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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考试作弊动机分析及对策研究

日期: 2010-4-23 9:21:20 浏览: 7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江浩 艾红辉

摘要:在转型过程中,高职院校招生人数多,录取分数线低,生源质量总体水平不高,相对本科院校学生,学习能力不强、生活习惯不佳、个人诚信缺失等问题在高职学生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本文主要就考试作弊这一学生个人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进行动机分析和对策探讨,以降低学生考试作弊的发生率。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作弊;动机分析;对策研究
  
  高职学生考试作弊的动机分析
  
  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在心理学上,学生作弊的动机属于社会性动机、具体动机、低级动机,与诚实守信原则相违背。根据对我院2002年以来266例作弊案例的动机分析以及其他院校的经验,可以将诱发考试作弊动机的原因归纳为外部诱因和学生主观因素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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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发高职学生作弊动机的外部诱因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伴生一些负面影响。社会上一些人以权谋私,搞钱学交易、权学交易,一些考试搞形式、走过场,作弊成风,有人甚至公开到大学明码标价找“枪手”代考。这些不良现象不可避免地对学生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一些学生对作弊行为缺乏认识,没有羞耻感,认为作弊是通过考试的捷径。考试时一旦有机可乘,立刻作弊。
  就业压力的影响高校扩招带来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就业压力。2006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人数近19万人,其中高职生76528人,截止到2006年3月底,高职毕业生签约率仅为39.08%,就业形势严峻。为了在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一些平时不努力的学生作弊,一些比较优秀的学生为了拔尖也作弊。
  来自学习的压力高职院校中相当一部分学生基础差,学习能力有待提高。以《大学英语》为例,我院作为一所工科院校,不少学生英语严重偏科。课程听不懂,又没有决心、没有勇气去补上中学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英语连年不及格。最后为了通过考试,只好作弊。
  高校并轨收费和学分制改革形成的经济压力1994年前,高校统招生学费由国家负担。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高校要实行学费制度。到1998年,全部公立高校完成了学费并轨,高等学校学费制度基本建立。高职院校大量学生来自西部,来自中小城市和农村、山区,学费是一个沉重的负担。2002年,全国高校包括高职院校掀起一个学分制改革的热潮。实行学分制后,部分高校取消了补考,代之以重修制度。学生考试不合格的科目按照学分标准重新缴纳学费学习。一些学生平时不努力,期末及格无望,为避免缴费重修就选择作弊。
  作弊手段现代化的影响传统作弊手段以学生夹带、偷看、代考为主,作弊的风险大、效率低。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尤其是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在大学的普及,给学生作弊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作弊学生只需让成绩好的同学做完试卷后提前交卷,然后再通过短信把选择题依顺序传给考场内的同学,学生再伺机抄写即可。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方法简单,抄袭方便,隐蔽性强,危害面广,有扩大蔓延的趋势。我院在2005年秋期期末考试中共发现作弊学生22人,其中手机作弊9人,占全部作弊人数的41%。
  (二)导致高职学生作弊的主观心理因素分析
  侥幸心理和义气行为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作弊行为实质是一种欺骗,一旦被抓就要被学校处分。但不得不承认,在考试中,个别学生确实碰上“好运”,侥幸作弊成功。而其他学生,出于所谓的“义气”,往往保持缄默,不予举报。另有一些学生,本来不想作弊,身边的同学提出协同作弊要求时,碍于面子,出于侥幸,不能予以拒绝,结果往往被查获,后悔莫及。
  从众行为和公平心理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从众行为的主要特点是行为的盲目性,内心没有明确的是非标准,随大流。它和公平心理在考试中往往是同时出现、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考试是一种公平竞争,考纪是一种团体规范,通常情况下多数学生能自觉遵守规范。个别想作弊的学生一般也能控制自己,在团体压力下,放弃自己的作弊企图而采取和多数人一样的行为(独立答题)。但在个别监考不力的考场,一些学生出现作弊行为,而监考教师无动于衷,有些学生便会感到不公平,在所谓“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用下,选择从众作弊。
  自信缺乏和焦虑心理的相互影响和作用高职院校的学生除个别是高考发挥失常外,绝大多数在中学阶段不属于佼佼者。中学学习的失败不断打压学生的自信心。高考失利和大学英语三级屡战屡败更是严重打击了学生的学习信心。由于缺乏信心,一到考试前夕,一些学生便焦虑不安,出现生理和心理上的紧张。美国科学家加德利和斯比尔伯格(E.Gandry & C.D.Spielberger)的研究表明,过高的焦虑将会降低行为效率,导致学生考试失常。这个时候如果引导不当,学生就可能选择作弊。在实际考试中,我们发现,许多学生衣兜中装有资料。其目的是给自己一个心理暗示:“兜中有题,心里不慌。”但考试时一旦发现试题中有不会的地方而资料上有,就会陷入看还是不看的焦虑中。有的学生无法抵挡诱惑,掏出纸条偷窥,构成作弊。
  
