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首页 > 职教文章 > 职教论文 >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探讨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探讨

日期: 2014/7/21 浏览: 5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卢卫军 杨建华

【摘要】目的:对近年来在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方面取得的成果与进展进行分析综述。方法:对近年来有关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文献资料进行查询分析。结果:根据细化后的智力功能损害、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排尿障碍判定,可以按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以及轻微伤五个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版)中对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工作开展有重要借鉴意义,可在实践工作中推广应用。
   【关键词】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标准
  
   临床上多将颅脑损伤定位于暴力作用之下,头颅部位所发生的损伤[1]。本病属于危重病症之一,损伤后果相当严重,需要引起临床人员的高度重视与关注[2-3]。从法医学鉴定的角度上来说,如何正确的对患者颅脑损伤的情况进行评定,是法医学鉴定工作人员亟待解决问题。
   1颅脑损伤功能损害判定标准分析
   1.1智力功能损害判定
   人体智力与颅脑组织的健全度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研究显示,80%比例以上的颅脑损伤患者均不同程度上的表现有智力功能的减退症状,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版)中对于智力功能损害的判定标准划分如下:1)边缘智能:IQ测试分值在70.0~84.0分区间内,抽象思维能力以及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无法自主完成高级脑力劳动;2)轻度减退:IQ测试分值在55.0~69.0分区间内,无明显语言功能障碍,可自主辨识环境,生活、人际交往能力正常,可从事简单脑力劳动;3)中度减退:IQ测试分值在40.0~54.0分区间内,仅可进行简单对话,词语量匮乏,无法自主辨识环境,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可从事简单体力劳动;4)重度减退:IQ测试分值在25.0~39.0分区间内,语言功能受损严重,无法正常交流,生活基本无法自理;5)极重度减退:IQ测试分值在25.0分以内,丧失语言功能,且无法自理。
   1.2生活自理能力判定
   生活自理能力在评估颅脑损伤患者其它相关功能损害程度中经常使用,主要评估内容是基本生活相关指标需要依赖于护理人员的程度。在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版)中对于生活自理能力的判定标准为:基本评估项目包括进食、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行动。评估标准为:1)完全自理:指患者可独立完成以上5项操作,无需护理人员协助;2)部分无法自理:指患者可独立完成其中4项操作,某1项需护理人员协助完成;3)基本无法自理:指患者可独立完成其中2项操作,某3项需护理人员协助完成;4)无法自理:指患者无法独立完成其中任意1项操作,均需护理人员协助完成。
   1.3排尿障碍判定
   由于颅脑损伤患者可能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一定的受累与影响,一定比例的患者可能发生排尿功能方面的障碍。在对排尿障碍进行判定与评估的过程当中,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版)的评估标准如下:1)轻度障碍,指患者发生真性轻度尿失禁症状,或尿潴留现象,且残余尿量<50.0ml;2)重度障碍:指患者发生真性重度禁症状,或尿潴留现象,且残余尿量≥50.0ml。
   2颅脑损伤程度分级标准分析
   2.1重伤一级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版)中的相关标准,将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判定为重伤一级:1)植物生存状态;2)四肢瘫痪;3)偏瘫、截瘫,伴随发生大小便失禁问题;4)重度运动功能障碍;4)重度或极重度智力减退,生活无法自理。
   2.2重伤二级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版)中的相关标准,将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判定为重伤二级:1)开放性颅骨骨折合并硬脑膜破裂;2)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3)外伤性脑脓肿或外伤性脑梗死伴随神经系统缺陷;4)蛛网膜下腔出血伴随神经系统缺陷;5)颅底骨折且伴发脑脊液渗漏现象,持续时间≥28d;6)迟发型癫痫;7)重度排尿障碍。
   2.3轻伤一级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版)中的相关标准,将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判定为轻伤一级:1)头皮外伤创口长度≥20.0cm;2)24.0cm²≤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3)颅底骨折伴发脑脊液渗漏现象;4)脑部挫裂伤或颅内出血症状;5)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2.4轻伤二级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版)中的相关标准,将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判定为轻伤二级:1)8.0cm≤头皮外伤创口长度<20.0cm;2)10.0cm²≤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3)颅骨骨折;4)蛛网膜下腔出血;5)脑神经损伤。
   2.5轻微伤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版)中的相关标准,将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判定为轻微伤:1)头皮外表面擦伤,挫伤或头皮下血肿;2)神经障碍;3)头皮创口或瘢痕。
   3结束语
   在近年来对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研究中,多将研究工作的重点放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当中。结合新版(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文章对近年以来在颅脑损伤方面所取得的法医学鉴定研究进展进行综述与分析,望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余方列,陈峰,戴易等.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540例法医学鉴定分析[J].皖南医学院学报,2011,30(6):498-499.
   [2]谢夏德,张冬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智力缺损法68例医学鉴定分析[J].昆明医学院学报,2011,32(8):98-100,104.
   [3]马宏玉.交通事故所致头部外伤180例的临床法医学鉴定分析[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2,14(36):133-134.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