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安全观背景下罪犯教育矫正的优化路径探析
内容提要:治本安全观是当前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全新的罪犯教育矫正理念。治本安全观对罪犯教育矫正的目标、手段等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对照治本安全观的要求,当前我国的罪犯矫正教育存在诸多问题,诸如矫正教育内容科学性欠缺、奖惩机制与教育评价机制不完善等。因此,提高罪犯教育矫正的实效需在罪犯主体地位的确立、教育矫正内容、教育评价机制、罪犯社会化、教育矫正人才配置等方面进行优化。
关键词:治本安全观,罪犯教育矫正,教育矫正的优化
一、治本安全观内涵解释和对教育矫正的要求
(一)治本安全观内涵解释
治本安全观,是以教育转化为内核的体系化安全观,笔者认为,它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标准,以教育转化为统领,以系统化集成为整合手段,对教育转化、惩戒约束、行政奖励、刑事奖励、心理疏导、心理矫正、文化感染、行为塑造、环境熏陶、区域管理、技能培训、安全防范等全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挖掘各要素的教育功能,构建以教育转化为内核的体系化安全保障体制机制,一定程度地提高罪犯的道德水平、意识形态、心理健康、思想状况,塑造其规范化、法治化的服刑人行为,培养其基本的、有底线的社会人行为,使罪犯发自内心的、积极主动的、充满敬畏的在刑罚执行机关的规范下接受刑罚执行,形成“全域教育”大场景,提高罪犯的守法素养、基本品格和生存技能,在取得一定成果后,在巩固的基础上进行迭代升级,进一步加大把罪犯矫正成为守法公民的工作力度,使其具备有效回归并融入社会生活的“知行合一”基础,从而实现执行场所、社会环境的全面安全。因此,这就是一种以“全域教育”为核心的体系化的能够迭代升级的安全观。只有把“治本安全观”内化到监狱教育矫正中,构建动态优化的安全保障体系,才能确保监狱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安全稳定。
(二)治本安全对教育矫正的要求
所谓罪犯矫正教育,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所实施的旨在转变其犯罪思想、行为恶习,教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换言之,即依据一定的理念思路、制度体系、程序规则和方法工具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活动,旨在矫正罪犯精神世界,重返社会,成为合格公民。治本安全对教育矫正提出了如下要求:
1.科学设定目标
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监狱履行着重要职能。近期,张军部长在视察监狱工作时强调,矫正罪犯是监狱工作的核心职能,要从满足于“不跑人”的“底线安全观”向为社会输出合格“产品”的“治本安全观”转变。这为我们科学设定监狱工作目标提供了重要遵循。“产品”是否合格,首先要看罪犯的再犯风险性是否得到消减和控制。最大限度地压减和消除罪犯刑满释放之后的再犯风险性,就是现阶段科学矫正罪犯的重要目标指向。基于此,我们认为当前监狱工作有两个最基本的目标:一个是要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初次服刑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再犯罪;一个是要控制和减少多次服刑罪犯刑满释放后犯罪的升级和恶化。
2.科学设计矫正方案和途径
矫正方案和途径科学与否,前提要看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没有科学评估,方案和途径都不会科学。我们提倡个案化矫正、项目化矫正,前提也是科学的评估。尤其是对人身危险性比较高、再犯罪风险性比较大的高危犯,一定要通过个案矫正和项目化矫正,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或有效避免犯罪升级、恶化。
3.科学设定矫正手段
就是要使形势政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个别教育等传统手段和心理矫治、心理评估、循证矫正、内视观想疗法等现代矫正技术有机结合、统筹兼顾、相得益彰,进一步强化矫正攻心治本作用,提升罪犯矫正实效。
4.科学规制矫正内容
