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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

日期: 2018/11/6 浏览: 1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学海网

一、引言
   1974年,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出版之后,引起学界人们思想的震撼;1991年,中国学者梁治平翻译了该书,书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一句话警醒了人们: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法律信仰缺失的时代。于是,放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这样一个话题为人们所争论。很多人认为,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进程存在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信仰的缺失。“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准确的说在1978年以后。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治国方针的提出,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但总的来说,我国公民的现代法治观念还处于初步形成阶段,法律信仰还没有普遍确立,公民的权利意识、守法精神还不强,对法律不信任、藐视甚至任意践踏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1] 现实中信仰危机潜伏在人们的生活中造成困扰。因而,提倡法律应当被信仰的声音不绝于耳。
   笔者亦认为,应提倡法律信仰。以下文章,通过对该论题的论述,笔者希望能认清法律信仰的本质,即法律该不该被信仰,以及法律信仰是否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法律应被信仰,法律信仰有实现的可能性,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去实现。
   那么,如下先对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有所了解并探讨在中国法律信仰为什么会缺失。进而更深层地探讨中国法律信仰有实现的可能性及如何实现的问题。
   二、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 法律信仰的概念、内涵
   法律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2] 法律信仰是基于长期的实际生活体验、通过理性深刻地思考而产生的,它是法律背后的精神,同时亦是法律的灵魂。没有法律信仰这样一种精神支撑的法律,是僵硬而低层次的,很难为公众所信服。生活中的法,应当是富有精神内涵的法。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到,“人类学的研究证实,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在任何一个社会,这四种要素,就如下面我要说明的那样,都标志着人寻求超越己身之上的真理的努力。它们因此将任何既定社会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3] 在伯尔曼看来,法律因为有了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与宗教共通的四要素的构成,某种程度上说才有了被信仰的可能性。而在中国语境下,健全的法律体系、司法公正并有效率以及公民普遍具有法律意识、法律观念被认为是法律信仰形成的三大要素。
   法律信仰,就是这么个由各种要素构成的精神体。而在中国,法律信仰的现状是整体上我国公民并没有真诚地信服法律的内在心理,法律没有成为生活的主要规则,法律不为人们所信仰。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现象?文章接下来将论述在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二)在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法律信仰的观念是很值得提倡的,但缘何中国人的这一观念如此淡薄?追根溯源,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
   1.中国的传统文化、传统观念使人们无法对法律产生信仰
   任何事物都是由过去的不断积累发展演变而成;任何事物都是一经产生便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谁都脱离不开历史而存在。“就历史而言,这一切几乎是先验地存在着的,宿命地发生着的。正像人们无法选择自己的族裔,一定意义上,人们也无从选择自己的文化,而只能在沿承中谋求改变。”[4] 在中国,传统文化是儒、道、法等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对华夏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它属于完完全全的世俗宗教,其世俗追求之中庸、贵和、森严的等级制,彰显的是礼于法的对峙。 同时,佛教、道教乃至儒教始终贯穿着我国的宗教脉络,但具有像基督教那样对整个西方精神世界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的宗教始终没能出现在中国。而传统观念上,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曾一度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这种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权力高于法律,使法律不为人所尊崇。这无疑对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2.现行法律制度与古代法律制度并非直接承袭、衔接的关系,现行法律是对外国法律的移植
   我国的法律,是对外来规则的移植和继受,基本的制度系统已被改观,只承袭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些边边角角。中国现代的法律与传统文化缺乏衔接,无传统文化根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是在西学东渐、对外国法的移植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梁治平先生曾作过如下精辟的分析:“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他们被设计出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构建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他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步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崇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长久之传统文化格格不入。”[5]
   3.司法体制存在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实现民众对法律的期望值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中国人欠缺的并不是法律文本中的权利与正义,事实上以宪法为线条的众多法律文本都白纸黑字记载着每个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而是行动中足够的司法正义与权利。
   首先,社会问题多,法律的冲突让人们无所适从,不知该听信何方言辞。“现实中制定法的规定和司法的实际不同,官方的宣谕与政府行为方式不同,作为法律的制订者和施行者的人人言行与知行之间,反差太大了。”[6] 前段时间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问题,折射出了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冲突问题;大陆公益律师冯正虎被困日本机场,人权被践踏;上海钓鱼执法为人们所声讨,明目张胆地滥用权力、有法不依;等等。报导出来的数量就不少,未批露的又何其多!此类的事件频频发生。法律依法制订了,但在施行时各部门法之间却存在冲突,矛盾出现时各执一理,双方都有理有据。公民权利被侵犯,有法可依但却不能依。
   其次,腐败风气、人情社会、部分司法工作者法律素养不高等原因,使得司法不公无法杜绝。在中国这个特殊的人情社会,就连司法工作者都难谈信仰法律,更莫奢望人民大众的法律信仰度能有多高。很多时候,现实是有人情、有关系,便不须走司法程序。程序不公、司法不公了,人们怎么可能对法律产生信仰?
