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黑社会性质犯罪新变化及对策
内容摘要:2009年7月10日至9月20日,重庆开展了大规模大集合社会性质犯罪的综合整治行动,掀起了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新一轮高潮。结合近几年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行动,可以发现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从组织结构到犯罪行为较之以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并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如何防范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成为我们研究的新课题。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变化;对策
2009年7月10日至9月20日,重庆开展了大规模大集合社会性质犯罪的综合整治行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12722起,执行逮捕2001人,摧毁“恶势力”团伙61个,查处治安案件11055起。黑社会性质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安的一大突出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在组织结构、犯罪行为人背景、犯罪行为以及保护伞构成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形成了一定的规律,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变化?我们应该如何防范?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新变化
(一)组织结构从个体犯罪向一般组织犯罪进化再到形成稳定的犯罪集团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规律首先是从单一的犯罪个体到结伙作案,即为了某种犯罪目的而形成一定的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而这种组织既包括松散的犯罪组织,也包括犯罪集团。近几年,一些犯罪组织经过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犯罪集团,这些集团通过成立经济实体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如重庆的黑社会头目就成立了集团公司、贸易商行等,有合法的法人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
(二)犯罪行为从简单“打砸抢”暴力犯罪到“经济”暴力犯罪再到复杂的经济犯罪
一开始,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犯罪行为多数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极端暴力类犯罪的形式出现,其目的是获取短期的经济利益用于享乐。几年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转战”商业,开始涉及长途运输、贸易、市场经营方面,通过暴力威胁、强迫交易等行为垄断市场、暴力经营获得经营利润,近几年,更是出现了成立“合法”的经营公司,进入房地产开发、拆迁补偿、对外贸易、出租车营运、财务担保等经济利益较大的行业,并利用掩护从事大量的经济类犯罪,迅速积累了巨大的财富,某些组织骨干一跃成为当地首富。
(三)犯罪分子的背景从一般社会人员到“经济巨头”再到“政界精英”
黑社会集团的犯罪分子大部分来自社会无业人员,一部分更是经历过劳教与劳改的两劳人员,而犯罪分子的骨干成员多数是具有领导能力、组织能力与号召力的,能够为犯罪行为出谋划策,而随着黑社会性质犯罪逐渐渗透到经济经营领域,这些犯罪集团的某些骨干分子一跃成为财力颇丰的经济巨头,他们掌握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并成为“纳税大户”。近几年,一批通过从事“合法”经营积累巨大财富的骨干成为地区经济人物的代表,从而进入人大组织、政协机关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是进入当地行业协会、商会而成为会员,开始从事政治活动、掌握政治权力。
(四)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从一般的“相互利用”到“相互勾结”再到“互相融合”
自古官匪不两立,但是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披上华丽的外衣,官匪从以前的相互利用相互支持到形成稳定的互相勾结关系,官员对于涉黑犯罪予以庇护,并传授一定的犯罪方法与反侦查手段,而涉黑组织按照官员的指示从事犯罪活动,“趋利避害”,达到目的后给予官员一定的报酬,而最近几年,某些官员更直接或间接地融入涉黑组织中,成为其成员之一,如通过入股、投资等方式,或是直接成为涉黑组织的骨干成员。
二、原因分析
(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变化提供了基本前提
1、从经济上看,导致经济犯罪诱因增多。随着中国经济的空前繁荣,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尤其是由于商品经济流转属性的作用,引起一些人物欲恶性扩大,滋生了高消费。纵观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获的案件,其中拥有合法经济实体的占大多数,这就说明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已经有了企业化的趋势。恶性循环必将给我国法治社会的政治、经济、治安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由此可见,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的重要原因。
2、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出现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了充足的人员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村涌向大中城市,由内地涌向沿海,由贫困地区涌向发达地区,而这些人中的不良分子结帮犯罪的情况非常突出。
(二)、政治体制改革不彻底滋长了黑社会性质犯罪变化
1、立法制度不健全。现行刑法典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主要有:(1)现行刑法典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缺乏超前性。现行刑法典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没有规定,但实际上,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大陆的黑社会犯罪必将会“向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发展”。(2)现行刑法典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缺乏完备性。还有一些具有相当社会危害程度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在大陆现行刑法典中付之阙如,致使司法实务部门面对这些黑社会性质犯罪,因法无明文规定而不将其纳入到刑事打击的范围。例如,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成员人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2、选举制度不完善。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很多骨干成员已经开始渗透到我国的人大机关与政协组织。这与我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选举制度不健全存在直接的联系。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中的一部分来自各个行业的代表人物,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通过经济扩展在某些行业领域取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有部分甚至垄断了当地的某些行业领域,成为了行业龙头,因此,很可能顺利成为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候选对象,而在候选人推选、投票、公示等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使他们能“轻松”地进入到人大、政协机关,为他们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三)腐败问题的变化促进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蔓延
在新的环境下腐败现象发生了一些变化,出现了新的动向,从“单兵作战”的个体腐败到“利益均沾”的集体腐败。例如,重庆扫黑行动中在警界从原公安局副局长、大队负责人到某些区县的负责人、一般警员都存在腐败行为。同时,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也开始出现利用“合法程序”来掩藏“不法问题”,以此来实现个人权力,个人利益的合法化,从中掩盖了许多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这些现象促进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官员的侥幸心理,大肆渗透进入国家党政机关,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保护伞,同时,也使部分官员的切身利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休戚相关的关系,逐渐成为黑社会性质的成员之一,而不再单纯是起提供保护伞作用。
