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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意识缺失成就业歧视主因

日期: 2010/4/10 22:03:44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大河网

当低就业率成了当前困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难题,政府和社会对就业领域的关注往往就集中在如何增加就业机会、如何优化学校课程和岗位需求的衔接等问题上。但就业领域里存在着另一隐患———就业公平与歧视的问题,却一直未能有效解决。
  
   现在的就业歧视形式多样,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会上打出“仅限北京户口”、“仅限男性”、“不招非211高校毕业生”之类的告示者屡见不鲜。
  
   不患寡而患不均。就业公平更应得到保证。否则,就业只会导致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严重的就业歧视之所以会产生,很重要的原因是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
  
   我国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法律主要是1995年的劳动法和2008年的促进就业法。前者只是泛泛地提到了需要保障所有劳动者不受歧视地就业;后者虽明确了不得歧视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农村劳动者,并规定劳动者可以对单位的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缺乏可操作性的、认定就业歧视和对受歧视者进行救济和补偿的实施细则,并且对就业歧视的保护范围过窄,常见的各种隐性歧视均未被考虑在内。
  
   除了上述法律之外,针对促进就业,国务院及其他相关部门也发布过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政府也陆续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和政策方针,但其主要内容和就业促进法并无二致,同样缺失保障公平就业的细则。
  
   公民权利意识缺失是根本原因
  
   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相比,在整个社会范围里,公民权利意识的欠缺,才是造成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根本原因。
  
   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甚至有些用人单位把对弱势群体的歧视视为理所当然之举。我曾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说有企业对员工身高作了明确要求: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该公司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是“做咨询服务的形象要好”。当有人问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些要求涉嫌就业歧视时,他们多认为这是企业内部需求,与是否歧视无关。
  
   而受到歧视的弱势群体往往也不会意识到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就像上文提到的企业对员工身高的要求,有应聘者表示“对身高有要求是为维持公司在外形象。有要求提前讲不会浪费大家时间”。再有就是即便有清醒者想要争取自己的权益,偏又欲诉无门。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民的平等权利意识既没有广泛地深入人心,也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和保护。
  
   因此,解决就业歧视,仅依靠社会宣传和企业自律是不行的。从长远来看,需要依赖于整个社会公民素质的提高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但从眼前来看,只能依靠国家完善和贯彻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
  
   健全法律体系和救济渠道并举
  
   上世纪中期,美国还是一个社会歧视极为严重的国家。但从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之后,社会思潮得到了改善,而国家也通过立法,对社会各个领域中的反歧视问题进行了面面俱到的规定。
  
   美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类:国会立法、劳工部法案和各州、县的地方法规。国会立法是该体系的核心,美国国会自60年代以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促进社会就业的法案,且大都以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保障平等的就业机会为目标,几乎所有可能会引发就业歧视的因素都有专门的法律及细化规定,包括性别、种族、肤色、年龄、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婚姻与生育状况、家庭基因、性取向、犯罪记录、出生地、国籍、疾病与残疾状况等。
  
   对于就业歧视的救济,美国主要是通过专设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来实行。该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监管上述平等就业法案,并对违法现象进行审查,是解决就业歧视纠纷的主要机构。认为受到了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打电话,也可以直接去该委员会设在各地的分部进行投诉。委员会在接到投诉之后会审核证据,将证据不足的投诉退还给投诉人,并将证据充分、予以认定的歧视事实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的单位,进行调解,要求单位整改和补偿。补偿的方式包括补发工资、雇用、晋升、复职、预支工资或者其他能使受歧视者获得其本应得到的待遇的方式。若调解不成,该委员会将帮助投诉者决定是否应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自1997年以来,该委员会每年接到的投诉均在8万至9万例,其中绝大多数都能得到圆满解决。
  
   除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之外,美国许多州和地区也都设有反就业歧视的机构,统称为“公平就业实施机构”,来贯彻实施联邦和地区的反就业歧视法。劳动者也可以向他们投诉,其工作流程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大同小异。
  
   在我国,当前有专家呼吁应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以缓解我国严重的就业歧视现状。但仅有一部反就业歧视法,恐怕远不足以解决名目众多、频繁出现的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立法,需要一整套系统、全面、明细的法律体系,使劳动者遇到的每一种就业歧视均能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必须建立完善、便捷的就业歧视的救济渠道。法院碍于其有限的精力和专业性,不可能成为处理就业歧视纠纷的首选,更不用说其他组织了。成立如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一样的专门处理就业歧视问题的社会机构,应是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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