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突破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之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浙江被确定为全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开展“分类管理”是综合改革的突破口。目前浙江正在前段调研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笔者受省教育厅委托,参与了试点方案的调研与起草工作,现就开展分类管理面临的几个问题谈点思考。
如何确立开展“分类管理”试点的指导思想?
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必须坚持以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导,着力破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和体制障碍,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进一步做大做强民办教育,使之在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提供教育选择机会、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敢闯敢试,敢吃“螃蟹”,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创设必要的空间。要正视现实,承认贡献,依法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要精心设计,周密部署,确保现有民办学校实行合理分流、平稳过渡。
为此,要坚持从浙江的省情特点和民办教育实际出发,力争通过基于“分类管理”的综合改革试点,在几个重点问题上取得突破:
一是纠正“民办非企业”这一“非驴非马”的定性,明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
二是纠正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歧视,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同等的社保和退休待遇。
三是突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约,确认举办者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认可投入资产的保值。
四是形成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表彰奖励制度,创设民办教育基金会。
五是落实民办学校招生的三个“自主”,扩大收费定价权。
六是拓宽民办学校的融资渠道,允许学校非教学资产作贷款抵押担保,创建民办教育担保公司。
七是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监事制度,在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
如何分别设计相关配套政策?
试将主要的配套政策设计为: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核定教师事业编制,在编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和退休待遇。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单位,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的相关政策落实社会保障和退休待遇。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高新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学生和教师享受公共财政的必要资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招生、收费、教材选用和专业设置等办学自主权,收费实行备案公示制,纳入专户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收费由市场调节。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采用《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律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营利性民办学校一律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不属于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举办者不享受办学结余资产的所有权,不获取经济回报,但政府可视贡献程度给予定期奖励。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须建立监事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须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
如何引导现有民办学校合理分流?
开展分类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如何引导现有民办学校合理分流,让多数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此,有必要对转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采取补偿政策:
●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即时出让价与行政划拨价的差额部分,可在办学结余款中扣除,返还给举办者。
●对开办以来未取得任何回报,积累净资产超过原始投入部分,可以一次性奖励的方式给予合理回报。
●举办者无资产投入,靠滚动发展起来的学校,对开办以来未取得任何回报的实际办学者,可以一次性奖励的方式给予合理回报。
●举办者原始投入占建校总投入比例较大的学校,经举办者提出申请,可以政府参股的形式,置换举办者的部分原始投入。
●实施分类管理后,遵循财产保值原则,允许按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和当年金融机构存款或贷款基准利率的乘积,从办学结余款中返还给出资人,或计入其新增出资额。
(作者系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