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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验中国公民前往国签证弊端的探讨

日期: 2015/10/20 浏览: 1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广州边防指挥学校出入境检查教研室 林晓杰

摘要:签证是一个国家允许别国公民进入本国的许可证明,签发签证的主动权在于接受国。保护公民自由出入境的权利与打击偷渡,维护公权影响力近年来一直是一线边检人争论的焦点,查验或取消查验中国公民前往国签证就目前而言各有利弊,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笔者从当前形势、法治精神、出境诉求、公民权利四个弊端进行分析。
   关键字:签证 查验
  
   签证是指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为符合要求的拟进入、通过和离开本国国境的外国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并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对于多数国家而言,签证制度是适用于外国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少数国家也适用于本国公民,但是目前这种做法已经很少。
   中国作为非法移民的主要输出国,偷渡形势依然是比较严峻的,查验中国公民前往国签证,可以更好地预防偷渡,维护国家形象,因此查验前往国签证一直被认为可以有效地预防偷渡。但随着国际形势发展,这种观点已越来越不能自圆其说。一是我国早已实行公民按需申领护照,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宽对中国公民的入境限制,并逐步批准中国公民持普通护照前往毛里求斯、格鲁吉亚、塞舌尔、印尼等国家办理落地签证,单纯从本国公民是否办妥前往国签证的角度来控制人员出境逐渐变得困难;二是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开了对中国公民申请签证的限制,亚、非、拉一些小国家的签证也较容易获得,目前越来越多的非法出境人员采用境外迂回偷渡的方法进入偷渡目的国。迂回偷渡因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成功率而越来越受到偷渡组织者、偷渡人员的青睐,因此从查验签证真实性的角度来控制非法出境人员也开始变得有难度了。因此,为了预防偷渡而必须要查验前往国签证的说法已经不能令人信服。
   一、 查验中国公民前往国签证与法治精神不符。
   我国法律过去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偏重于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渐提高,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权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在司法,行政领域加强对人权保障的力度已经成为立法宗旨。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且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二、 查验中国公民前往国签证与目前发展趋势不符。
   近年来,随着各国互免签证范围的扩大和口岸落地签证的增多,为适应“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发展要求,进一步便利旅客,特别是本国公民出入境,从简化签证办理、方便通关手续、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来讲,最终取消查验前往国签证都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已取消查验本国居民的出境前往国签证,将更多的工作重点放在对外国人入境的查验上。
   三、 查验中国公民前往国签证与中国公民日益增长的出境诉求不符。
   近年来,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迅猛增长,就2009年中国中国公民出境人数为例,全年突破5000万人次,而1949年到1978年30年间,中国出境人数仅为28万人次。中国自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交流日益增多,中国公民的出境诉求也日益增长,笔者认为,边检机关应从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的角度出发,迎合当前中国公民大出大进的形势,切实放宽出入境政策,把旅客合理的出境诉求提高到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高度来考量,增进国际交往。
   四、查验中国公民前往国签证与权利义务的关系不符。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既然法律赋予了边检机关查验前往国签证的权利,边检机关也必须承担保证所查验的前往国签证真实有效地义务。然而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例如移民局或其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其是否真实有效从法理上说只有签发机构才能判断,边检机关判断本国公民所持前往国签证是否真实有效地法理性令人置疑:此签证根本不是边检机关所签发的,边检机关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其真实有效。如何界定是否有效、依据什么来确定?以前就曾发生过有的边检站认为旅客所持签证无效而阻止出境,但相同的手续其他边检站确认为有效而放行的情况。在实际查验中,边检机关遇到的签证种类繁多,虽然大部分签证都会在其本身显示何时生效、有效期限,但有些签证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性并不十分明显,特别是很多国外签发的入境许可或居留许可。边检站如果没有收集到相关样式或差不多相关文件规定,一时又无法与驻华使领馆确认,绝大多数都是登记放行或者让旅客自行担保后放行。在判断签证的真伪上,边检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庭上能不能作为证据出示一直还在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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