   最后,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对法律无法产生信仰、崇拜。现代社会中国奉行依法治国的政策,宣扬法律至上的思想,但实际上,普遍来说,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并不够。某种程度上,古代的“厌讼”情绪对现今人们,特别是落后地区人们仍有影响。在过去礼重于法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律职业一向就是世俗的,甚至是低贱的。
   前面,我们论述了法律信仰的内涵及分析了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基于中国的缺失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中国提倡法律信仰。
   三、中国法律应当被信仰
   提倡法律信仰这个论题,是基于法律信仰的价值,这是无可辩驳的。在中国学界,有些学者对法律信仰持批判态度,主要是因为觉得在中国谈“法律信仰”是个伪问题,因为中国根本不具备法律信仰的条件。法律信仰在中国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过去没有,现在也不可能有。对法律信仰是不是伪问题这样的说法,正反两方均有学者予以论证。由于学识有限,笔者在这里不多做论述。仅从法律信仰有实现的可能性和法律信仰对中国法治有积极意义两方面来作探讨。
   (一)法律信仰有实现的可能性
   1.法律信仰曾经是西方法律传统之一
   西方法律作为这个世界上不断发展着事物,从最初的自然法到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直至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这其间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正是那一次次的变革,方才造就了西方现今系统的法律制度。
   在11和12世纪里,上帝与人之间的调和被视为一种更为艰巨的调和的一部分。正是这样一种对自己终极命运的新视野,第一次让西方人具有了对于法律科学的信仰。12、13世纪的经院主义中,12世纪西欧的法学家使用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达到证明何为真实、何为正义的目的。“与早先的罗马法学家和希腊哲学家相反,他们设想他们能够通过理性证明权威法律文本中的一般真理和一般正义。对于他们来说,罗马法中的敕令和解答,无论是单个的或整体的,都构成了在罗马法学家自己心目中绝没有构成的一种书面自然法,一种书面理性,他们将罗马法连同《圣经》、教父著述以及教会的法律一起视为神圣的典籍。由于罗马的法律规范是真实的和公正的,从其中就可以必然地推导出新的真理和正义。” [7] “圣保罗在写给罗马教会的信中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这意味着基督徒应将《圣经》的法律内化,应当从心底信仰其中新包含的真理,并应当由于信仰、希望和爱而不是因为法律的诫命或惩罚而行善。”[8] 此后的发展变革中,凡主张依法而治的国家或民族,都十分注重弘扬法的精神,重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使依法而治由少数决策者的思想变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是信仰法律的观念为近代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现和实施注入了强有力的精神原动力。近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有一套合理性的法律制度,还在于西方人民具有悠久的法律信仰的传统。正是这种对法律信仰的传统使法治成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事业。
   2.对法律信仰批判者的批判
   学界中有一小部分学者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提出法律在中国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认为法律不应该被信仰。用通俗的话讲,即是“东西是好,但得适合自己才行”。基于这样的看法,笔者的观点是,“过去不曾实现过”以及“现实不可实现”,不能用来推翻“未来实现的可能性”。人们不能因为在中国难以做到法律信仰就否定法律信仰存在的价值。
   法律工具主义论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不具有被信仰的超然品质。这是对法律信仰的一种误解。因为法律信仰是个很有高度的精神层面的问题,在这里所谈法律不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的法律,不是具体的机械的法条,而是法律背后的公平正义等精神,强调的是信仰的价值。
