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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职业院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日期: 2010-4-25 0:50:46 浏览: 8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刘启亮

  摘要:“十一五”期间,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直接关系到职业教育发展的成败。目前,民办职业院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问题,制约民办职业院校发展的主要有计划管理与职业教育体系等问题。
  关键词:民办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体系;计划管理
  
  我国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民办职业院校已经成为职业教育重要的“方面军”,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全民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我国既是教育大国,又是教育穷国,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教育投入方面不断加大力度,但教育经费仍显得十分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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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院校无法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因而促成了民办职业院校的快速发展。民办职业院校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
  
  计划管理与市场需求的尖锐冲突
  
  我国高等教育现行的计划管理制度与巨大的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给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在招生政策方面首先是招生制度上的不公平。按照我国教育政策法规规定,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但是在民办职业院校行使招生自主权时,政府对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又有具体政策和方法,招生“自主”受到诸多限制。现行的高职院校招生录取政策是由教育部统一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严重阻碍了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上“重普轻职”、“普优职劣”的观念与我国现行的招生政策有很大的关系。普通高等院校招收一本、二本、三本学生后,留下的“剩菜”成为高职院校招生对象,无形中助长了人们对职校生的歧视。国家应考虑在普通高校的一些学科中留出一定的招生指标给高职院校,也可以通过奖学金、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等方式吸引一部分优秀学生进入高职院校,为我国培养更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如此可使人们逐步改变对职业教育的不正确观念,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衡、协调发展。其次是招生数量上的不合理。以江西南昌理工学院为例,该院现有5个校区,2000多名专、兼职教师,3600多个后勤保障人员,按学校规模可容纳6万名学生,而2006年国家下达该院的招生指标数不足2000人。如此指标很难满足学校的正常运转与正常发展。
  在收费政策方面计划管理模式存在不妥之处,甚至有失公平。现在,一些普通高校下属的二级学院,学费8000元~1.2万元/年,不仅学费收得高,而且依靠普通高校的优势还能得到国家的各种资助。而民办职业院校收入的唯一来源——学费,则无法与二级学院相比。民办职业院校的一些热门专业,学费也比公办院校低得多,例如,一些民办职业院校艺术系的学费是6000元/年,而同类公办院校学费达1万元/年,国家每年还要拨给公办院校各种经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院校培养的学生都是华夏儿女,收费政策应适当灵活,例如,可否考虑先实行上限标准的控制,以后逐步放开,优质优价,由市场决定民办职业院校的收费标准。
  在教师政策方面从法律地位看,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与公办院校教师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这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有明确的界定。但现实是二者仅仅由于所属教育机构类型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民办职业院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住房、医疗、社会保障、人事调动等方面很难享受与公办院校教师同等的待遇。师资匮乏困扰着大部分民办职业院校,严重阻碍着其发展速度。民办职业院校存在相当大比例的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则大部分是退休的老教师、老技师,而且缺乏新生力量的补充。此外,我国专门培养职业教育师资的大学太少,加强职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刻不容缓。
  在学生政策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制定出可操作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导致民办职业院校学生在某些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例如,民办职业院校的学生不能报考公务员;民办职业院校的学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民办职业院校的学生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如此举措,如何促进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如何消除民办职业院校学生心中低人一等的阴影呢?
  在专业设置政策方面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二十多年的实践看,专业设置一直沿着单轨运行。专业设置权、决策权、调整权都在教育部门,与行业基本没有联系和沟通,结果使教学脱离产业实际,脱离社会实际需求,专业设置的科学性不够。在新的发展环境下,应反思过去的教训,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深入了解、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水平、行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变化、行业市场化与国际化的程度,以此作为专业设置决策的目标取向,建立以学校、行业、职业教育研究专家组成的专业设置机构,使专业设置真正实现以市场为导向。专业设置目录应该有利于学校的发展,而不是阻碍学校的发展。一些民办院校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专业目录设置不够灵活,有些市场急需的专业仅因为在目录上找不到而无法招生。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职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职业教育体系不完善,与其他教育体系不能互通
  
