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龄一历"看人事档案工作
摘要:人事档案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管理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高度重视人事档案工作,始终坚持把干部“三龄一历”信息审查、管理作为干部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充分运用为重点,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为干部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关键词:“三龄一历”、信息认定
一、存在的问题
人事档案真实而全面地记载、反映着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识情况、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用人的重要依据,其中“三龄一历”即: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学历学位,不仅是档案中的核心内容、人事信息管理的基础数据,而且是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近些年来,有些同志填写人事档案材料时随意性较大,其出生时间、工作时间、人党时间、学历等内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实际情况及历史记载不符的现象,出生时间越填越小,工作时间越填越早,学历越填越高,严重影响了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在审核我院全体在职干部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过程中,发现所填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不符的有187人。其中有填写时间出人半年、一年甚至三年以上的;有公历、农历推算不准确的、有为了早上学、早工作或晚退休等个人原因刻意改写的;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绝大多数是填表时比较随意,对自己的年龄持不严肃的态度,一会儿填公历,一会儿填农历,而且公历、农历的时间换算前后不一致,有的相差好几个月;个别是由于笔误。工作时间填写不符的有125人,因记忆有误而记载不准确;因认识有误忽略试用期,错将参加工作时间从转正期起算;人党时间填写不符的有16人。因记忆有误而记载不准确,还有一部分是填写了政策规定不予认定的时间。发现学历填写不准确的有5人。主要是干部个人缺乏归档意识,未将学校转递的学习材料及时归档;笔者仅就“三龄一历”的认定谈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二、“三龄一历”认定的办法
(1)对出生日期的认定: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鉴定。干部档案中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2、对于曾经因入学、参军、参加工作等将出生日期提前或推后填写,凡再要求改回的,一律不予办理。
3、人事档案中出生时间的认定应以公历为准。因我国存在公历与农历、阴历与阳历的实际情况,许多人填写出生时间时一会儿写阴历,一会儿写阳历,而且有的记忆不清,阴、阳历之间换算不准确,在人事档案中出现了好几个日期,时间比较混乱。凡在人事档案中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按管理权限通知本人,由本人书面对自己出生时间阴、阳历问题做一说明,经组织人事部门查阅《万年历》审核后,以公历认定其出生时间,将认定材料存人本人档案并告之今后填写出生时间一律统一填写公历。
(2)对“工作时间”的认定
工作时间的认定应根据中组部、劳动人事部下发有关文件进行认定,主要以劳动人事部门或人武部门填写的招工、人伍登记表、审批表上批准的时间为依据;大、中专毕业生以分配报到的时间为依据;对于一些有特历的同志,如下乡知青、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等,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据档案中的原始记载及相关单位出具的有说服力的原始明材料,并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后,方可认定。
(3)对“党龄“的认定
人党时间的认定应以本人档案中《人党志愿书》上批准的时间为准。在我党历史上,有些时期人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人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对于人党时间的认定可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员管理手册》中党龄的计算方法,即:1921年7月-1923年6月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1923年6月10日-1956年9月14日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1927年4月27日-1956年9月14日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这一时期,人党时间认定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这一时期,入党时间认定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这一时期,入党时间认定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在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认定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4)对“学历”的认定
学历学位的认定应以学校学籍档案材料为准,学籍材料包括招生管理部门签发的报考登记表、录取通知单、就读学校的学生登记表、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对于党校教育学历的认定,应以人事档案中报考登记表、学历证明、鉴定表、成绩表等材料为核定依据。在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能认定其学历。对于以往因历史原因(如文化大革命)造成个人人事档案中无学籍材料的,必须按管理权限通知本人交毕业证书原件,组织人事部门核实无误后方可认定,并将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归人本人人事档案中。
学历学位认定要本着“材料要齐全,手续要完备,内容要真实”的原则,要注意区分全日制和在职教育。在组织部门掌握的原有学历的基础上,取得了高一级学历,但档案中无记载的,须将学籍档案材料交组织部门,作为变更学历信息的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三、“三龄一历”的审核认定是一项长期的、经常的基础性工作。
1、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应对干部档案中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并要求规范填写,确保无误。
2、对新接收的档案,要逐页逐项核对,保证材料完整、齐全,内容真实;对档案涂改的,要查清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有关内容要予以纠正;对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材料,要责成形成材料的有关部门重新填写、补办手续。这些工作的开展是保证“三龄一历”信息准确认定的基础。
3、鉴于人事信息的动态性,在组织部门掌握的原有信息基础上,要不断对新材料进行审核鉴别,予以认定并充实档案内容。
总之,人事档案中“三龄一历”的认定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而且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直接关系到人事管理工作的质量。每一项认定都必须有一定的政策依据。在实践中,每一个人、每一项认定又要具体分析对待。因此在认定过程中工作人员应抱着对工作负责,对每个人负责的态度,不但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而且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在认定之前应仔细地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全面了解其情况,决不能放掉人事档案中每一个对认定工作起关键作用的细节。这样不仅可以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而且也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为人事工作以及学院各项工作提供快捷而方便的优质服务,使人事档案充分发挥辅助决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