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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的开山之作--《政府论》读书笔记

日期: 2011-6-3 14:29:21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
   洛克在《政府论》下册中明确提出,统治权不是基于上帝的授权,而是基于民众的同意。洛克指出:“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他自己同意以外,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权力”。这一论述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的基石。为了论证这一观点,洛克引入了社会契约理论。洛克将人类历史中政府出现以前的状态称为自然状态,将政府出现以后的状态称为社会状态。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可以按照自然法(作者认为自然法即理性)的法则,依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并处理其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但是,当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时,那么这两个人便进入了战争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状态越发频繁的出现。为了解决战争状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人们决定缔结契约、组建政府。当政府出现后,人们便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
   作者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和在社会状态中的自由,其性质是不同的。作者认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而“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后来的卢梭明确宣称人之所以既遵循法律,又还是自由的,是因为法律是基于人们的同意,遵循法律就是遵循自己的意志。那么如何解释我既要遵守一部我自己不同意的法律,却又还是自由的呢?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人们在表决对一部法律的态度时,是在作出一个事实判断:这部法律是不是真的代表公意。换句话说,人们投票表决的不是对法律本身是否赞同的价值判断,而是该部法律是否代表公意这样一个事实判断。如果多数表决认同这部法律代表公意,那么这部法律就是代表公意的。而遵守一部代表公意的法律,在卢梭看来并没有限制自己的自由。卢梭认为公意来自于每一个人的意志的集合,代表公意的法律要求每一个人对自己的权力作出平等的让渡。通过遵守法律,自己让渡出去的那部分权力,会由于别人同样的让渡又重新回到自己的手中。洛克的解释则与此不同。洛克认为人们进入社会状态的契约中就包含了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人们得以进入社会状态的前提。因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要具有行动力,就必须依据少数服从多数这一组织形式。某些情况下,少部分人可能不同意其余大部份人,但少部分人却要同意“要服从大多数”这个组成社会的前提性契约。既然这个前提性契约是自愿订立的,那么遵守一部由多数表决通过的法律就仍然是自由的。比较起来,洛克的解释相对于卢梭有多强的说服力。需要指出的是,洛克的无条件的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观点掩埋下了多数暴政的种子。托克维尔曾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发问道:如果一个人拥有无限权力就会滥用,那么当“多数”拥有无限权力时不也一样么?的确,少数服从多数不一定就代表自由。现代的政治学理论一般认为,多数的统治是确保自由的一种手段,但不受限制的多数权威也可能危害个人自由。因此,现代的政治学理论大都严格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认为少数服从多数仅适用于公共领域。而且即便在公共领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也要对这种服从设定一个底线,即多数人也应该尊重少数。
   关于货币,作者的解释也非常富有启发意义。作者认为,在早期对人类有用的东西都是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出现了剩余的产品需要保存起来。在这个基础上,基于人们的同意,货币就产生了。作者积极评价了货币产生的巨大作用,认为“只要一个人在他邻人中间发现可以用作货币和具有货币价值的某种东西,你将看到这同一个人立即开始扩大他的地产。”人们对于不具有实际作用的货币的认同,表明他们已经同意了不平均和不相等的占有。因为,货币就是那些占有了超出自己当时生活所需的人们储藏自己财产而发明的工具。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洛克关于货币的解释与马克思等政治经济学派的解释有诸多不谋而合之处,即都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种关于财产分配的社会关系。
   在近现代历史上,洛克是第一个明确提出三权分立的人。作者将政府权力区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作者首先给立法权下了个定义: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当时时代的局限,他认为立法机关无需经常存在,只需要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聚合起来,在制定完法律后应该重新分散。立法过程虽然是短期的,但短期制定的法律却具有持久的效力,需要被经常执行。因此,执行权就需要和立法权分开。作者接着又区分了执行权和对外权,认为:前者主要执行社会的国内法,后者主要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对外关系。作者对这三种权力的统属关系做了详细的分析。立法权在一国政府中处于最高地位,执行权应受立法权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在洛克写作他的《政府论》上册的那一年,孟德斯鸠刚好出生。孟氏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上册中首先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三权分立。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存在了;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需要指出的是,洛克和孟德斯鸠虽然都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但二人的着眼点却是不同的。孟德斯鸠的着眼点在于权力的制衡,而洛克似乎更多的是出于实际操作技术层面的考量。然而遗憾的是,更多的时候,洛克对操作层面的考量又显得有点蜻蜓点水。比如,洛克虽然强调了政府存在的目的是被治者的福利,然而在如何确保政府不偏离这一目的方面,却少有笔墨。与此相对的是,孟德斯鸠充分考虑了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明确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迫使政府不能偏离被治者的福利太远,从而奠定了现代政府的基本骨架。
   洛克的《政府论》分别于1689年和1690年写成并出版。他对英国刚刚结束的光荣革命作了理论总结和辩护,他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美国的政治。洛克作为一代启蒙大师,提出了许多划时代的观点。洛克的启蒙意义就在于告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平等的,不把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视作理所当然,而是试图以人道主义的视角,探寻人们应该拥有的更美好的社会和政府。政府是为了我们,我们不是为了政府。统治不应该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一个合目的的契约之上。然而我们必须现实的承认,在某个历史阶段,一个国家采取什么制度是其社会成员现实博弈的结果。现实中,每个人既然很难做到真正的平等,那么洛克所设想的“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便不会真正实现。然而困境就在于,启蒙过的人的真理性价值观念与现实博弈结果之间的鸿沟难以横渡。人们虽然不能做到现实的平等,但却获得了平等的观念并且把平等视为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们既然知道还可以更好,就不会满足于现状,所以民众和政府之间的某种程度的紧张关系必会始终存在。“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也许只有通过民众和政府之间的长期的累积式互动和博弈才能无限接近。被启蒙了的人们还可以被再次启蒙,启蒙无止境,批判无尽头,希望总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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