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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

日期: 2010-1-14 15:56:36 浏览: 77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未知

摘要: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和组织结成的一种特有社会关系有其自身的价值必然。高校劳动关系价值源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其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社会愿景来自于高校外部社会和高校自身的期盼。高校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是一个由多层次价值构成的价值目标体系,是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目标的统一。
关键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两部重要法律,提出了立法的价值目标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其中调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从价值观角度看,劳动关系表现为三位一体的价值关系,即劳动者自身的价值关系、用人单位的价值关系,以及二者共同体现的社会价值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的方向,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条件。对于非劳动者和组织而言,这种价值关系更多地体现为和谐的社会价值关系。对于高校而言,与教职员工(劳动者)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不仅在于劳动关系价值本身,更重要的在于对受教育者(非劳动者)进行教化并达到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关系所导向的目标。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发展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分为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和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两类,前者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范缔结劳动法律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后者是在劳动法律关系缔结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劳动关系的内涵,通常包括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的方式、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形式,以及他们因参加社会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三个方面[3]。从这个意义而言,劳动关系既是一种价值关系,又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结成的互为目的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不再是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而是两者直接结合,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不再作为生产的工具,而是作为生产的目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包括国有经济劳动关系、集体经济劳动关系、合作经济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合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中劳动关系七种类型。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在一些股份制企业中,已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条件。那里通行的原则,是按照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决定劳动者收入,基本上是一种契约型或雇佣的劳动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公有制企业在向“产权明晰”的方向进行改革的同时,劳动关系也向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劳动关系契约化的基本形式是劳动合同[4]。中国目前所存在的契约型劳动关系有两种形式,即由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和由劳务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劳务合同规范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不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范,而只由中国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
从立法上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把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而《民法通则》把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其重要的一个目标。这三部法律在于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认识和处理劳动关系,在劳动权和单位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能够较充分地结合,实现较充分的就业,并使劳动者的收入及社会保障水平与其贡献、绩效相适应,以实现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目标,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
从中国目前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看,按照社会和谐的要求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会面临着两方面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在全面推进经济市场化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劳动关系契约化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把目前市场经济及其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纳入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正所指导的和谐劳动关系中去,不仅涉及到政府对承担社会责任和劳动者保护的能力,民主与法治的完善,整个社会对社会公正价值的接受,也必然涉及到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调整。这不仅是一种新的劳动关系的构建,而且是一场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
笔者认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不仅能激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潜在的劳动能量,而且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这不仅对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有借鉴意义,而且对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
二、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社会愿景
对高校而言,依照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涉及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共同维系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高校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四大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高校共同体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人才培养是高校的重要任务和核心价值。人才培养贯穿于其他三个职能之中。高校通过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这四个职能,辐射和影响社会思想和物质关系,进而推动和促进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变革和发展。
高校作为社会期望和国家赋予的办学机构和价值系统,在办学过程中,涉及人才培养、办学方向、教师态度、学生就业、管理水平和评价考核等诸多关系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逐步实现高校价值目标的最大化。高校作为社会主义价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其价值活动所达到的社会愿景来自于高校内外价值系统的相互作用。