   而对于伯尔曼提出的法律与宗教的共同四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伯尔曼认为这四要素缺一不可。但在中国,偏偏陷入缺乏“传统”要素的窘境。有些人基于伯尔曼论证的法律与宗教不可分割的观点,认为在没有宗教信仰的中国,法律要被信仰就是一种无意义的空谈。笔者认为,首先,伯尔曼在1974年写出《法律与宗教》一书,基于当时的西方国家正面临着法律信仰危机,提出法律与宗教非完全割裂开的绝对关系而是相互联系,提倡法律应当与宗教一样被人们信仰。诚如伯尔曼所说那样,宗教在法律信仰的培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点提起注意,即伯尔曼没有提倡要回归过去浓厚的宗教信仰时代,而是期望在现实的基础上,用一种新的方式构筑起法律信仰。伯尔曼如是说:“这里并不是要假定,既然法律不能把它的价值传递给生活在城市贫民区、在新的青年文化、在和平运动中以及其他地方的许多人,因此我们就应干脆去利用其仪式、传统以及权威和普遍性的概念,而不去改变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这里也没有暗示,克服我们的整体危机的途径,在于以各种宗教手段乃至回复到清教伦理来维护旧的法律制度的合法性。”[9]
   其次,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论及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开篇即写:“尽管这两方面(法律与宗教)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在西方法律传统中,宗教占据重要地位,有宗教的地方就有神圣。以法律为重心来看待问题,我们发现,伯尔曼将法律与宗教紧密联系,主要是认为法律依赖宗教而具有神圣的性质,值得被人们信仰。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人的情感,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强调的是这样一种观念。
   最后,笔者认为,在中国法律与宗教二者关系的问题不是法律信仰缺失的核心所在。在中国,官本位思想占据人们的意识领域,其扎根之深自不必言。中国对民间纠纷的诉求,是纵向的而非横向的。正义、平等、自由的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天子赋的,或者类似于包青天的政治官员赋的。中国百姓遇到纠纷,第一反应不是找律师维权,而是找“领导”申诉。因此,想维护伯尔曼所谓法律的神圣信仰性,在中国遇到的最大阻碍就是权利的主观性对法律公正性的威胁。 如何将这一权高于法的意识连根拔起才是中国的特色国情应解决的问题。
   人们不应该全盘接受或否认一个人的观点,伯尔曼的观点是基于西方社会的实际而提出来的,本身我们对于他的观点只能是一个借鉴的态度。毕竟那并不是惟一的可以走的路,惟一可以存在的方式。在中国,虽然没有宗教作为实现法律信仰的依托,但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热情并不缺乏,人们对于真理的探索也是永无止境的。我们国家过去不曾有过“法律信仰”,现在很难实现“法律信仰”,但不能因此就否认法律信仰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而且,提倡法律信仰,对于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二)在中国,法律信仰的积极作用
   法律信仰作为西方法律传统之一,是否对中国亦有谈论并推崇的意义,是值得思考的。中国现阶段处于一种很尴尬的状态,当然这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建立、完善之初必经的状况:法律数量越来越多;明文标榜的公平正义无可辩驳;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有所提高,有意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法制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新法更新多而快带来矛盾,另一方面法律修改又不够适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屡惊现;公众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法律工具价值层面;对于法律的实施抱持怀疑态度,质疑“依法治国”的承诺究竟算不算数。法律正被高度职业化,却仅仅是职业化了,对于法律精神的追求往往为人们所忽视、所摒弃,被嗤之以鼻。如此状态,很容易重蹈西方法律思想危机的覆撤,人们对法律的本质精神有所误解。固而,在中国强调法律信仰这样的命题,于现今中国社会依然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信仰符合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心理特征和精神追求。虽然社会上有少部人歪曲公平正义的观念,被权高于法的官本位思想所左右,但笔者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追求真正的公平真正的正义的。法律信仰的论题,要大可大,其高度可在全人类之上;要无亦可轻易为人无视。但若是没有了这法律信仰,中国人又该有多悲哀。因为如果人们连相信法律能给他们带来正义的勇气都没有了,那法律要来何用??