缺乏科学的施教内容,矫正工作就会事倍功半,甚至做无用功。因此,在矫正内容设计上要坚持三个导向:第一,问题导向。要找准某个监狱、某个监区、某个罪犯群体、某个罪犯个体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短板在哪里就往哪里用功,问题在哪里就往哪里着力。第二,需求导向。要充分认清党和政府的要求、罪犯个体的需求,并根据需求精准配置监狱系统有限的矫正资源。第三,效能导向。要紧紧围绕重点工作,聚焦效能 抓落实,坚决杜绝各类形式的、花哨的东西,实打实地干事情,切实减轻基层工作压力。
5.科学统筹矫正力量
监狱工作中的矫正力量大致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其中,内部力量主要来自监狱系统自身,包含省局、监狱、监区三个层面;外部力量主要来自罪犯亲属、社会组织以及各类专家人才。科学统筹矫正力量,就内部的三个层面而言,可以分别用三句话来概括:省局层面,要高站位,谋长远,作为省域范围内监狱工作的指挥机关、领导机关,必须坚持高点站位,作出长远谋划;要重科研,抓规划,注重调查研究,着眼宏观把握,做好教育矫正工作的年度规划、中长期规划,为监狱单位开展创新预留充分的空间,为基层监区加强管理提供应有的自主权;要建机制,促统筹,通过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全系统力量统筹,促进全省监狱罪犯矫正工作的开展。监狱层面,要搭平台、建载体,根据省局规划,及时搭建应用最新科研成果的教育矫正平台,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推进的有效载体,持续推动教育矫正工作创新发展;要抓考评,促落实,切实担负教育矫正工作考评主体责任,通过考评杠杆促进平台和载体建设,推动工作措施落实;要汇合力、攻难点,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监区层面难以争取的社会资源,针对监区力量难以攻克的顽 危犯,组织教育矫正的能手专家,成立课题组、攻坚组,实施重点突破。监区层面,要善结合,会落实,善于找准省局、监狱决策部署和监区工作的结合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抓氛围、明导向,通过教育引导、奖优罚劣,营造良好矫正氛围,确立积极正面的鲜明导向;要练精兵,抓重点,不断提升单警素质,大力培养精兵强将,针对现实危险性大的重点罪犯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以点带面提升监区工作质效。统筹外部力量,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利用社会资源必须正确处理好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充分认清形式是内容的体现,内容是形式的根本。利用社会力量要突出抓好亲情力量这个关键,没有任何力量比亲情的感召力更大。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大胆创新罪犯会见管理,使会见过程成为民警、罪犯、罪犯亲属共同参加 的三方座谈,在互动中了解罪犯思想状 况、掌握罪犯家庭情况、增进相互理解支持、找到破解问题的最佳方案。此外,还要注重搭建载体、拓展渠道,积极引入心理矫治专家、教育机构师资、社会贤达等专业力量,进监开展社会帮教,进一步增强科学矫正罪犯的整体合力。
二、当前监狱罪犯教育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当前监狱罪犯教育矫正存在的问题
矫正罪犯是一项复杂工程,这一工程的攻克,需要专业人才进行。尽管如此,我国罪犯矫正教育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矫正教育人员在对罪犯进行管理与矫正的同时,亦需及于监狱创收,将其效益纳入考量;既要以处理刑事事务,同时,亦要承担对罪犯的教育职责。这对矫正人员要求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可以以“全能”一词概括。但也是因为如此,我国监狱矫正教育质量长期处于落后水平。透过我国罪犯矫正教育现状,我国发现,我国对之分类极为粗疏,工作职位细化不足,导致工作职责冲突,工作内容也较为随意,由此造成职位专业性不强,稳定性不足,甚至对于岗位,通常实行的是干警“轮岗制”,且这些干警往往经验能力欠缺,大多是“半路出家”,专业能力强的干警所占比例极低。再者,由于干警常常会面临人事调动、轮岗等情况,会导致干警稳定性不足,由此,进一步削弱了矫正教育的专业化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监狱干警专业能力不足,且岗位面临着不定时轮换,由此,矫正教育衔接性不足,专业性欠缺,这对于保证罪犯矫正教育质量而言无疑是障碍重重的。 同时,我国对罪犯矫正教育以人为本理念注入不足。