  预防或减少高职学生作弊的对策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减少高职学生作弊的根本方法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认识到诚实和守信是做人的根本原则,从而自觉抵制作弊。辅导员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力军,辅导员应该深入到大学生中去,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营造“诚实守信光荣、欺骗作弊可耻”的团体规范和舆论环境。针对学生的专业特点,培养学生活泼、乐观、豁达、上进的生活态度,培养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帮助学生克服侥幸、盲从、焦虑等心理毛病。在考试之前,辅导员应该深入地开展诚信考试的宣传。对于部分出现考试焦虑等心理问题的学生,辅导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特别严重的应报学院心理健康中心,防止学生因焦虑导致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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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考试形式,建立科学的考试体系高职院校应紧密围绕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改进考试形式,建立科学的考试体系:(1)实行教考分离,有条件的科目应建立试题库,随机抽取考试题;未建立试题库的科目,应指定其他教师命题。命题应该以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为主,减少纯记忆的内容。任课教师期末不划重点,防止考生有针对性地准备夹带资料。同时,加大平时测验在期末成绩总评中的比例,杜绝一张考卷定成败的情况出现。(2)根据学科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对《工程测量》等实践性强的课程,可以采用实际操作的考试方式,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拿出具体的成果;对于《建筑结构》等专业课程,可以采用半开卷形式,允许学生携带《混凝土结构规范》、《砌体结构规范》等;对于《法律基础》等社科类课程,可以采用论文的形式,着重考查学生对理论的论述和分析。防止学生死记硬背。(3)实行无纸化考试。《大学英语》等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考试,是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重灾区。目前四川省大学英语二级考试是实行无纸化考试改革的先驱,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启示。考试采用机考,随机抽题,题目顺序完全打乱,有效地防止手机作弊。高职院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资源情况,有步骤、分批次地进行无纸化考试的研究和改革。(4)适当增加考试机会。高职院校应根据自身特点,坚持补考和重修并行的制度。不及格的课程先补考,仍不及格的再重修。这样可以减轻学生学费的压力,减少因害怕重修而作弊的行为,同时给学习较努力但确因基础差未能及格的学生一次机会,也可以督促不及格学生在假期复习。我院每学期开学均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效果较理想。
  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场纪律考试管理务必严格。教务处应该科学安排考试时间,编排考场,随机安排座位号,制定突发事件预案。要合理安排和搭配巡考、流动监考、监考、机动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流于形式。考前应清理并封闭考场。试卷印刷、运输、存放必须安全保密。目前受多种原因影响,部分监考人员思想上不重视,没有完全履行职责。有的没有在考试前宣布考试纪律;有的没有清理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手机等;有的在考场看报纸或看窗外,不认真监考,造成考场失控;有的对作弊规则理解不到位,监考过严或者过宽,丧失考试公平;还有的对监考的意义理解不够,故意放松监控,等学生发生作弊行为时迅速抓获。为了防止监考人员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1)加强培训。不但要注重考前培训,还应下功夫进行监考人员队伍建设。应该在教师和管理人员中培养一批工作责任心强,关心爱护学生,热爱监考工作,熟悉考试规则,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以他们为依托,带动其他教师,保证考试的正常秩序。(2)加强监督。一方面巡考人员应加大巡查力度,对不认真的监考人员提出批评,责令改正,构成教学事故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另一方面,注意听取学生意见,对于学生在申诉过程中涉及监考人员问题的认真复查,确有不负责任的,坚决处理。
  以人为本,建立严格的科学合理的惩罚机制对作弊学生进行处分是一种惩罚,其目的是教育学生本人并警示其他学生。在处分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对作弊的处理必须及时。当错误行为出现时,如果不以惩罚对其错误的需求满足立即进行剥夺,这种满足便会作为正强化刺激促使错误行为一再重复,当某个个体的错误行为迟迟没有受到组织惩罚时,其他心存侥幸的个体可能会以为有机可乘,纷纷仿效错误行为。学生发生作弊行为后,及时对作弊学生进行惩罚,才能遏制作弊行为的再次发生。此外,应防止个别说情者对作弊处理的干扰。(2)对作弊处理必须一视同仁,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作弊者,都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应严格按照学院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加重或者减轻处分的级别,以维护学校考试管理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3)作弊处理应该科学合理,以人为本。《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此,我们的理解是:“可以”不代表“必须”,剥夺作弊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确能震慑其他学生,但作弊学生本人是否真正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不得而知。站在教书育人这一根本立场上,我们认为,对于上述列举的作弊情节,可以加以细化,区别对待,能不开除的可不开除。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如果真正认识了错误并决心改正,可以让其旁听,待学生通过高考重新取得学籍后,学校承认旁听期间取得的学分,准予学生按规定毕业。
  加强考试立法,依法治考传统的作弊者一般限于校内人员。近年来,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社会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参与组织考试作弊,已成为威胁教育考试安全的一大隐患。目前,除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法规、条例均是以行政处分来处罚组织作弊人员,处罚力度不足。对于破坏高职院校自主考试的情况,由于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不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目前尚无法追究组织作弊者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范考试,惩治作弊,依法治考。经过多年的酝酿,《考试法》即将出台,希望在《考试法》中能对破坏国家教育考试以及破坏高校自主考试的严重作弊行为给出明确的司法惩罚,严厉打击组织作弊牟利的行为,震慑社会不法分子,还高职院校考试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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