的规则用以裁定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WTO没有专门的与环境有关的贸易协定,相关内容分散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农业协定》中的环境生物多样性的主张,增加了人类的环境成本,不能被视为同类产品,所以限制墨西哥金枪鱼进口。墨西哥认为同类产品比较不能等同于产品生产方法的比较,美国限止进口与国际贸易规则不符。GATT专家组认为,GATT规则并没有明确表明采取环境控制措施可以超出其司法权领地之外,美国将其境内有关动物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措施越界强加于另一方是不允许的,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的捕捞方法而限制进口。虽然GATT上诉机构没有采纳专家组意见,但却以美国没有同等对待金枪鱼出口国家为由裁定美国败诉。这一条例虽然做出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裁决,但GATT回避PPM问题,没有明确国家环境法规与WTO规则各自的使用权限,因此发展中国家担心发达国家今后仍会以PPM为由,将国内法律凌驾于国际规则之上,并将这个问题带入WTO新一轮谈判中去,使运用国家法律实行贸易制裁合法化。
第三,绿色贸易涉及的两大全球管理体系——WTO与MEAs之间面临着进一步协调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来绿色贸易规则的形成。在目前情况下,WTO规则规定,只有当进口产品影响到进口国的环境时,该国可以采取进口限制。而根据MEAs,只要协约方认为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对环境造成危害,就可启动对该产品的进口限制,如按濒危物种的等级采取禁止、严加限制、控制贸易措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控制与淘汰氟氯化物产品的《蒙特利尔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议定书》(1987年)、法律上禁止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的《关于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等。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国际环境峰会宣言还规定,可以采取单边强制行动处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由此可见由PPM问题引发的WTO规则与MEAs之间的冲突正日趋激烈。这突出表现在1998年印度等国起诉美国对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中。美国援引本国《濒危物种案》第609条,禁止所有未使用避免误伤海龟装置而捕获的虾产品进入本国市场。WTO上诉机构虽借MEAs来界定“可用竭动植物”的保护种类,但并没有采纳公约的制裁措施,而是按贸易歧视判印度等胜诉。(注:杨荣珍著,《WTO争端解决——案例与评析》,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64页。)这意味着WTO对MEAs公约的否定。另外,当一个WTO成员方而非多边环境协定签约方想出口产品到MEAs成员国时,MEAs和GATT条款可能会在PPM的问题上产生冲突。(注:William A.etc.,US Trade Policy:History,Theory,and the WTO,Armonk,1999,p.46.)有关国家正在研究WTO及MEAs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并试图影响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
三、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的国际贸易实践证明,环境问题引起的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且后者处于被动不利地位,这一点已引起我国高度重视。学术界对绿色贸易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绿色贸易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用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所采取的贸易壁垒措施;另一种认为对环境偏好的内生需求客观上要求各国重视绿色贸易的合理内容,建立一整套规范国际贸易的环境规则将是未来多边贸易规则发展的一大趋势。(注:金祥荣、陆菁:“现行绿色贸易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笔者认为有关绿色贸易的理论探讨是一个长期且重要的课题,但重要的是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并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目前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性挑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来自发达国家的进口限制压力将越来越大。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以它们环境规则内化产品的环境成本,必然会引起贸易争端的增加。以中国为例,由于日本安全检测指标数目大幅增加,中国对日大米、茶叶以及保鲜蔬菜出口锐减。1997年欧盟以中国海洋环境恶化决定不再进口中国的贝类产品。(注:赵春明主编:《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适用》,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95页。)今年又以中国廉价打火机没有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欧盟产品要求为由,决定禁止这种打火机进入欧盟市场。这些都造成了中国对外出口的重大损失。这些案例从一个侧面向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观念更新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认识到,绿色贸易提倡内化产品的环境外部性成本,实行贸易的环境保护,具有其合理逻辑,所以应该以更加开放和长远的眼光,顺应绿色浪潮时代的要求。面临日益增加的贸易争端,发展中国家需要进一步提高解决此类环境问题的能力,要研究现有案例及时总结经验,还应看到WTO尽管不是一个单纯的环境组织,但是也承担着环境保护的职责,“未来形成的贸易协定,不涉及到环境问题将不可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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