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
摘要:民商法和经济法两者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又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经常是同时出现。因为两者的互补关系,让经济发展更加的系统化和多元化。本文主要是从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法律责任互补性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关系互补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依据,它们都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经济法是通过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来对法律主体进行审核考量。它针对于不同层面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仅维持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还从宏观的层面进行了经济发展的平稳性调整,同时还对于社会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给予了支持。民商法主要是运用法律来形式来调整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和关系。实际上,民商法对于经济发展有明显的指导作用。民商法的侧重点是个体的利益,而经济法则更加偏向社会经济利益,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法律区别及联系
(一) 民商法和经济法大的区别
首先,民商法的落脚点在微观的个体利益的保证,主要是对个体经济利益的维护。经济法在社会的层面上进行宏观调控,想要完成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民商法更加注重的是自治,是属于私法。即社会上的民商主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完成行为准则的协商和制定。经济法则是根据行为来判断主体有没有影响到国家或者集体的利益,同时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另外,民商法是对所有主体一视同仁的,每一个经济个体都拥有平等的法律权益,不会因为个体的强弱出现差异。民商法的接触的是部分的市场经济主体,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力度进行法律保护和责任承担。更加重视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进而实现社会经济的公平和谐。最后,民商法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因为它以人们自愿准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的。而经济法会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的进行自我优化,是根据经济问题来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弹性变化的属性。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是逐渐一致化的。民商法的最初的制定目的是保护个体的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民商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经济法的制定的目的始终是以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为重,会有个人利益的涉及。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都是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出理论支持。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互补关系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属性层面的互补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两个平等的主体没有按照前期的约定,顺利完成协议而造成的矛盾纠纷时,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的过程中就会存在许多的其他问题,比如是一方利用条约中的漏洞来谋取利益,严重的损害到了另一方的利益。所以在民商法律条款中,制定了相关的条款来应对个体经济间的不明确纠纷。民商法的执行大多都是钱财进行损失的赔偿,法律责任的涉及非常的少。责任的承担转化成为了金钱的补偿,这样就不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保障。有的人甚至会铤而走险,运用漏洞从事违法的行为。经济法可以很好的补充民商法的很多不足,帮助其更具权威性。经济法的是从社会的利益层面来制定的,不允许任何的损害社会经济利益的情况出现,针对违法行为会有强硬的制裁。经济法对于违法的主体作出了严厉的处理,也给其他的主体进行了警示,是对于民商法的属性层面的合理互补。
(二)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责任互补
平等的经济个体之间的自愿约定,他们之间的法律责任是因为约定而产生的。大多数的情况下,民商的责任是以书面形式的约定存在,要承担法律责任会远少于经济法。经济法在经济个体任何范围的行为都会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不会出现法律不适用的情况。经济法是公法的组成之一,具有明显的约束性和强制性。这样不仅可以补全民商强制性不足的缺陷,也可以让民商法更具权威性。社会经济主体违反了法律,就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来接收惩处,不再是用钱财就可以进行协商解决。经济法是对于社会经济主体约束的法律责任的补全,对于民商的执行起到促进的作用。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归责层面的互补
社会主体因为民商行为和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危害到社会安全时,都会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在社会主体因为故意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时,会按照民商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无过错、无责任,但是损害他人的利益时,只是进行钱财的赔偿。但是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主体的行为在危害他人利益的同时,经常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时候就可以运用经济法对于民商法的归责问题进行补充,最终保证法律的威严。
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存在明显的互补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这种互补的关系,有助于全面的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纠纷,进而在保证个体利益的同时,保证社会利益不会受损。
参考文献:
[1] 张玉强.经济法和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7(13)
[2] 刘水林.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D]西南政法大学.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