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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合理避税筹划

日期: 2010-5-20 22:41:38 浏览: 24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合理避税是指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企业合理避税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下面通过案例介绍几种跨国纳税人常用的避税方法:
   一、转让定价法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案例一、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以3600元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以每匹3000元的价格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中国双喜公司均以价格38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下面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解:(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3000)×1000×60%=36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8000-3600)×1000×30%=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
   200000+36000+60000=62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为:
   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800) ×1000×60%=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800-3000)×1000×30%=240000(元)
   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
   100000+120000+240000=46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620000-460000=160000(元),而两种情况下的总利润都是120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二、利用“避税地”避税
   “避税地”一般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和范围,鼓励外国资本来此投资以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
   案例二、美国伊思雅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税率30%。伊思雅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解:(1)按照正常交易原则,伊思雅公司在美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2000万-800万)×30%=360(万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美国账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伊美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伊美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三、利用税收抵免来避税
   税收抵免是指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
   案例三、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设津岗公司、庆怡公司两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30%、35%。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期所得按美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津岗公司在中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公司在日本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300万元。下面分析一下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解: 1.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所得税额:500万×30%=150(万元)。在美国可抵免限额:500万×30%=150(万元),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美国可抵免限额为0.
   (3)蔓特芙公司总体可抵免额:150万元+0=150(万元)。
      (4)蔓特芙公司实缴美国所得税额:
   (2400万+500万)×30%-150万=720(万元)
   2.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税额:500万×30%=150(万元),津岗分公司在美国的抵免限额:500万×30%=150(万元)万元,可抵免限额为15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在日本已纳税额300万×35%=105(万元),庆怡公司在美国抵免限额:300万×30%=90(万元),90万<10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90万元。
   (3)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可抵免总额:90万+150万=240(万元)(4)由于蔓特芙公司降低了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则蔓特芙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000万元(即2400万元-400万元)。蔓特芙公司应缴美国所得税额=(2000万+500万+100万)×30%-240万=600(万元)
   在正常情况下该公司的最终收入为:2900万-720万=2180万;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该工公司的最终收入为:2800万-600万=2200万,税负减少里:720万-600万=120万。
   四、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一般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国家场所。鉴于总机构与常设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和成本收入核算的联系,可以利用常设机构转移财产、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用等,是的收入从高税国转到低税国,费用从低税国转到高税国,使整个法人实体的税负较轻。
   案例五、某跨国纳税人,总公司在甲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25%,在乙国舍一常设机构,乙国所得税税率为40%,该公司某年从甲国获得的收入2000万,来自乙国的收入为1000万美元,总公司承担了200万美元的销贷贷款利息元应按20%的比例分配给分公司,现抬高到80%的比例分配。则纳税人可以少纳多少税?
   解:原应负担的税收为:
   (2000-200×80%)×25%+(1000-200×20%)×40%=844(万美元)
   提高费用分配标准后的实际税收为:
   (2000-200×20%)×25%+(1000-200×80%)×40%=826(万美元)
     该跨国纳税人用增加常设机构的成本费用的办法,减少纳税:
   844万-826万=18万,从而成功地躲避了一部分税收。
   五、利用税收优惠待遇避税
   案例六、一个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买进低税国被清盘的亏损企业,来减轻税收。假定某高税国的A公司原应税所得5000元,所得税率60%,应征所得税3000万元。某低税国的B公司亏损1000万元,A公司支付500万元将B公司购进,作为A公司的子公司。下面分析该跨国公司的税负情况:
   解:A公司原应税所得 5000万元
   减B公司亏损额 1000万元
   避税收益1000万×60% 600万元
   支付购进B公司投资 500万元
   净收入 100万元
   即A公司在这次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500万元资产的一家公司,但其分文未付,反而还得到100万元收益。通过这种选择,纳税人少交了税款。
   六、滥用税收协议避税
   案例六、美国内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则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美、法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德国莱希德公司贷款给美国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司需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莱希德公司在法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5%。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莱希德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法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以上是跨国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实际上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方式犹如万花筒,形形色色,千奇百怪,并且带有很强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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