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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日期: 2010-4-21 6:32:52 浏览: 5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摘要:现代社会互联网飞速发展,使得网络舆论监督成为社会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络舆论监督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新形式从正反两个方面影响着我国的司法独立。针对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我们应该多加利用其中正面的影响,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从而改善我国司法独立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加快建设真正的中国司法独立。
   关键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影响
   一、网络舆论监督引发的司法独立问题
   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舆论监督逐渐取代传统的舆论监督方式成为主流,但是不可避免地,网络舆论监督也引发了一些与传统舆论监督方式相悖的矛盾,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问题。我们试通过以下案例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首先是广州“许霆案”。“许霆案”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在发生初期就引起了广大民众的高度关注,随着网络传播的越来越广,逐步引起全社会的讨论。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媒体以及舆论就对案件予以了种种揣测。大多人从常理出发,认为许霆“罪有可恕”,转而抨击银行工作的失误,模糊了案件焦点。当许霆初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舆论大喊不公,开始利用网络的便利,搜集许霆的个人及家庭信息,塑造许霆“弱势群体”的形象,舆论声援许霆,辩称许霆应该无罪或者从轻发落。舆论借助媒体及网络的力量,掀起狂澜大波,对主审此案的法院及法官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有鉴于此,法官重新研究此案,重审改判为五年。
   再次是杭州“胡斌案”。2009年5月7日晚上,25岁的浙大毕业生谭卓在走斑马线时,被胡斌驾驶的跑车撞死,其时胡斌正与伙伴飙车,从而导致血案的发生,本案过错方完全在于驾驶者胡斌。这一案件由于浙大学子利用网络纪念谭卓而得到大范围的传播,又因为案件调查初期的信息公布有误而得以更进一步扩大影响,形成一起全民关注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之初,网络舆论大肆讨伐胡斌,已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其定罪,这场舆论审判无疑干扰了法院的审理。在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三年有期徒刑时,网络舆论再一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甚至怀疑钱权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对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威造成了极大地恶劣影响。
   纵观这些典型案件,舆论与司法所关注的“弱势群体”存在着极大的不一致性。舆论从自身的感情出发,司法从法理公正出发;前者是民意行为,具有“道义”评判的属性,后者是司法行为,具有“权力”的属性;前者表现为民众对社会问题的观念意见,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娱乐性、个人性等感性品格,后者表现为专业性很强的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的论证推理过程;前者追求个人的,自我的价值取向,后者追求法律真实、正当程序和社会效益的价值目标。网络舆论同情并支持他们所认可的弱势群体,而司法更多地是为了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正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对立性,而这集中表现在舆论对司法独立的侵犯性以及司法独立对舆论的排斥性。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现阶段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的问题:即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网络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起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如何尽可能的使网络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有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作用,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
   1.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人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与以往的传统媒介相比,更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对社会的参与意识。互联网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新特点在于它整合了多种媒体形式,将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关系转变成了双向甚至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增强了媒体与民众、民众与民众的沟通与交流,从而使得网络舆论监督超越传统的以媒体为主要载体的“媒体监督”。
   2.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增进公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了解
   网络舆论监督,即公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各个方面进行活动给予一定程度的褒贬和评价。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在于:第一,互联网在信息传播上体现出的新特点,决定了网络舆论监督受众范围广,监督对象范围扩大化的优势。网络上海量的信息传播,显著增强了公众的知情权。第二,网络具有匿名功能,公众得以背对媒体,发表自己的看法,因此使得公众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加真实充分地表达而不必有所顾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良好活跃的网络舆论监督环境。第三,活跃在互联网上的网民大多是受过基础教育,拥有一定知识基础的群众,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依靠这一部分群众所发出的声音。而网络传播速度的快,以及网络传播范围的广,使得群众在第一时间获得第一手资料成为可能,也因此导致网络舆论监督的力度超越传统“舆论监督”,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
   3.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扩张社会舆论空间,为社会公众的情绪宣泄和意见表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平台。在网络时代,媒体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层次结构,由此形成了舆论及其流通渠道的多层次、多样化,舆论监督的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络舆论监督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网络舆论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已经做出了和继续做出贡献。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但是,不可否认,在网络舆论监督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网络媒体等综合法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网络舆论监督也存在其局限性。首先,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深厚的“民间化”色彩,“亲民”倾向严重,言论容易形成一边倒的状况,不利于形成中立的、公正的舆论监督。其次,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公众发表意见与看法无所顾忌,也就容易出现不当监督的情形。而网络监督管理的不到位,也使网络舆论监督难以形成有效地制度。
   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使其不可避免地会对司法独立构成侵犯。不可否认,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公正,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任何权利都不是没有边界和限制的。当张力十足的舆论监督遇到了相对封闭、保守的司法权,二者的冲突在所难免。网络舆论监督的不完善使其在近几年来渐渐成为左右司法公正的消极因素之一,甚至妨碍司法独立,进而形成偏颇的“舆论审判”。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是不容忽视的。
   网络舆论监督这种新形式的舆论监督方式对传统舆论监督方式来说是革命性的。正因为如此,它带给司法的影响力也是空前的。网络舆论以其有别于传统舆论方式的迅速、深刻、广泛等特点,及时将司法过程介绍给大众,将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使得舆论能够更加及时对司法过程予以监督,保持司法透明。这进一步表明网络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作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网络舆论的深刻广泛,使其过分介入了司法过程,因此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独立构成了一定冲击和影响。司法审判过程中舆论的感性与司法的理性矛盾不可调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构成了侵犯,干预了司法独立,对司法独立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如何促成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
