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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

日期: 2011-6-3 18:52:39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摘要: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制度在具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正日益受到理论界的青睐并在司法实践领域已有制度成例。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不断实践,各级人民法院对最能直接体现审判成果的裁判文书的改革引起了高度重视。从裁判文书制作的内容到形式,各地不断涌现出许多新的改革举措,其中不乏对社会公众产生经久不衰影响的改革。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就是其中重要的改革之一,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开始尝试“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这一审判方式的改革,标志着我过司法界开始尝试新的审判模式,并且开始了司法道路的革新,这一做法更加说明了我国司法的改革历程加快了,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键词: 合议庭 法官独立 审判公开 和议制度 个别意见 少数人 民事司法改革 大陆法系国家
   正文: 公开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对于司法对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会产生影响,反而更加会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从而促进司法的合法性、权威性,公开合议庭的少数意见是否有助于发现法律漏洞和完善立法。上诉案件的审理,从基本过程来看,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大致相同,一般要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其中开庭审理又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与宣判等过程。为了避免没有必要的重复,民事诉讼法在规范第二审程序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准用的方法,即《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对案件处理持有不同意见是客观存在的正常现象,也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和体现法律的精神,以及审判权的相互制约,是设置合议庭的内在机理和功能所在。
   两大法系之间存在区别,但是有些层面也是互相联系的,普通法系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有着广泛的解释权,并且有着独特的解释原则,这与大陆法系法官的解释理念是有着很大不同的。这种广泛的解释权再加上“先例拘束”原则便使得普通法系的法律解释具有了真正的造法性质,唯有这种性质才构成了法律解释的灵魂。有了灵魂,法律解释则显得生动起来,也才有了更大的意义。可以说只要有法律适用,就会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历史同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同样久远。然而到底何为法律解释却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为了解决具体的案件,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判决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亦即广义的法律解释”。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观念,仍然相当的有市场,然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早已有了突破,已经承认法官解释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因而形成了司法解释的理论和社会习俗观念之间的冲突。“在这里,一位法官,明明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在改变法律,但却挖空心思的将这种改变掩饰起来,使别人相信他只不过是在适用现存的法律。
   在司法解释的理论上,法国法学家弗朗琐瓦-热尼的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沉默不言或不充分时,我会毫不迟疑的指示以下原则作为法官的基本指导路线:他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法律判决。尽管如此,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区分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的界限。这就是,立法者在估量总体情况时不为任何限制所约束,且对境况的规制方式完全是抽象的。而法官在作出决定时所看到的只是具体的案件,并且参照了一些绝对实在的问题,他应当尊重现代组织的精神,并且为了摆脱危险的恣意行为,他应当尽可能的使自己从每一种个人性的或其他产生于他所面临的特殊情况的影响中解脱出来,并将他的司法决定基于具有一种客观性质的某些因素上。”
   由此可见,虽然在规范层面上,大陆法系的法官解释仍要遵循立法原意,但是实践层面上不可避免出现了突破。因为法官解释的能动性是无法阻挡的,于是我们可以把追求立法目的称之为法律解释的形式外衣。
   参考文献:
   1、广州法院网-法院审判关系的研究、
   2、《民事诉讼法》、江伟著
   3、《合议制度研究》左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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