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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丰田汽车“召回门”浅谈汽车保险及理赔

日期: 2009-12-18 11:37:12 浏览: 6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董先凯

摘要:丰田汽车因大量扩张而导致管理纰漏产生大量质量原因,部分汽车用户受到巨大的损失,通过汽车保险理赔能减少损失,并能规范汽车行业的标准,从使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保险 汽车保险 理赔
   Abstract:Toyota Motor Corporation due to a large number of expansion which led to the quality of management oversight to generate a large number of reasons, some car users to be huge losses, through the automobile insurance claims can reduce the losses, and to regulate standards of the automotive industry, from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Key words:automobile insurance and claims
   引 言:1月29日,在丰田宣布因油门踏板在美国召回230万辆问题车型后的一个星期后,美国国会做出了举行听证会的决定。不过,丰田章男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做出出席听证会的决定,这招致美国国会议员的强烈不满。在美国,民众对丰田车突然加速、刹车失灵的担忧日益扩大,指责丰田“隐瞒缺陷”的声音也日益高涨。2月22日,丰田章男来到了华盛顿。迎接他的是24日第一场听证会上一名来自美国田纳西州丰田旗下豪华品牌雷克萨斯ES350女性驾驶员的哭诉。2月25日,美国众议院展开追查丰田并举行听证会。3月1日,丰田章男在万豪国际酒店内向最大的市场—中国就汽车所出现的问题召开发布会,并向国人道歉。丰田王国的“召回门”引起大家广泛的关注,随之而来的是汽车保险及汽车保险理赔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作简要的探讨。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对自然规律的不可预见性的一种无可奈何的总结。当人们遇到不幸的事件时,终究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的结果。面对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事件,保险是人们应对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即人们可以通过进行风险转嫁并取得相应的保障。
   一、保险的定义及其特性
   保险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的经济补偿机制和制度,是以合理计算的风险平坦金为基础,集合多数对同等风险取得保障需要的人,建立集中的专用基金,对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的合同行为。
   1、 保险是以保障经济安定为目的的补偿机制,以经济损失为前提。经济损失是符合客观事实的,而不是人们准管臆断的。在现在社会中,经济损失即发生货币收支不平衡,一般是由于人身或者财产方面发生种种危害而使经济上收入减少,支出增多,破坏收支平衡的局面,而其责任和后果完全由经济单位或个人承担,使经济部稳定。此时保险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对约事故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以维持经济单位或个人的货币收支平衡。它本质上是一种损失补偿机制。其作用是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
   2、 保险是以经济单位或个人的互助共济关系为必要条件。
   3、 保险的分摊金,即保险费事依据一定的数据技术合理计算出来的,即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4、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保险的作用:
   1、 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2、 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 有利于增强社会防灾防损的意识,减少损害损失
   4、 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保险的特性 :
   1、 互助性。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体现;
   2、 契约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 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4、 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5、 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二、汽车保险概念
   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因驾驶员保障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付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 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人按照等价交换关系建立的汽车保险是盈利为目的的
   2、 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要以各类汽车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保险合同。
   3、 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汽车保险单)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确定了违约责任,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同遵守。
   4、 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给付的保险行为。正是这种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行为,才成为人们转移车辆及相关责任风险的一种方法,才体现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互助共济的特点。
   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汽车保险具有保险的所有特征,其保险对象为汽车及其责任人。从其保障的范围来看,即属于财产保险,又属于责任保险;在保险实务上,因保险内容不同而赋予不同的名称。
   三、汽车保险的特点
   1、 保险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差异性的特点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2、 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的特点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3、 具有出险频率高的特点
   根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大约为50万,中国每年的交通事故人数约10万左右。酒后驾车,违章行驶等以成为严重危害人们安全的因素。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 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具有刚性的特点
   从各国实践情况来看,大都经历从无序竞争,到相当长一段时期对于条款和费率实行刚性的管理,然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在确保保险人偿付能力基础上实行自由费率的管理体系。我国保险市场目前尚处于逐步完成和完善的阶段,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存在多种所有制的特点,使得对于现阶段市场的管理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为此,中国保监会在现阶段采用条款和费率管制的刚性管理模式,即在全国对汽车保险条款、费率、附加条款进行统一的规范,继而对保单也进行了统一的监制。这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特点作出的必然选择,也将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简单赔付率 : 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
   经过保险费赔付率 : 年内赔款支出 / ( P101 × 1/24 + P102 × 3/24 + P103 × 5/24 + P104 × 7/24 + P105 × 9/24 + P106 × 11/24 + P107 × 13/24 + P108 × 15/24 + P109 × 17/24 + P110 × 19/24 + P111 × 21/24 + P112 × 23/24 + P201 × 23/24 + P202 × 21/24 + P203 × 19/24 + P204 × 17/24 + P205 × 15/24 + P206 × 13/24 + P207 × 11/24 + P208 × 9/24 + P209 × 7/24 + P210 × 5/24 + P211 × 3/24 + P212 × 1/24 )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险费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险费收入,余者与此含义相同。
   例子: 家庭财产保险
   例如,家庭财产价值$100,000,众所周知财产发生风险引起损失足以导致家庭财务危机,所以财产所有者习惯上会购买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会拟定一个保险费率,比如一年交费$1,000,交费后,财产损失的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通常条件下,该金额经常被核定为家庭财产重置或者修理的价格。)