   如何在规范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监督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持司法独立的完整,使得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形成平衡?我们必须对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促成两者之间的协调。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探究
   在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今天,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力是空前的。“许霆案”、“胡斌案”的出现在给与我们警示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更大的思考。“许霆案”案件的特殊及其引发的讨论确实使我们更多的注意到了现行法律所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之处,而“胡斌案”最终演变成全民声讨的局面也使得我们更加关注法律背后所掩盖的民意以及社会所存在的问题。网络舆论监督对于个案的影响或多或少地也影响到了我国整体司法政策的完善。而我们所希望形成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正是这么一种促进共存的关系。
   为了探讨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平衡与协调,我们先从其他国家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处理方面获取一定的借鉴。针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问题,台湾采取了严厉的禁止性手段,直接在法律内规定舆论不能评论一个未决案件。而在德国则采取“不提供信息”制度以及不重视“舆论裁判”效果。公众可以任意甚至极其尖锐地批评法院的判决,却不能据此认为是侵犯了司法独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违背被称为刑事诉讼程序“基石”的无罪推定原则,法官也不能以被煽动的舆论作为判决的标准。德国法学界普遍认为,传媒对诉讼中的案件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及其评论,可以使民众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获得清晰的印象,也可以有助于法官获知事实真相、明断是非。至于传媒舆论对审判的负面影响,法官完全可凭借其智慧、能力及法律素养等辨明和掌握。英国防止舆论裁判的方式包括,一、事先的报道限制;二、藐视法庭罪责;三、作为上诉理由。英国将重点置于对造成舆论裁判的后果如何救济的问题,除非有触犯诽谤法庭罪嫌,否则不干涉新闻舆论之行为。若被告在不利舆论的气氛下定罪,如审判过程中真的已经产生“误导”的危险性时,则可以在救济的程序时,予以补救。即据此主张其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受损,而以此作为提起上诉救济的理由。美国与英国一样实行陪审制度,且同样为英美法系,针对舆论裁判,美国采取的方式与英国存在着相同的地方,即藐视法庭罪与报道限制。但美国也有其独特的方式,如程序更新与延后。但当这三种方式都不足以平复舆论对案件造成的影响时,还剩下最后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即对法律或检察官实行禁口令,不准其在法庭外对舆论媒体发表“庭外言论”,以造成舆论压力。与德国相类似,《日本宪法》一方面有言论、出版自由等规定,另一方面也规定,法官审理案件时应依良心和法律,不应受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一切外部干涉或干扰。
   综上,为寻求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与协调,我们应当最大可能的挖掘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在价值功能上所具有的一定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主要表现在:
   1.追求的目标相同。二者都追求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本意在于保证法官摆脱一切外部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仅仅依据法律与内心的理性研判各类案件事实并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舆论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司法通过舆论传播获得社会的认同和理解,扩大民意支持,提高司法公正。聚合了公众理性与智慧的舆论监督恰恰能够制约那些在知识与良知方面都有所欠缺的法官,使他们不至于做出明显有悖于法律与常识的判决。
   2.制约的对象相同。司法独立原则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利用司法独立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防止权力膨胀和腐败。但是同样的,舆论监督也能起到监督立法和行政的功能。在西方,舆论被认为是除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舆论的强大力量使它足以成为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方式,从而与司法独立一起担负着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功能。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内在一致性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冲突的基础,借助二者的统一可以帮助二者产生良性互动,避免或者减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独立的侵犯性以及司法独立对舆论监督的排斥性。
   (二)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的对策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而实际也表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各自为政或者非此即彼,二是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且相互支撑的重要力量。所以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和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充分发挥其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坚定地维护司法独立,排除舆论监督中一些不利的干扰切实消除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为了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完善的网络舆论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约束舆论监督。网络舆论应该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因此加快舆论监督立法,明晰公民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重中之重,这样即保障舆论监督的顺利进行,又排除其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扰。有效地法律约束可以使公民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更加注意到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扰。
   2.提高全民素质,尤其是公民的法律意识。网络舆论是大众立场的评论,因此公民的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以何种方式来宣泄其对于当前事件的看法。但是当今中国司法独立的发展并不完善,绝大多数人对于司法独立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也还不能完全从法律的角度对案件加以正确的评价。因此加大法务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扩大司法独立的民意基础,清晰司法独立的专业要求是完全应该实行的一种方式。
   3.排除立法、行政对司法的干扰,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相应的,我国的司法独立也正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司法独立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完善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较小到最少的地步。
   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制约,共同促进的一种关系,二者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我国的司法改革以及推进法治化进程。寻求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平衡与协调更加有利于为我国营造一个更民主,更加有司法权威的新环境。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改善我国司法独立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加快建设真正的中国司法独立。
   参考文献:
   [1] 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2.
   [2] 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M]. 律出版社, 2004。3.
   [3]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 法公正与权利保障[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
   [4] 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5] 鲜鹏.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形态探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9(06).
   [6] 郭丹丹.浅析司法权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J].法制与社会,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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