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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日期: 2010/5/30 浏览: 104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杨 娟

胡锦涛同志说: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必须认真总结我国在制度层面的经验和教训,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制度建设,必须总结我国在制度层面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短短近30年的时间,我国的综合国力就上升了大约 10倍,成为世界上第四大经济体,人民生活水平从温饱达到了总体上的小康。总的看,我国彻底破除了一大二公、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实现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改革开放的经验有三条:第一,思想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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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冲破“两个凡是”的藩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群众心里存在的阴云很快就驱散了,人民群众载歌载舞,欢呼走进改革开放的新时代。第二,组织动员。通过平反一系列的冤、假、错案,特别是地富反坏右等人摘帽、平反或昭雪,上山下乡的千万知识青年回城工作,使社会空前团结,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第三,机制动员。我国的人口大头在农村,焕发农民的热情是当务之急,经过安徽小岗村试点成功的家庭承包制,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很快使农民增产增收,真正把农民的力量动员起来了。随着各种力量发挥作用,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步形成。
二、加强制度建设,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改革进入深层次阶段,要破难攻坚,就必须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必须实现政治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然而,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急于求成。邓小平同志始终强调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来研究中国的问题。那么中国民主化的特殊国情是什么呢?在邓小平看来,就是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和经济落后的历史以及人口众多、文化水平低下的现实。他认为,“在当今中国,实现和保障人权,放在首位的是生存权、发展权”。发展生产力是第一要务,经济建设就是中心和大局;在这样的条件下,民主化就只能是渐进和稳妥的推进,不能一蹴而就,中国如果突然实行普选,公民的政治行为只会被一些政客和野心家所利用。在这样的条件下,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方针必须坚持,但是,方法要细密,步骤要稳妥。”“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在朝着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长远目标迈进的同时,邓小平领导并推进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为内容的渐进式、阶段式民主化进程。
当然,我们既要清醒认识到,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性和渐进性,也要注意到,经过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洗礼,有利于民主化的各种因素不断形成和壮大;民主对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人民对保障民主权益和经济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等等。这就要求更积极地加快民主化进程。这也是邓小平希望的,“改革总要有个期限,不能太迟。”否则就违背了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邓小平认为,“大陆在下个世纪(21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普选就是彻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普选是高度发达民主的重要标志之一。民主制度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自由、平等、博爱、民主、法制,决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我们必须认真借鉴和吸收。
胡锦涛总书记去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随着整个改革发展进程,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我们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努力与我国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我们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并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提高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热情和积极性,真正把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决策权纳入决策机制,不断改进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层民主方面的体制机制问题,以政治体制改革促发展、促稳定、促和谐。
三、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地运行,没有法治的民主是空的。胡锦涛同志指出:“全面落实依法制国基本方略,弘扬法制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毋庸置疑,依法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意愿,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最佳方略。
第一,我们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宪法和法律至上,具有至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主要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造成法律实施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按照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各级各类公职人员虽然分工不同,不需要成为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但是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都应该具有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都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有限责任政府、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第二,我们必须破除高垄断、高腐败的枷锁。当前我国尽管经济发展了,但是,贫富差距拉大,腐败现象蔓延,就业压力增大等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高垄断行业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高垄断行业之所以成为腐败行为的高发区,是因为它们占有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与自然资源。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督,对公职人员来说有强烈的吸引力,他们常常会通过暗箱操作项目、计划配额等来掠夺社会财富。同时,高垄断行业往往还有巨大的政策游说能力,可以用种种腐败手段来影响少数身居高位的决策者,使之制订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政策,从而进一步加剧它的垄断。垄断行业的中上层人员年薪都在几十万元到100万元以上,这种现象在我国所有的垄断行业中都存在着。所以,我国很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能够保障社会的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使垄断企业不得以自己的垄断地位排挤中小企业和新生企业,这就保障了中小企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够缓解贫富差距以及两极分化所导致的矛盾冲突,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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