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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正视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日期: 2010-2-3 3:01:29 浏览: 101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毕业论文网

[摘要]女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财富,但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仍然存在着性别歧视,使女大学生就业难。因而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歧视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实现两性和谐发展,为女大学生开拓广泛的就业渠道,实现男女平等,人尽其才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女大学生;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对策
男女平等,主要是指男女公民在家庭、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地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应承担责任和应尽义务的平等权利。当前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经常遇到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极大地挫伤了她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的积极性和热情。因而必须解决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性别歧视,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为女大学生开拓就业渠道,实现劳动力市场中男女和谐平等并肩发展创造条件。
一、男女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核心和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
(一)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为,妇女与男子都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创造者,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者,应该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因为任何社会妇女和男子一样,都是社会存在和变革的推动力量,而且妇女还对人类繁衍作出了特殊的伟大贡献,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核心就是提倡男女平等。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始终坚持男女平等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十分重视妇女解放,他深刻地指出,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将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作为新中国的奋斗目标之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抗日战争中涌现出为革命捐躯的妇女楷模,如向警予、杨开慧、赵一曼、刘胡兰等女英雄,用生命和鲜血为后人留下了英勇壮丽的诗篇。毛泽东始终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重视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为中国妇女解放制定出许多政策和策略。新中国成立后,妇女逐渐在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取得了独立地位。党和国家依据《宪法》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条例,使中国妇女的权利和地位得到法律保障,成为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生力军。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认为“妇女能顶半边天”,号召广大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为中国妇女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促进妇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江{学}泽{海}民代表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庄严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强调:“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手段,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使中国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2003年,国家主席胡{学}锦{海}涛在中国妇女第九次代表大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重要作用和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为发挥妇女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政策保证,使我国妇女政治参与水平显著提高。到2008年9月,中国有230多位女性任省部级领导,公务员中的女干部占40%以上。我国政府逐年加大教育投入,妇女受教育程度显著增强,目前,在校女大学生、女硕士、女博士人数均有较大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7.3年。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达75.25岁。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始终坚持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继承、发展和创新。
(二)男女平等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由15个成员国组成的妇女地位委员会,专门研究审议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权利与地位的状况,提出建议并制定促进妇女地位提高的措施。1975年以来,联合国又创办了“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妇女发展基金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这些机构的建立,表明了国际社会对男女平等问题的关注。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审查和评价了各国执行《提高妇女地位战略》的情况,敦促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消除对妇女歧视,确保在本世纪世界妇女事业取得新硕果。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各类妇女维权机构。中国国务院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妇女儿童专门组。这表明,妇女发展问题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男女平等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识。我国把男女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为国家实现男女平等树立了典范。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歧视现象,使女大学生就业处于困境
当前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就是指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歧视手段,使女性在就业中丧失与男性平等的择业机会及待遇。在用人上拒绝接受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在培养和重用上轻视和压制有能力、有学历的妇女参与管理层。由于市场经济中人力资源配置的非理性化,我国女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性别歧视而产生就业难的现象。
(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影响,使女大学生就业权利受歧视。我国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没有从人们的思想深处根本消失,使得女性对职业和成功的期望值降低,加之女性劳动者自身的科学文化水平、体能素质以及生理方面的特殊性又强化了“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因素的影响。在劳动力市场上,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条款中明文规定只要男性。据调查,参加招聘单位中提出性别限制的占总数的44%。使有知识的女性在选择就业岗位上受到性别歧视,在一些适应女性就业的高层次的工作岗位排斥女性现象更为严重。在求职中有77%的用人单位偏好录用男生。女硕士、女博士高层次女性在就业上的性别歧视障碍更明显,常常遭遇到公司、企业越来越多“单身条款”、“禁孕条款”等歧视性条件的不平等限制,严重影响了女性人力资本按期实现价值增殖,女性大学生就业选择陷入无奈的困境中。 (二)女大学生在报酬上呈下降趋势,造成十分明显的性别收入差距。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性别之间在受教育程度和工作技能上的差异在工资报酬上明显体现出来。女性人力资本总体上低于男性,女性的收入不能实现与男性同工同酬。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岗女大学生的收入相当于在岗男性收入的83%,有些雇主故意将与男性雇员具有相同教育水平和生产潜力的女性雇员,安排到低工资报酬的职业上,而把工资报酬高的工作留给男性雇员。在工作安排、职务升迁等方面造成十分明显的性别收入差距。因此,女性要想得到高收入及高职位,就需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
(三)女大学生求职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更难以找到与男士媲美的职业。户籍管理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劳动力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户籍制度也进行了多次改革,但劳动力市场大多数岗位以当地户籍为条件,许多女大学生受限于本地户口,尤其是农村户籍的女大学生不能与城市人同等进入特定的劳动力市场。她们毕业后个人档案往往归属到原籍,一些女大学生,更难以找到与男士媲美的职业。而且在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方面均无法与城市同行看齐。不仅严重影响了女大学生实现长期就业,而且伤害了她们的自尊。
三、解决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对策
(一)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维护妇女权利与利益提供法律保护。我国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进了总目标。为了保护女工特殊劳动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违反女工劳动保护行为规定了处罚细则,为维护妇女权利与利益提供政策保障。把男女平等提到基本国策的高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地位的重视,而且将对我国妇女的解放事业产生跨世纪的影响。
(二)健全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消除对女性劳动力聘用上的歧视。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竞争的市场,减少劳动力市场结构方面的垄断行为,降低妇女聘职的歧视。要健全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制定招聘条件时应遵循男女平等的用人原则,不得随心所欲地制定招聘标准,增强聘用条件、待遇等透明度,使女大学生准确掌握聘用单位在用人上能否执行男女相等的真实条件,获得人尽其才的聘用信息,或录用后应实际享受到与男士同等的待遇。我国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制定规范的用人管理体制。
(三)完善劳动立法,使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种劳动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劳动法》中对户口、年龄、学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是否属于歧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凡是法律对这类歧视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没有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限制的相应法律规范,必然使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用人规则。由此导致了用人单位侵害女求职者平等就业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完善有关立法,以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为女大学生就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证。
(四)消除户籍限制,对劳动就业歧视实现有效监管。当前,劳动力市场缺乏对劳动就业歧视的有效监管,造成对女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侵害。在女大学生求职中,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或应给予的正常待遇,甚至在招聘时竟提出5—10年内不得怀孕的条件。法律规定的针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以本地户口为条件加以限制。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国没有专门监管劳动就业歧视问题的政府机构,缺乏对劳动就业歧视的严格监管,使女大学生劳动就业歧视蔓延。因而,必须建立对劳动就业歧视实现有效监管的机构和政策,依法消除户籍限制,为女大学生自由择业创造便利的条件。
(五)政府要发挥协调与服务的职能,为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政府要起到协调与服务的职能,为女大学生能聘到适当的岗位提供信息、培训等多方面帮助。努力消除就业的性别歧视,为推进女性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总之,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必须坚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维护妇女权利与利益提供法律保护,有效地消除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使她们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显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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