   5、 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6、 道德风险普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四、汽车事故理赔
   汽车事故理赔是指保险汽车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赔偿问题的过程。理赔工作是保险政策和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保险人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保险的优越性及保险给予被保人的经济补偿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理赔工作实现的。
   汽车事故理赔有以下几点意义:首先,通过汽车理赔,被保人所享受的保险利益得到实现 ,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在按时缴纳一定保险费用时,事故中所产生的车辆损失人员伤亡等会及时的得到损失补偿的权利;其次,通过汽车保险理赔,使人民生活安定,社会再生产得到保障,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经济损失,汽车理赔能使被保人心灵上得到慰藉,并得到相应的补偿,以重建家园,安定生活,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然后,通过汽车保险理赔,汽车保险承保的质量得到检验,汽车保险承担手续是否齐全,以及保险费是否合理,平时不容易察觉,当发生赔偿事件时,上诉问题就容易暴漏,只有通过汽车保险理赔,才能有利于承保工作的改进以及合法,和业务质量的提高;最后,通过汽车保险的理赔,汽车保险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反映。
   五、汽车理赔的业务流程
   1、 受理案件:包括报案记录,填写保险通知书,单证查核,报告案情等过程。受理案件结束后,由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定损。对于危险事刚刚发生或危险尚未得到控制,出险地点又在本地,为了及时掌握出现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督促被保人进行施救,受理案件、现场查勘工作可以同步进行,但是现场查勘后要及时查核,以防盲目处理。
   2、 现场查勘:指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现场实地进行实地验证和查询,所得结果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的全部工作过程,是查明交通事故真相的根本措施,是分析事故原因和认定责任事故的基本依据,所以现场查勘工作应当公正、客观、严密的进行。查勘人员还应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查勘现场,及时向接案中心报告,并在48h内进行现场查勘或受理意见,若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查,可以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车辆仍处于危险中应立即协助客户采取有效的施救、保护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现场查勘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明出险的时间和地点;查明报案人的身份,了解报案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发现险情时间和险情产生原因等;查明出险车辆情况(如出险车辆车型、牌照、发动机号码等);查明驾驶员情况(如驾驶员姓名、准驾车型、是否酒后驾车等);查明车辆的使用性质,即车辆出险时使用性质与保单是否相符,是否运载危险品,车辆结构是否改装等;查明出险原因;查明各方人员伤亡的情况;施救整理受损财产;核实损失情况;检查人员应十分注重通过摄影记录损失情况,照片不仅是赔款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是调查报告的一个客观的具有形象性的旁证资料,也是对文字报告的一个重要补充;重大的案件应绘制事故现场草图;在审定保险责任后,对于无异议的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对事故损失金额进行估计,并填写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的相关项目内;现场查勘结束后,应对上诉情况认真填写查看记录,如果可以力争让被保人或驾驶员确认签字,立即将查勘情况反馈给接案中心。
   3、 确立保险责任立案:立案时一定要以车辆保险条款为被保人解释,尊重客观事实,在城堡范围内并且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责任进行理赔,业务人员应进行立案登记,编号统一进行程序化管理。
   4、 定损核损:包括:车辆定损,人员伤亡费用的确定,施救费用的确定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确定。任何损失的确定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并依据法律条文以及保险条款进行定损核损。
   5、 赔款核算:被保人必须提供必要的单据证明,经过审核无误后,理赔人员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以及施救费用等分别计算赔偿金额。
   6、 核赔:主要呢哦荣有:审核单证,核定保险责任,核定车辆损失和赔款,核定人员伤亡及赔款,核定其他财产损失赔款,核定施救费用,审核赔付计算。结案时,“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上赔款的金额必须是最终审批金额。在完善各种核赔和审批手续后,方可签发“机动车辆保险领取赔款通知书”通知被保人。
   7、 结案:包括结案登记和理赔案卷管理。以便以后查阅。
   六、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某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 15.6 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 48 吨。主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该厂依据机动车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但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该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该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该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该厂撤回上诉。
   审判评析: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我们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
   个人观点: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关系的确立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因此这种契约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受国家法律道德保护,其保险生效的根本依据是以各类汽车以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的书面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保险合同。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 “ 责任免除 ” 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 “ 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 “ 明示告知 ” 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 “ 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 ” 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另外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 “ 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 ,同时约定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 ” ,并且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上述约定既然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其约束。从其内容上看,上述条款不仅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的约定,同时也应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免除责任的条款。关于车辆装载问题,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 ,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车辆装载的约定并非不明确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险人认为属于双方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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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百度文库[N].https://wenku.baidu.com/view/d652cf2f0066f5335a81218f.html
   [4]汽车保险[N]. https://baike.baidu.com/view/243615.htm?fr=ala0_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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