(二)当前监狱罪犯教育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
1.淡化罪犯教育矫正的主体地位
当前社会,监狱单位被安全政策的高压绑架,即防逃成为工作最重要的标准之一。一线民警、甚至是部分领导干部在罪犯的矫正问题上本末不分,甚至是错位。只要罪犯不逃跑、不出事就万事大吉,至于教育矫正这样难以量化的考核少有问津。在对罪犯的实际矫正中,有时为了劳动产量而忽视了罪犯思想深处的转化,甚至对于一些难管教、有问题、影响单位产量效益的罪犯力求“里包衹”,进行的思想课、政治课也只是流于形式。同时,由于教育矫正是“软指标”,教育效果短期内无法得以体现,对监狱整体工作目标的完成没有明显的影响,因此教育矫正工作的法定原则和主题地位被其他工作所削弱,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此外,教育矫正的工作方式、方法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改革,这就要求监狱的教育矫正方法从传统的路径中走出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罪犯结构,在教育方式上创新、在教育手段上改革。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监狱的教育方式工作创新意识不强,民警采用的教育方式、手段和几十年前没有太大变化,教育内容与实际工作脱节、与社会生活分离,教育流于形式。
2.教育矫正内容科学性欠缺
对罪犯的教育内容应该仔细研究教育改造规律和罪犯的实际需求,制定出科学严密的学习教育方案。但从目前教育的主要形式“三课”教育和个别化教育来看,内容实用性差,缺乏一套针对罪犯特点的科学实用的教育体系。教育改造的内容不能适应罪犯的思想变化,针对性不强,民警个别谈话不能引起罪犯的共鸣,无法触及他们的灵魂深处。文化技术教育不能使罪犯看到现实的益处,无法激起他们的兴趣。一些指标要求也与实际相脱节。技能教育从总体上看还是附属于监狱生产,是在生产中学手艺。这种教育模式局限性大,水平不高,不能适应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现实需求。心理咨询流于形式,尤其是出监教育手段单一、内容肤浅,都使得教育改造质量收到较大的影响。
3.奖惩机制与教育评价机制不完善
在监狱内,罪犯的改造表现主要是以考核分来衡量,考核分在实际分配中弹性、幅度较大。所以在监狱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改造中,各罪犯的改造考核主要还是以生产劳动的表现来衡量他的改造总体水平,也就是说罪犯的减刑主要是依据罪犯的生产改造。如果民警对一些罪犯的要求不严,即使是一名罪犯的思想上的改造不彻底,只要他参与生产就可以得到每月本身必有的基础分,依靠总体的考核分分值仍能减刑。罪犯光靠劳动的“伪改造积极”,就可以掩盖住他们在思想深处的没有被转化的内容。而一些监狱的民警在实行的刑罚执行中,通常对罪犯的扣分加刑使用频率、范围与幅度都较少,鼓励刺激的考核分却相对较多,这使得罪犯的分值加多减少,使他们在监狱内思想改造转化程度究竟多大难以衡量考核。
4.教育矫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新世纪以来,监狱系统相继开展了大练兵、法律法治培训、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效能建设、反四风活动、机关基层民警大轮岗等活动。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于广大监狱民警队伍执法能力、个人素养提升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距离新时期监狱工作的依法治监的高标准要求依然有一定的差距,这已经是相关主管部门的共识。部分监狱民警组织纪律观念差,不能严格按照依法治监的要求来开展工作,管理、教育罪犯缺少方法、缺乏韧性,不能坚守职责,缺少自省、慎独的精神,甚至有极少数民警被罪犯或其家属的姆头小利收买,做出不符合身份的行为。即使这样的民警所占比例不高,但是这一小部分的民警对执法的公平和公正却造成了重大的破坏,影响了广大民警的管理权威。
三、基于治本安全观罪犯矫正教育的优化路径
(一)强调罪犯的主体地位
对于罪犯,我国应从人性视角再考虑,强调其主体地位,只有如此,才能与教育以人为本理念契合。
1.尊重罪犯权利,采取人性化教育措施