(四)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复杂化推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变化
目前,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复杂化已经由过去单纯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到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如欺行霸市、恐吓垄断再到形成集团化、规模化的垄断市场、大规模经营非法娱乐场所、跨区域、垮境外的走私、贩毒、制枪等,特别是经济类犯罪带来的巨大收益使得黑社会性质犯罪更愿意采取以获取远期、巨额利益为目标,而不是获取短期、小额利润。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自身安全,使其更具隐蔽性。
(五)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的另一个诱因
随着中国大陆开放进程的深入发展,境外黑社会组织对大陆的渗透也进一步扩展。在地域上,由沿海各省逐步向内地各省市深入,现在,全国已有十多个省市发现它们的踪迹。在数量上,向境内渗透的黑社会组织,不仅数量日益增多,来源也在扩大,主要来自香港,其次是澳门和台湾,然后是日本、缅甸、泰国、越南等国外的犯罪组织。从活动内容看,境外黑社会分子除了入境避风外,一方面是发展组织、建立据点,扩充黑社会势力,另一方面是从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两个方面是互相配合、互相影响的。境内外黑社会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得到迅速发展;境内外犯罪活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犯罪日益多样化和严重化,走私、贩毒、贩卖枪支、弹药、组织偷渡、贩卖人口、控制赌博卖淫色情行业、伪造货币、贩卖枪支、绑架、敲诈勒索、抢劫、杀人、伤害、洗钱等等。
(六)犯罪分子自身的变化推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
1、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作为个体,犯罪分子经历过数次打击后,其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后,便利用其构建相当庞大的保护网,创建实体,巩固组织机构。同时作为骨干成员,开始渗透至地方人大、政协机关,获取保护外衣,实现了以黑谋商、以商养黑,以商谋政、以政护商的格局。
2、追究目标不断变化。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从以前的单纯追求个人财富到利用实体攫取巨额财富再到追求政治上的利益,其追求目标不断发生变化,同时,这些变化也推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断变化,而侦破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方式方法也要随之改变。
3、自身素质得到“提升”。以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成员大多数属于社会闲散人员或是两劳人员,素质比较低,且大多数以追求短期利益为基本目标,相互之间形成松散的组织关系,而随着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不断发展,其犯罪成员开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稳定的犯罪集团,并形成固定的犯罪手段与犯罪方法,其成员不乏知识层面高、头脑灵活、具备经济思维方式与管理方法的人,自身素质不断“提升”。
三、应对策略思考
(一)加强调查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它的产生、变化和发展以及其组织结构、发展变化趋势、犯罪手段、乃至具体到单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等都需要我们加强研究。特别是要找出外国黑社会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本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不同。事实证明,在防控复杂的、高智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手段中,对其的调研能力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同时,应该对本地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构成、涉及罪行、主要犯罪手段、主谋、组织结构、甚至每个成员的弱点都有所了解,还可以将正在萌芽状态的黑社会组织消灭,将有可能滑进犯罪泥潭的潜在犯罪人矫正过来。
(二)完善相关体制
第一,完善相关立法体制。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要尽快立法,弥补立法空白。从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来看,对黑社会犯罪的超前立法,可以起到预防此类犯罪的作用。
刑法规定,对犯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对“包庇”、“纵容”、“情节严重”作出了明确的释义,且作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将从重处罚”的规定,但限于刑法处罚规定过轻,对打击“保护伞”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笔者建议对刑法中此条款作相应修改,对这类犯罪作出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
第二、完善选举制度。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逐渐形成规律化,必须加以防范。一方面要扩大基层选民参与人大、政协机关选举的广泛性、积极性。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要依托一定得社会关系得以存在,因此,选区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最好的监督人,积极培养选举人的选举热情,强化候选人群众监督力度。另一方面要深化被选举人的推免制度。要推荐有较高的名望,有较显著的业务成果,有群众威信的代表候选人,而不是仅仅凭借一定的经济实体与经济规模,同时,要实行侯选人的推荐、公示、介绍责任制,不能存在虚假、欺诈行为。尽可能的把候选人的真实情况在选举前展示出来。
(三)加强市场经济监管
要加强市场监管,从经济角度断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根源。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实际上是“空头”公司、皮包公司。通过完善相关公司的审计、税收制度、强化执法力度予以改善。针对关系老百姓日常生活的行业、场所予以重点监督,如商品批发、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拆迁等等。这些利润较大、技术要求不高的行业、场所往往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趋之若鹜的“焦点”,要加强监管。同时,对于以“垄断”形式出现、实为“强盗”经营,且重点存在于不发达城市或是城郊结合部的实体要重点予以打击。
(四)实行防治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要建立多方位、多系统的防治体系,严密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止、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斗争,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所能产生的土壤。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反黑意识。另一方面,把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同时,在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过程中,通过社会各有关单位、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收集、掌握涉黑线索,精心组织案件侦查工作,严密防范。
(五)增强反腐败能力,实现“双赢”
黑恶势力如果没有政府官员特别是司法系统官员的强力保护,绝不会形成气候。有些地方的黑恶势力进入政界,并依靠其背后的保护伞为其保驾护航,严重的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要实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就必须增强反腐败能力,加大对违法、违纪官员的查处力度,切断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联系。同时,要根据新的扫黑特点,着重研究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中腐败问题新的变化,特别是针对某些官员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员的变化展开讨论,为立法部门提供立法依据,为司法部门准确执行法律提供理论指导。
(六)加强国际间及区域间合作。
联合国为此召开了十几次国际大会,建立了国际刑警组织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协会。我们要充分使用现有的渠道和方法。另外加强区域合作。我国广东和港澳地区的合作已做出了先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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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转型时期有组织犯罪研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报告,200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