在外部方面,社会期望高校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智力服务、产出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社会各家庭期望自己的子孙万代能进入更好的高校,接受更好的高等教育,享受更多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与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相比,更能立身成人、立事立家,对家庭和社会有更多的贡献。国家希望高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就是希望高校大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在内部方面,高校劳动关系处于众多关系中,然而国家法律明确指出,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始终是高校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价值指向,这是高校劳动关系有别于其他劳动关系的典型标志。高校与其劳动者和高等教育的智力及人财物资源充分结合开展一系列育人活动。在高校的整个育人活动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科技是先导,设施是基础,管理是保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伟大实践中,高校承担着更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具有促进社会价值关系和国家价值关系和谐的意义。
然而,在高校实际办学过程中,高校并非是独立的不受外部影响的价值系统,高校劳动关系也并非是不受社会影响的独立关系。在众多外部社会关系的强烈作用下,高校劳动关系常常发生变异,疏离自身价值目标的轨道。一方面,社会和国家需要更好的高等教育和相关优秀成果(包括人才、智力成果和科技服务等),而高校心有余而力不足,虽尽全力却无法达到外部期望的目标;另一方面,高校的价值提升需要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而社会却无法与高校形成紧密结合、运行良好的成长共同体,高校时常会被社会主流力量边缘化,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与之相对应,不同社会系统的劳动者不能和高校系统的劳动者形成高度一致的社会共同理想,不能在不同利益角逐中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导致对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认同的多元化,影响和制约着高等教育机构形成办学的正确目标指向,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有效贯彻和国家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这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面临的重大现实难题。
三、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
2005年3月7日,胡{学}锦{海}涛总书记在政协社科界联组会上向社科界同仁提出了“提炼共同价值观”的任务[5]。虽然这是对社科界的期望和要求,然而这对于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而言却是一个重要的警示。根据前面关于对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社会愿景的探讨,笔者认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构建包括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四大方面。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不仅在于劳动者自身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其社会价值。其社会价值源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是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以高校育人目标为本位,以培养输送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为中心,在充分实现育人价值的同时,充分发挥教职员工潜在的社会价值,实现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成员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强有力的由高校劳动关系所维系的价值共同体。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内容,构成了社会生产关系中科技和人文价值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创造一流的科技文化成果、提供优质高水平的社会服务,是构建和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社会价值的根本使命。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民族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社会价值的凝结。它以社会发展为基石(基础),以民族振兴为方向,涉及高校人才培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农林、水利、医疗、卫生、军事、国防、外交等领域。高校劳动关系的民族价值通过众多高校与千百万教职员工的辛勤劳动所体现出来。他们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塑造,使大学生成为推动各民族不断前进的优秀分子,成为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成为维护中华民族团结和发展的坚强捍卫者。在民族价值中,责任、爱心、关怀、真诚、勇敢、正义是中华民族价值的特有表现,“万众一心、不屈不挠、友爱互助、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价值表达。民族价值是数千年来中华炎黄儿女在长期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凝结,是中华民族前赴后继、不断超越的精神支柱。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正是在这种不断追求与升华的民族价值中达到深度的统一。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国家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价值中民族价值的升华。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针,以民族、国家文化的前进方向为方向,以民族、国家的命运为命运,把文化民族主义与政治民族主义有机统一起来,使高校劳动关系价值得以实现从社会价值向民族价值的转变,从民族价值向国家价值的转变,最终实现高校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向国家价值的转型,达到国家教育方针所指向的目标,从而实现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与国家价值高度的统一。
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普世价值是高校劳动关系价值的广延化和人本化。它以高校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为依托,通过高校与教职员工之间独特的劳动关系,将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拓展为物质关系之上的仁爱、责任、关怀、智慧、正义、奉献等精神单元,使之产生更高层次的价值运动。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同一社会虽然可以有多层次多元并存的行为价值,但在民族和国家层面的指导思想、理想信念、意识形态方面应当是共同的、一元的。这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保持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保证,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大灾大难面前不屈不挠的根本价值要求[6]。中国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说过,“中国人最宝贵的东西,这就是中国人关心人与人之间如何共处。”高校劳动关系的这种普世价值,不仅体现在中华民族大众的生活中,也体现于人类劳动的普遍价值关系中。高校劳动关系作为以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特定对象)的独特生产关系,通过千百万劳动者的不懈努力、真诚奉献,从而实现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与普世价值广度的统一。
由此可见,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不仅关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也关乎社会价值、民族价值,更关乎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它是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四者的统一。在众多价值关系中,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目标源于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立足于社会关系价值,是劳动关系价值深度、高度和广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3] 刘庆唐.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N].人民日报,2007-05-08(15).
[4] 顾光青.劳动关系:理论与不同模式的比较[J].学术月刊,2007,(12).
[5] 赵修义.进一步提炼共同价值目标[J].学术月刊,2007,(5).
[6] 丁元竹.民族价值的光辉在大震大灾中闪烁[N].解放日报,2008-0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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