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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日期: 2010-5-22 9:55:39 浏览: 17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一、引言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工程建设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深入人心。目前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现象不仅会扰乱日益完善的招投标市场,破坏建筑市场法制建设的成果,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降低政府管理部门的公信力。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缺失的表现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体系主体主要包括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监督机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市场主体各方均存在信用缺失问题,有不守信表现。招标人,(建设单位业主)失信行为表现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强制要求招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投标报名时,拉帮结派,搞围标,挂靠和租借资质;施工时,工程偷工减料;优惠承诺不兑现,以停止施工相威胁,强行变更等。建设行政监督机构的失信行为表现在:对同一性质的不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处罚轻重不同,执行标准不同;疏于管理,对违规行为不查处等等。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缺失产生的危害
   上述问题的出现,严重扰乱了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如果失信行为频繁发生或失信者不受处罚,不仅危害招投标市场,也不利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给合同正常履行带来不良的影响,增加合同纠纷发生的概率,极大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具体表现在:
   1、各主体的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行贿受贿行为、业主拖欠工程款等信用缺失现象,不仅造成市场主体竞争不公平,扰乱了正常的工程承发包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也扰乱了社会风气,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在国外工程领域有一句口号“工程就是生命,标书就是圣经”,投标人在组织工程投标时就如同做项目研究,标书做完,工程的解决方案也就出来了。而我们国内的绝大多数投标人,仅仅把招投标看作是一种游戏,中标单位确定游戏结束,施工管理和投标完全脱节。常此以往,将不利于招投标公平、公正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从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教训中,我们不难发现,所有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总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有关。建设业主任意地肢解工程发包导致质量事故发生;建设业主将工程发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致使工程合同无法完成,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招标人在招标中不尊重科学,标底价格过低,使得投标人为了中标,不得不违心地将投标报价压低在不合理的水平。在履行合同时,靠偷工减料赢得利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把关不严,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同样负有直接责任。
   3、容易滋生建设领域腐败。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有的业主把工程建设发包看作一次敛财的机会,假借或打着为本单位集体节约投资谋利益的幌子,趁机为个人敛财。由于一般工程建设合同标的比较大,诚信惩戒机制不严密,导致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国家法制建设,极大地破坏我国长期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的进行。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
   为了遏制建筑市场中的失信现象,2006年以来,建设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省、本地区的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目前为止比较成熟的做法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联合起来建立长三角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建设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管平台提供经验。(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07】283号)。其信用平台建设的情况为:2007年,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初步实现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查和互用。2008年,以建设企业信用手册为基础,采用互联网和智能卡相结合的技术,完成信用手册的数字化管理,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设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和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及其信用行为、业绩等信息数据的互通、互用和互认的目标。2009年,构建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互认和有关建筑市场监管学习的实用共享,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得到切实加强,市场行为更加诚信、规范。
   黑龙江省于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2007年12月27日颁布实施《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两省通过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实现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启东市于2009年3月颁布《关于在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加强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管理。该市通过建立招投标企业信息管理数据库、建立企业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方法,对列人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进行处罚,实现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进行管理。
   陕西省西安市于2009年颁布《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要求各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记录和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乌鲁木齐市于2008年11月颁布《乌鲁木齐建没工程领域推行诚信担保函制度》。要求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或者拖欠工程款,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建设单位,将予以通报,并且不准再上新的项目、不给予银行信贷、不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和房屋确权手续。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或者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得参与土地招标(拍、挂牌)、不给予银行信贷、不予批准立项新工程、不办理招标手续、不颁发施工许可、不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浙江省于2008年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的文件(市、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进行试点),要求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该制度指出: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人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省发改委(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议
   如前所述招投标市场的失信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影响到国家投资目标的实现,影响到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落实。因此,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韵意义。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落实建设部2007年283号文件精神,逐步进行工程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要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发生,依然存在着许多方面需要完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不难看出,招投标中的失信现象的发生,并非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招投标中的失信行为,其实质是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的问题。无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还是建设工程其他法律法规,都有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处罚规定。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本人认为,这与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思考深层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将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各主体将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成为自觉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通过建立健全对建设及招标投标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格的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出现的如招标人拖欠工程款、将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强制要求招标人垫资、工程竣工不结算、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建设领域诚信档案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建立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建立可以借鉴全国其他省份或其他行业的做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行为管理制度、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平台、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评定制度等,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管理制度化,并使该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法制教育、招投标诚信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让每一参与方都熟悉工程建设法规的具体要求,同时也熟悉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作用。建立循环的互相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0对于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建设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监督机构都应进行诚信记录和考核,形成相互牵制的信用考核机制。按照建设部2007年283号文件精神,建立标准统一的惩戒机制及诚信档案信息平台,是对失信者受到惩处,也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使其得到社会应有的肯定,从各方面支持守信企业的发展。
   (四)健全建筑市场担保制度
   长期以来,招标人凭借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主动地位,利用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的特点,建设市场担保均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而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不诚信的现象也屡屡出现。如招标人将工程发包给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如2008年8月深圳市内深平陕速路工程招标中将工程发包给因未提供投标保函而应作为废标的潮阳二建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与未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确定中标单位后,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招标人降低报价;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等,使得承包人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也是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可见,有必要建立工程支付款担保制度,在为招标人利益担保的同时,也用法律法规为承包人支撑起保护伞。
   四、结语
   工程招投标中不诚信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招投标主体法制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不够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建设领域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与对各主体的法制教育培训不够有关。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现象,除了需要加强政府法制检查、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建立全面统一的诚信体系平台,实现全国的信息平台互通、互用以外,还应该健全工程担保制度,做到既保护招标人的权益,又保护承包人的权益。其次,招投标专业管理和服务机构要致力于管理措施与管理制度的结合,为投标人构建阳光平台,创新机制,消除串通行为对招标结果的影响,保证企业能够同条件入围、同规则竞标、中标者无愧、未中者无怨,只有这样,建筑市场秩序才是真正规范,才能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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