对于罪犯权利,其在受到刑罚权限制后,所享有的现实权利低于法律预期,同时,人们对罪犯也多存有偏见,将其贴上不良标签。在此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将罪犯权利提到更高高度加以考量,并注重人性化措施的采取。以北京监狱为例,其将罪犯抱头蹲地做法进行改进,将做小板凳作为其替代措施,显然,后者更为人性化。另外,对于教育者,更不应对罪犯持有色眼镜看待,应消除偏见,以发展角度对待、评价罪犯;应对其饱有期望,以欣赏眼光对待罪犯,对其多多鼓励,逐渐找寻、超越自我。
2.转变传统教育思维,理顺教与育的关系
在传统教育思维中,对罪犯的教育者往往处于主动位置,而罪犯则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一些教育者基于罪犯特殊法律地位的考虑,通常在教育时忽略其平等地位。这一思维方式是很难取得良好效果的。罪犯虽然为我国刑罚所规制,但其并不是附庸品,其亦享有基本的人格权,因此,要对之予以改变,在教育时要注重平等思想的引入,尊重其意志,讲求合理引导,避免强制办事,并注重其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忽略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要理顺教与育的关系。在对罪犯的矫正教育中,教育者往往会侧重于“教”的内容,而忽略了更为重要的“育”的内涵,即内在的诸如道德素养、心理素质、个性等的培养。对此,教育者应理顺二者间的关系,在“教”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育”的功用,本着将罪犯培养成全面型社会合格公民的意旨,将罪犯做人教育纳入重点内容。
(二)丰富矫正教育内容
1.注重罪犯责任意识培养
不可否认,罪犯之所以入狱,与其责任意识缺失不无关系。罪犯入狱之后,往往要适用从普通公民到罪犯的身份变化,其思想亦会存在诸多矛盾,责任意识水平亦高低不一。在其思想世界中,有着“主体之我”与“客体之我”的冲突,亦有着“理想之我”与“现实之我”的反差。罪犯往往对自我利益较为看重,对社会责任往往淡然视之,在其价值观念中,个人本位思想浓厚,其往往将个体目标的实现极为重视,对社会理想的实现较为淡然,亦缺乏自身理想目标,处事往往不计后果,较为自我。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对罪犯责任意识着重培养,改变其个人本位思维,强化社会责任感。
2.侧重罪犯能力、动机、自尊等方面的培养
其一,注重能力的培养。罪犯入狱之后,自身言行会受到种种束缚,生活也会受到诸多干涉,长期的被动化教育模式会导致罪犯处于依赖性,在此情况下,其自我主见以及相关能力会逐渐降低,这并非好事,反而脱离了罪犯矫正教育的初衷。对此结果,主要缘由是监狱工作者往往会为罪犯作过多决定性事项,长此以往,会导致其习惯于顺从。鉴于此,我国罪犯矫正教育有必要注重罪犯自主能力的培养,强化其“自我决定性”。在心理学中,心理习惯和相关能力系人格的核心,只有具备这些,才能具有自主、自立能力,方能激发自身能动性和创造性。笔者认为,对于罪犯自主能力的培养,宜从其学习入手,在其行为上能够处理自身事务实现自主自立的同时,更要侧重于其精神自立能力的培养。如若其遇到重大困难,应培养其敢于面对、敢于承担的精神。其二,注重成就动机的培养。我在罪犯矫正教育中,亦应重视其成就动机的培养,即要强化其价值追求激励,促使其追求更好的自我,通过不断设定标准,不断提升自我,以提升价值目标。其三,对教材课程结构予以优化设置,引进新的教育方法。在罪犯教育中,宜适当对必修课课程加以压缩,增加选修课、活动课内容。同时,亦可鼓励其依据不同爱好设置各种兴趣小组,不断发展罪犯个性,陶冶其情操。其四,提升教育内容的社会性。教育不应仅仅及于课堂,更应向社会延伸,以为罪犯未来走出监狱创造条件,让其于实践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丰富自我。同时,鼓励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公益活动等。通过活动的开展,不断对其思想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由此不断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三)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以及教育评价机制
