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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就业伦理问题及其对策

日期: 2009-1-12 12:35:25 浏览: 8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王木林

  【摘要】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从多方面对就业管理与服务产生了深刻影响,形成了许多就业伦理问题。解决就业伦理问题应本着“诚实守信、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就业歧视,建立行之有效的现代人才管理机制和科学用人调节机制。
  【关键词】道德建设;就业伦理问题;就业歧视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的十六大确定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把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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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当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正从多方面对就业产生深刻影响,形成了诸多就业伦理问题,把握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目前我国面临的就业伦理问题
  (一)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中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如何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实现再就业?在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大时,失业保险金从哪里筹措?失业保险制度如何改革?在工业劳动力过剩,第三产业不合理膨胀现象,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的情况下,社会劳动力的就业投向在哪里?在当前企业注重生产效率、重视节约人力资本投入条件下,如何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企业用人权限问题
  企业用人权的“适度量”是什么?政府部门还应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其解雇权?运用什么经济杠杆和行政措施以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求与供给状况吸收人才?员工在个人职业保障方面的权利有多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应在多大程度上制约企业用人权和解雇权?劳动法规对于企业用人权应有什么条款?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用人自主权有何保障?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
  农村剩余劳动力涌流出来之后,转移就业的方向在哪里?城市或小城镇就业岗位容纳消化的数量有多大?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还有多大的就业容量?农民工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城乡统筹就业体制机制还没形成,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户籍制度、子女就学、住房等许多问题。
  (四)就业歧视问题
  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中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出身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不禁止便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进而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五)就业诚信问题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工作中,薪金待遇、工作内容、社会保险、试用期限、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障等事项模糊不清,含混其词,蒙骗求职者。有些求职者填写虚假个人简历,随意编造个人经历,夸大工作能力,不择手段迷惑招聘人员,以骗取工作职位,获得高额薪金,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六)劳动执法监察问题
  劳动执法监察不严,劳动纠纷不少,事故不断,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就业后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解决就业伦理问题的措施及对策
  (一)控制失业率,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充分就业是世界各国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我国在这一点上毫不例外。在经济体制改革形势下,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下,失业率是会有一定加大的,但是实现充分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经济改革最终要达到的目标。经济改革导致社会失业率增加,这是必然的,也是经济活力增加的反映,但是,如果失业率过高,不仅有损于社会效益,也从多方面有损于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应当对失业人数总量和失业率加以把握,在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控制企业解聘人员的速度并及时为失业人员开辟再就业的途径,以保持失业率增长的缓步性,不致于对社会造成过大的冲击。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就业伦理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利于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公平合理,消除就业歧视和就业障碍
  积淀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因此,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规,如《促进就业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对就业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消除就业歧视政府要先行,并应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在国家公务员招考及事业单位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报考和录用条件(特殊岗位除外)。在社会具有一定的经济需求和人力资源需求时,可能有一些因素使得需求不能转化为就业岗位,或者使择业者不能走上空缺岗位,例如指令性计划指标的下达数量不足、部分原材料或能源的短缺。政策的限制、就业需求信息不灵、人们不愿意或不具备条件到某些空缺岗位就业,等等。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花大力气解决,以有效地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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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职能,建立科学用人调节机制
  政府要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调节手段,使企业在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单位以后仍然受到国家的约束,根据客观经济状况增减人员。例如,政府下过一定期限的禁止解雇命令,促使企业实行部分工作时间制,将富余人员保留在企业内;劳动部门在安置残疾人员或妇女就业时,可按照一定比例搭配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愿接纳时,可以缴纳一定的税金或扶助费抵偿。为集体经济、个体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开绿灯,这是未来扩大就业的最主要的途径。当前在新办集体或个体经济的流通货源、销售市场、生产技术、资金来源以及经营场地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需要得到帮助;一些行业部门因特权而发展膨胀,社会对它们的管理、监督措施也不完善。
  (四)统筹兼顾,扎实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压力大,从长期的角度看是中国就业的最大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既非常重要又难度较大,我们必须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增强农民进城就业的能力,全面推进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农村就业服务“建站工程”,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向引导,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需要和城市人口容量、劳动需求增量,考虑城市自身的劳动供给,特别是下岗职工等就业难点,有选择地吸收外地劳动力进城就业,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疏导工作,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总量控制,对各种用人单位和雇主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制度,大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齐抓共管,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就业
  就业是涉及多种主体的事情,在就业问题上要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调动各方面解决就业问题的能力和动力,促进社会创业机制与环境的形成。用人单位应注意促进扩大就业需求,而不应一味地只讲微观效益,只讲分流人员而完全不顾及社会就业,政策的着眼点应当是促使企业在不影响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增加就业和促使企业产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内在动力。劳动者要加强专业技能学习,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树立法制观念,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下岗失业人员应当着眼于提高其市场参与意识和掌握在市场中择业、就业和经营的能力,真正成为经济生活的主体。同时,政府和企业要在就业信息、就业技能和就业岗位等方面切切实实地给他们以具体帮助,并且大力研究和努力发挥非营利性组织在从事公益事业、扶助困难群体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建立就业监控机制,营造就业良好环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劳动监察机构要解决好劳动争议,特别是有关就业的纠纷问题,妥善处理好工伤事故,协调企业行政与职工关系,减少因就业纠纷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实际的用工监督管理制度。劳动部门要建立劳动者诚信就业档案及企业诚信用工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新闻媒体对违反劳动法规、无视伦理道德、助长就业歧视等事件进行曝光,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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