  现行职业教育体系的不完善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职业教育体系,但目前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只是解决了形式上衔接,还存在许多问题。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要求学生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普通文化水平,同时又是职业教育中的高层次,这种高层次是在中等层次基础上形成的。我国高职教育的生源由两部分构成,一小部分来自中职毕业生,大部分来自普通高中毕业生。由于生源大部分来自普通高中生,很容易造成中、高职的课程脱节,主要表现为内容重复与层次不清。由于近年来许多中职学校相继升格为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数量大大萎缩,生源质量大大下降,中职教育需要政府及社会大力扶持、发展。另外,高职与本科后教育不能衔接。长期以来,并未建立与完善高职与本科后教育的衔接体系。大部分高职学院将专科、本科教育作为学生的终极教育,这与终身教育理念相违背,因此,应考虑建立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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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教育体系与其他教育体系不能互通仅以职业教育体系与普通教育体系的互通为例。(1)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是单向的。主要表现为普通教育向职业教育的单向渗透,具体表现为普通文化课在职业教育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普通教育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深深影响着职业教育。(2)职业教育体系与普通教育体系之间不能互通。普通教育毕业生可接受高一级的职业教育,而职业教育毕业生则几乎不可能再接受高一级的普通教育。以文凭为例,职业院校的毕业文凭无论在找工作、考研还是报考公务员上都受到各种限制,学生一旦选择了职业教育,很难再接受高一级的普通教育。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职业教育之间的冲突
  
  将民办职业院校分成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进行规范,是对民办职业院校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对于如何理解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问题及其营利性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出现了松动,如美国的官方文件中虽然没有营利性学校一词,但实际上却存在相当多的营利性学校与营利性教育机构。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的香港明确承认有两种私立学校,即营利性的与非营利性的。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各种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种证书考试培训机构,如驾驶学校、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班等,都以营利性机构出现与存在,国家以营利性机构对待之;各级各类正规学校,如民办大、中、小学则以非营利性机构出现与存在,国家也以非营利性机构对待之。但是这两类机构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中间有交叉。因此,如何处理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是目前民办职业院校面临的一个焦点问题,对此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办学不能追求暴利,但投资办学者的利益也应考虑。目前,大部分办学者创立民办职业院校是一种投资性行为,完全捐资办学的很少。一方面从教育的公益性出发应禁止其营利,另一方面也应允许民办职业院校作为法人通过经营赢利为学校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能营利。学校既然要运营就要计算成本、计算收支,就有可能出现盈余或亏损。为了把学校办好、办“火”、办大、办强,当然是盈余好于亏损。因为只有产生盈余,才能更好地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办学投入,招募优秀教师。只要办学者没有对盈余的钱进行分红、抽逃、转移,同时建立一套严格有效的财务监管制度,在保证办学质量的前提下,办学者办学经营有道、学校人气旺盛,盈余多多,又有什么不好?其次,应从法律上将民办职业院校界定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类,国家在监管、税收、扶持政策、待遇等方面也应制定相应的两套制度,区别对待、区别管理。即使是营利性学校,政府也应适当地加以保护与支持。
  
  对民办职业院校统一管理产生的问题
  
  职业教育评估体系的缺失国家教育部近年来开展全国性的学校评估,民办高校属高等教育的一部分,许多民办职业院校也在评估之列。但若用针对普通高校的评估方案对待民办职业院校就有失公平。因此该评估方案不适用于民办高校。不应把对普遍公办高校的评估体系强加于民办高校,这样会导致一些民办职业院校疲于应付评估,甚至在一些材料方面造假以应付评估的需要,不利于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应建立与普通高校有别、适用于民办职业院校的评估指标体系。例如生均土地面积、生均图书拥有数量、教师的学历、数量等,绝不能照搬公办院校的标准。我国的民办院校与公办院校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表现为发展时间短、资金不足、师资力量不够、生源素质较低、教学设备不足等等。评估的目的是要促进民办职业院校的健康发展,最重要是爱护和引导,而不是惩罚和打压。
  文凭发放权限的问题民办职业院校作为办学主体,拥有办学自主权,对于毕业证的发放,学校应拥有决定权,但还是离不开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即民办学校发放的学历证书必须经过向教育主管部门电子注册才能有效,即所谓“国家承认学历”。无论自学考试也好,文凭考试也好,都属于国家考试,因而毕业证书得到国家的承认。为什么高等学校的毕业证书一定要国家承认才具有合法性?“国家承认学历”这个获得法规性认可的事实其内在合理性如何?现在以应试教育为中心的自学考试与文凭考试有没有真正提高我国的教育质量?公办院校无需通过国家考试,国家照样承认其学历。把民办职业院校的考试权、毕业证书发放权集中在国家手中,势必弱化民办职业院校在公民社会中的社会结构性功能,长此下去,何时才能产生中国的哈佛与中国的斯坦福?毕业证书发放权以及与此相关的考试命题权、阅卷权,应属于合法办学主体的基本办学权利的范畴,不应该被剥夺,至于其“含金量”如何,只有社会才是最权威的评判者。只有如此,民办职业院校才能拥有真正的办学自主权。
  总之,我国的民办职业院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种种问题,需要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它,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更多的帮助、理解、支持和宽容。笔者相信,我国的民办职业院校必将走出困境,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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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钱民辉.职业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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