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首页 > 职教文章 > 职教论文 > 浅析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休系迫在眉睫

浅析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休系迫在眉睫

日期: 2010-4-4 22:24:28 浏览: 7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积极打造和谐建筑业,对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非常重要。但由于建筑领域部分市场主体缺乏诚信,导致出现工程款拖欠、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不仅破坏了行业秩序,也严重损害了行业从业者的利益和建筑居住、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休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
   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一五”规划纲要等均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
   2、健全信用体系是完善防止拖欠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在2006年7月7日召开的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要以完善体制机制、健全信用体系为核心,以深化投资和建设体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经济制衡、信用约束、政府监管的综合防范机制,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要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统一的、涵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发布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实现动态监管,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办法》和《标准》的发布,就是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的直接成果;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也认为,《办法》和《标准》的出台,是三年清欠的成果之一,也是建立治理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进入一个新时期。
   3、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市场监管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十六大报告把政府职能概括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指明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建筑市场应当综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2005年8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138号),提出“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要求.就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4、健全信用体系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信用意识较为薄弱,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信用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经营成本浪费.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
   不讲诚信的民族永远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不讲诚信的社会不会和谐,不讲诚信的市场不能持续健康发展。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之一,建设部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应法规.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全面推进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办法》和《标准》在这一背景下适时公布并贯彻实施.必将大大推动我国建筑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
   当前推进信用休系建设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据黄卫副部长介绍,虽然目前各地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还存在四个方的问题:
   一是信用的信息收集、整理、评价等没有统一的标准。
    目前,对具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信息收集、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应用等还缺乏明确规定。虽然一些地方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评价方法也不一样,造成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不能互认.甚至形成新的市场壁垒。
   二是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不够。信息公开滞后。根据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一些地方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平台或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造成了资源浪费。
   三是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
   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目前,各地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通常采取曝光、与资质年检挂钩、进行招投标标前提示等方式,进行失信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行政监督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仍然十分有限,还没有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四是信用制度建设滞后.
   没有形成使用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消费者个人信用知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维权意识不强,信用道德环境培育力度不够,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意识还比较淡薄.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进行。出台统一的诚信标准是推进信用休系建设工作的突破口建筑市场信用体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找准切人点和突破口。按照“三步走”的工作设想.建设部将分步骤、分阶段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第一步,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制定并颁布统一的诚信标准,在建立省、市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发布平台;
   第二步,以行业协会为主,对行业内的相关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步,推动建设、工商、税务和金融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社会中介组织为主,采用科学方法对市场各方主体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当前,最为迫切地就是要尽快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诚信标准。
   只有这样,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才有了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基础的信息来源。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建筑市场的现状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当前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既立足当前.突出了重点,取得实质性进展,又兼顾长远,为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据介绍,为了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诚信标准,从2006年初起,有关起草人员先后赴湖南、山东、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和广东等省市进行调研,组织召开了十几个专题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协会和企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照《全国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模式文本(工程建设篇)》,请律师进行专业审核。在稿子基本成熟后,向铁道、交通、水利和民航等部门建设司(局)、建设部部内相关司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企业征求意见,并同时上网征求全国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对稿子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12月底通过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核。2007年1月,建设部正式颁布施行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这是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出的重要一步,将使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实现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