1.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对于罪犯,要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对此,应注意如下事项:其一,对其奖励不宜带有监视意味。其二,不宜使用金钱激励方式,因为长远看来,该激励方式容易造成激励目的的脱离,罪犯热情不增反降。其三,对于罪犯奖励标准设定,不宜仅注重结果性内容,亦应将其努力程度、进步幅度、能力的提高等因素纳入其中。其四,应注重精神激励。对于罪犯激励,不宜仅止于口头或物质层面,否则亦使奖励形式化。精神奖励主要通过对罪犯的鼓励、信任等方式,同时,还应注重罪犯的合理性引导,为其指明方向。其五,应把握好惩罚的度。只有将度把握好,才能真正发挥激励机制真正效用,才能化消极为积极。与此同时,在具体施“罚”过程中,还应将个体因素纳入考量,将罪犯心理承受能力、尊严等纳入考虑之中。
2.建立多元化的教育评价机制
对于罪犯,应避免评价机制的单一性,应建立多元化的教育评价机制。概括而言,即不宜仅将罪犯成绩作为评价唯一标准,除此之外,还应将精神素养等纳入评价内容之中。例如,其在所组织的文化活动中获得的奖项,体育类活动中获得奖项等,这些均是其能力的展现,亦是其综合素养的体现。对此,亦应纳入教育评价之中。
(四)正确认识罪犯监狱化与罪犯社会化
1.罪犯监狱化
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其目的仍是使之重新回到社会,成为合格的公民,即实现罪犯的重新社会化。然而监狱毕竟系刑罚执行机关,其具有与社会隔离性的特点,且较为封闭,所具有的管理体制与外部亦有所不同,人文环境更是不一。罪犯长期于监狱之中,形成了罪犯监狱化现象,而这一现象的形成也是其与罪犯矫正教育的目的,即使罪犯重新社会化产生了冲突。在监狱中,罪犯往往会受到严苛的管束,生活和个人隐私亦处于被剥夺状态,每日依据生活规则进行同样的生活模式,监狱的封闭性也使其社会认知大大受限,且与多个罪犯同居一室,饮食单一,生活方式极为刻板。在这种看似平等待遇之下,充斥着强制性意味,甚至罪犯人格都难以顾及,罪犯社会价值亦处于被否定状态,其自由意志、安全感等均处于难以满足层次。
2.罪犯社会化
罪犯矫正教育的初衷系使其重新社会化,而罪犯监狱化现象却该初衷构成了严峻挑战。鉴于此,我们更应该加大罪犯社会化,以减轻监狱化弊病之影响。对此,宜注重以人为本理念的注入,例如社会对罪犯的关系与帮助,即社会帮教等措施,同时在罪犯重回社会时,应让其感受到社会的“热度”,例如社会安置、复学等措施的采用。 总之,在罪犯社会化过程中,尤其要注重以人为本理念的注入,一方面,是基于罪犯发展自身个性,重塑自身秉性,发展自身能力,强化自身社会责任感之目的,另一方面,亦会强化罪犯重新步入社会的向往之心,让其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与包容。
(五)优化矫正教育机构职位设置及其人才配置
1.优化矫正教育机构职位设置
罪犯教育矫正往往会涉及多学科内容,包括犯罪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由此可见,该职位对专业知识有较高的要求,如若未经过专业训练,未进行多种学科的学习,是难以胜任该职位的。对此,我国可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以西方为例,其通常将监狱职位予以类别化,以突出专业人才的技能。我国教育矫正人员亦可对之予以借鉴,依据专业不同作不一分工,通过密切合作以解决问题。例如,我国监狱矫正教育职位可作如下划分:管教师、矫正师、教师、心理师等,辅以技工师、医师等,同时,明晰职位级别,由此实现矫正职位设置的科学化。
2.注重专业人才培养
如今,社会对罪犯矫正人才要求逐渐发生变化,逐渐呈现出精细化趋势,对人才要求亦从“全能型”向“专家型”转变,这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必然要求。罪犯矫正教育领域较为复杂,会涉及多种学科,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如若矫正人员某一专业领域认知不足,则很可能造成工作搁置不前。鉴于此,宜对罪犯矫正人才实施精细化、针对性培养,逐渐摒弃传统一锅煮的教育培训方法,从人才专长入手,为其提供相应岗位,进一步强化其专业知识与能力。此外,对于专业人才培养,亦应从政法高等院校和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入手,对其课程学科予以优化设置,增设矫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另外,对于高校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专业亦可作为监狱专业人才培养,逐渐拓展鉴于专业人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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