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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

日期: 2019/2/8 浏览: 3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 于海鸥

摘要:信义义务是民事义务中一项责任重大的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公司也在不断的建立完善各种制度,而这些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的发展,是公司的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因素。近几年,信义义务也在不断的发展,从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规章制度来看,信义义务已经初具规模,但在具体的范围限定,实践中的把握还需要继续探索。本文就针对信义义务的重要性和信义义务的缺陷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信义义务;制度缺陷
  
   一、信义义务的起源
   信义义务是基于我国原有的信托法演化而来的,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才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但是与其他的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义义务制度还不够完善,公民对信义义务的意识还很薄弱。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都属于信义义务。在《公司法》中,信义义务是用于约束董事行使权力的一项规范,也是对与公司权益相关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一个治理公司的重要手段[1]。不断的改进完善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落实董事的诚信义务,使得公司相关人员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以自身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时间的发生,才是一个公司能够稳健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我国信义义务的缺陷
   信义义务来源于信托法,一般也称它是懂事的诚信义务。众所周知,“信则立不信则废”。一个人想要在社会上立足,首先要讲信义。相同的,一个公司的运营发展也自然离不开信义,信义之说来源已久,但是到目前为止,信义义务的普及发展依然跟不上发达国家的脚步。所以说,我国的信义义务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一)信义义务的建设失衡
   由于商业环境的复杂多变,一个公司能否高效运行与公司董事会的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由于现今社会,企业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这也就使得不少董事滥用权力,为了避免这一现状,制定了董事信义义务。在我国,传统的董事信义义务可以解释为委任关系。原有的信义义务中,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两者组成了信义义务的全部,单也有着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忠实义务侧重于尽可能的避免管理者的权利滥用,而注意义务则侧重于让管理者最大限度的使用它们的权利来为公司服务,使公司的利益实现最大化。而后我国与2005年修订之后的《公司法》中,从内容上对信义义务进行了完善,使信义义务更加系统全面,提出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然而,在信义义务中,忠实义务更像是一种“无为”的消极怠慢模式,不能很好地实现公司的目的。而注意义务才更加注重实用权利是公司获得最大利益。所以,只有很好的将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相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公司的运转。
   (二)公司的控股人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缺失
   在原本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公司控股人需要对小股东承担义务。但是,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各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因而经常出现公司控股人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压制。所以,在行使控股权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了消除这些现象,应该对控股人的忠实义务加以约束,并确立控股人与各股东之间的信义关系。仅仅依靠在公司法中指定的条例并不能完全消除控股人在行使权力时对小股东的权利的损害现象,应当允许股东可以以诉讼的行使维护自身的利益,以法律责任来约束惩罚控股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2]。
   (三)忽视了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近年来,我国经常会发生由于公司经营者掏空公司、转移资产的恶性事件,最终,公司破产解散,从而使得公司人员工资无法清算,有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这种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国家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也制定了相关的一些法律条例,对公司控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做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控股人应当负责公司的清算义务以及清偿责任,充分的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不断的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保证与公司资金相关的人员合法利益的到保障,才能推进公司的运行,促使公司有更好的发展前途[3]。
   三、结语:
   信义义务的建设失衡、公司的控股人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缺失以及忽视了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都是我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现如今依然存在的缺陷。一个公司的稳健发展,信义义务是基本和灵魂所在。而所谓的信义义务就是公司控股人对各股东以及对债权人的负责,控股人应该在最大程度上使债权人及各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要时刻坚守自己的职责,要尽量避免让自身的利益与投资人的利益相冲突,更加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做出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徐晓松, 徐东. 我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J].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1):51-58.
   [2]彭心倩. 从美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变革看我国的制度完善[J]. 湖湘论坛, 2007, 20(6):100-102.
   [3]王嘉伟, 赵树文. 公司管理层信义义务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7(1):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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