   其次,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驱动力,而法治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笔者认为,人们提倡要有法律信仰,建设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想要一种和谐。一个国家要步入法治化轨道,应具备如下两个条件:一是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体系;二是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制体系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信仰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法治不仅仅是安邦治国的策略,它同时亦是一种精神的追求,并非那么僵硬化。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法治国家的建成,构建和谐社会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
   说了这般多,可以想见法律信仰是很必要了。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中国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
   四、中国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
   在培养法律信仰的问题上,朱苏力老师在《法律如何信仰》一文中提出如下观点:“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如果一个法律仍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是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或某个法律在所有的时刻给所有人都带来功利,也不意味着功利就是或者应当是法律的唯一性质。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之一就是,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是为了追求自我利益而遵循或诉诸法律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被卷进去的。而且,即使某个人一时皈依了法律,也并不意味着法律调适就可以结束了。”[10]
   从朱苏力老师的观点获得的启示很大。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可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立法应正确、及时,法律修改适时,法律是反映人民利益的良法。立法时,应更多地考虑人民的利益。人民是一个国家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强势一方的国家机关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享受权利理所当然。但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保护自己的能力太不够,在真正跟官较劲的时候,往往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代价有财产上的,亦有精神上的,甚至是生命。从历史的规律看,民不安生,国必不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现在没有爆发较大矛盾,仅仅是因为所有发生的还在老百姓的容忍限度之内。作为掌控权力的一方,在享受权力带来的满足感时,别忘了协调与人民的矛盾。为人们所信赖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一定要有一个理智的头脑,所立之法才可能是正确的,反映人民利益的良法。另外一个问题是,法律不是万能的。确实不是万能的。所以,随着时代发展,法律的修改成了必然。这里并不求改得多,改得频繁,而是强调要适时。
   第二,法律被依法执行,杜绝司法不公,使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这里涉及一个“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是形式理性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即作为以权威性、确定性、客观性、自治性为主要特征的形式理性法所呈现出来的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法律信仰只有通过每一次立法执法活动使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的内心肯认,只有通过立法执法等信用度的不断增长积累而渐进地养成,只有通过无数次良好法律信息的广泛传播而为人们所接受信服,最终从信任升华为信仰,一次严格有效的法律实施比一千次的雄辩更能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一次守法者的利益满足比一千次的法制宣传更令人信服。”[11] 法律不被执行,便失去了法律信用,人们也就不可能遵守法律、相信法律,法律的制定等于无意义。虽然现实总是让人失望,但还是要相信,社会会一直向前,制度会越来越好,人们的精神境界会越来越高。
   第三,立法者对法律的宣传和全民的法律教育培养。宣传是精神为人所知晓的必须手段。立而不宣,法等于未立。而关于全民法律教育培养,虽然现今人民法律素养普遍有所提高,但毕竟法律是一门专业学科,其中不乏术语。要使法律推而广之,就得仰赖法制宣传部门多费些心思。明朝时朱元璋用的方法是推行全民学《大诰》运动,户户人家有《大诰》。敢有不敬不收的,就不是国家的子民,不能在大明的土地上立足,永不得归。当然这只是玩笑话,朱元璋的《大诰》现代人亦不敢恭维。
   五、结语
   现代中国的文本法治并不逊色,差的是将文本之法转化为现实之法。而法治绝对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人们指责法律、法律之过失之声从不间断。需要一个过程,使法律真正成为反映人民利益的良法,使人们从心底里接受我国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产生“信仰”。法律人先表好率。当然,法律信仰的实现不是单靠法律人就可完成的,因为它是一个社会高度、历史高度、人类高度的问题。须得历经磨难方得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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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本论文(设计)是在我的指导老师胡信华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题目的选择到最终完成,胡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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