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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结合的深层探索

日期: 2009-1-12 3:55:19 浏览: 8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池云霞 梁艳清

    摘  要: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是一个共生共荣体,但是我国的大多数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合作却只是浅层次的.鉴于现状.认为应该由行业协会搭建桥梁,形成校企契约合作模式或校企股份合作模式来加强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技能。
   
 
    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是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的关系。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直接为企业一线服务的,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生产一线是职业教育的最佳实习课堂,企业的发展会促进人才的需求、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目前我们的绝大多数企业游离于高职教育的门外,成了一个旁观者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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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加强校企合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通过校企契约使校企形成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作伙伴
    校企契约合作模式主要是职业院校和企业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进行合作。职业院校和企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能凭借其经济实力优势而凌驾于他方之上。
    近几年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上一方面是缺乏优秀的技能型人才和大批高素质劳动者 (这一现状已经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与水平);另一方面则是为各行各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由于资金的不足、实训条件的限制等问题造成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较低,学生仅仅掌握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实践技能、动手操作能力则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水准。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现有法律的支持力度不够有关。1996年《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实习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在法律上该条仅仅是倡导性法律规范,并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对于拒绝接受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的单位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因此绝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并不乐意接受学生实习。相比之下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则前进了一步,该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按照法理,责任是在义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但义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责任担保着义务的履行和债务的实现,因此,可以说我们的中央政府已经从思想上认为接受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如果这种思想能够上升为法律,对《职业教育法》作出相应的修改,改倡导性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并对没有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一定会大大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如果我们的职业教育能让所有的学生都经过真正的上岗实习,掌握一定的实践技能,再加上其拥有的理论知识,毕业生一定是真正的高等技能应用型人才,这样的职业教育一定能让我们的国家从制造业大国走向制造业强国。
    笔者认为每一个职业院校都应该设置校企合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全校与各个企业之间的联络工作。组成人员应有院长、各系主任、专业教师及就业处的行政管理人员,然后在与企业合作的基础上吸收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校企合作的工作协调和规划可以在校企合作委员会上协商进行。通过和企业短期的合作、单一形式的合作演变为长期的、多种形式的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由合作的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的义务和权利,约束双方共同解决在合作中的有关事宜,使校企之间成为相对稳定的合作伙伴。这样的伙伴关系是互惠互利,互相支持.互相支援的关系。合作的内容不仅限于学生的实习、实训、教师的实践②,还应包括聘请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到职业学院兼职任教,为企业委托培养急需人才,职工的培训及技术难题的攻克和科研成果的转化等。只要校企双方是自愿的,合作的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无所不包。这样的合作可以改变时下各院校内系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合作的现状,整和校内人际关系资源,有利于学院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的设置、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便于各个专业的人才输出,也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科研开发能力。
    二、建立校企股份合作模式,校企之间形成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校企股份合作模式是企业和高职院校通过订立章程.企业以设备、场地、技术、货币等多种形式向高职院校注入资金双方形成一个新的股份合作实体的模式。同校企契约合作模式相比,股份合作模式更为稳定,校企之间因为是股权关系,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只要股权关系没有变化,就无法切断他们之间的联合,始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校方和企业通过制订合作章程明确股份合作关系,明确组织机构和办学宗旨及实施方案,合作形式、合作内容更加多样,更为便利。如在解决贫困生接受高职教育的问题上,校企合作模式有着较大的优势,不仅注入资金的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股东地位与学院协商和贫困生签订劳动合同的预合同,由企业代学生缴纳学费,待学生毕业后可用其工资偿还,而—且还可以开展半工半读实现免费职业教育。而校企契约模式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的,往往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而解除契约。
    由于企业是投资人股,校企股份合作模式有可能受到企业经营的某些负面影响。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他的本性,同时也是市场竞争的需要,否则就有可能在残酷的竞争中被淘汰。但是,教育具有公益性,国家设立高职院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防止校企股份合作模式办学行为功利化而实施打折扣的高等职业教育,应在管理上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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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作为高职院校,校企股份合作模式并不因企业资金的注入而改变其职业教育的特性,无论企业注入的资金占到校企股份合作这一新的教育实体总资产的比例有多大,办好职业教育是他的唯一目标,不能向经营企业一样经营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自己培养的毕业生,出资企业(即股东)不能完全引进而被竞争对手签约的情况,此时企业难免有为他人作嫁衣的想法,但是无论如何企业不能利用其股东地位干涉学生就业,企业可以与学生约定,学生须保守其在实习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如违反约定,学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校企股份合作模式必须要设立完善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由出资人的代表外,还应由热衷职业教育事业、关心职业院校发展的校内外职业教育专家组成。监督人员有权列席股东会和行政管理会议,对两会进行监督,有权在会议上发言,对股东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违法和违反职业教育目的和违反章程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在校企之间搭建桥梁
    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是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的关系。但是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各自属于不同的行业,校企之间的合作并不是都能够顺利形成校企契约合作或校企股份合作的。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在校企之间搭建桥梁。如在日本和英国设有专门的组织机构:  日本的产学恳谈会、英国职业资格委员会、商业与技术教育委员会等,负责将企业界对人才需求反映给学校。1988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面向90年代的就业》白皮书,提出要在中央一级的国家职教管理机构中让工商界领袖占到 2/3的比例,在地方一级建立的 100多个“培训与企业委员会”中.让地方企业家的代表占到 2/3,以加强企业界对当地职教的参与。
在我国可由行业协会起到搭建桥梁的作用。行业协会是对一个国家、地区乃至世界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的权威性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代表成员企业利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民间组织,行政上不受政府约束,但有义务向政府提供行业的有关情况,向协会成员宣传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并要求成员企业执行政府所作出的决策。高职院校往往根据自己设置的专业加入若干行业协会,而企业也是协会的会员。如果高职院校或企业向协会提出和对方合作的意向,那么通过协会的居间沟通,校企之间的合作就会比较顺利。尤其是校企之间互不相识,没有可以联系的渠道之时,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校企之间搭建一个合作的平台。
 
注释:
①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的高职院校而言,校企结合的主要形式是“校外实习”是学校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或—定的实践技能。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  时间少则3周,多则12周。实习所在的企业是学校联系好的实习基地,企业向学校开放一定的生产车间、设备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由于学校安全、生产安全、商业秘密等因素,只能进行参观或简单操作,不能实际上岗工作,被学生称为“走马观花式的实习”,其效果差强人意。“专业指导委员会”是由学校聘请某一行业的若干专家组成的临时性委员会,由学校组织,一年开一次座谈会,专家根据行业发展对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培养目标等一系列问题提出建议,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舍。在校企合作上企业是被动的、学校是主动的。
②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应当是企业的义务,  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学生实习期间,应由企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为上岗实习的学生发放合理的劳动报酬。实习的学生和实践的教师应保守企业的商业刻密。
 
参考文献
[1]陶西平.发展职业教育首先要维护职业教育尊严,[EB/OU.http:// global56.neffnews/net_show.asp?ID= 13581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P253-254.
[3]嵇小怡,张玲玲,倪小敏.西方高等职业教育理念和模式发展趋势[J],职教论坛,2005,3,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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